由于被丈夫婚后多次殴打,许笛(化名)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两个月后,法院判决不准两人离婚。两年后,该法院再次以许笛为当事人开庭,审理其故意伤害致丈夫郑松(化名)死亡一案。
中国裁判文书网于近期公开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汕头市潮南区法院以许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多次家暴后诉请离婚被驳回,再遭殴打后反杀丈夫】
2019年5月8日,许笛因婚后多次被丈夫郑松殴打,向汕头市潮南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7月29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驳回许笛的其他诉讼请求。
此后,许笛与丈夫郑松分房睡觉。
2020年6月15日晚11时许,郑松酒后闯入许笛卧室,用手掐住正在睡觉的许笛的颈部,后者起身反抗,遭到殴打后逃出卧室。
许笛的父亲听见吵闹声,赶到现场劝架时被郑松持铝盆打伤。许笛叫郑松不要影响孩子休息,后返回卧室。郑松持铝盆再次闯入卧室,砸打许笛的头部,许笛先后拿保温瓶、剪刀对抗,双方在推搡过程中一起摔倒在地上。
郑松倒地后,再次用手掐住许笛的颈部,许遂持剪刀捅刺郑的胸部等处,至其松开手才停止。
尔后许笛报警。民警到场后将其带回审查。归案后,许笛如实交代了故意伤害的事实。
【法院认定其属于防卫过当,判三缓三】
经鉴定,郑松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2mg/100ml,其死因符合多处锐器刺创致右肺多处破裂、血气胸形成继发失血性休克死亡;许笛的面部、颈部、双上肢及腹部多处软组织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后,许笛一方多次向郑松的亲属赔礼道歉,并取得其谅解。
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许笛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汕头市潮南区法院认为,被告人许笛在他人对其进行不法侵害时持械防卫,但超过必要限度,致1人死亡,其行为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笛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
鉴于本案属婚姻家庭引发的犯罪,被害人郑松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且被告人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案后自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以及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依法对被告人许笛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许笛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予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许笛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郑松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被告人许笛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案后自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情节,请求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许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