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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一男子崔某某以600元收买一名智力残疾叁级的女子。三天后,女子被家人解救。崔某某因犯罪情节轻微,且犯罪时年满75周岁,不阻碍对被拐卖妇女的解放,魏县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近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了该案件的不起诉书。该不起诉书内容显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1944年出生,初中文化,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21年10月20日被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1月2日被魏县检察院取保候审。本案由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21年11月1日向魏县检察院移送起诉。
魏县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5月13日14时许,另案人李某某在回隆镇西张庄村北西仓口桥附近遇到被害人张某甲(女,智力残疾叁级),李某某用电动三轮车将张某甲拉回其村回隆镇崔西村,然后伙同张某乙、张某丙将张某甲以600元的价格卖给崔东村的崔某某。李某某分得300元,张某乙、张某丙各分得150元。2021年5月16日23时许,张某甲侄子刘某某等人在崔某某家中将张某甲解救。案发后,李某某、张某乙、张某丙(三人均被提起公诉)将600元退还给崔某某。
魏县检察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属偶犯,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且犯罪时年满七十五周岁,不阻碍对被拐卖妇女的解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