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成都市民许先生从位于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的沃尔玛凯德广场店,购买了两瓶单价为8.8元的奥梵尼思含气天然泉水。瓶身的生产日期引起了他的注意:生产日期为2020年12月10日,保质期一年,已过期3天。 12月15日,超市方确认,许先生手中的过期饮用水确为超市售出,并向许先生表示了歉意。同时,在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下,对许先生进行了2000元的赔偿。 超市工作人员表示,过期商品的出现,可能是员工工作疏忽所致,将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并正在对整个超市的货物进行检查,以排除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商品。

顾客:

在超市买到过期饮用水

拍下视频取证


12月15日,许先生向红星新闻记者出示了他购买的两瓶饮用水及购物小票。记者看到,两瓶饮用水的单价为8.8元。瓶身标签信息显示,生产日期为2020年12月10日,保质期至2021年12月10日。许先生的购买时间为2021年12月13日,商品已过期3天。



▲瓶身上标注保质期至2021年12月10日。



▲许先生出示的饮用水及购物小票。

“我先是买了一瓶。”许先生介绍,在发现过期后,又再次返回超市,“发现货架上还有一瓶过期的水,就拍下视频,把第二瓶也买了出来。”

视频显示,许先生从货架上拿下一瓶水,镜头对准瓶身,标签显示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12月10日,保质期至2021年12月10日。

当日15时许,许先生离开超市后向市长热线进行了举报。

当日16时许,沃尔玛超市工作人员江女士联系到许先生,希望对其所购买的过期商品以及购物小票进行核实。

此后,金牛区市场监管局联系到双方,约定12月15日上午对此事进行协商调解。

超市:

或系员工疏忽所致

向顾客赔偿2000元


12月15日上午10时,记者在金牛区市场监管局见到许先生和超市工作人员江女士。江女士确认,许先生手中的过期饮用水确为超市售出,并向许先生表示了歉意,同时愿意进行赔偿。

而对于赔偿,许先生提出了2000元的赔偿诉求,“因为我是两次交易,法律也规定了,消费者可以要求10倍赔偿,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金牛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也对许先生的“两次交易”及其所称法律规定予以了认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由于许先生进行了两次交易,每瓶水售价为8.8元,最终,超市向许先生支付了2000元作为赔偿。



▲双方在市场监管局进行调解。

为何会出现过期商品?超市工作人员江女士表示,类似保质期为一年的商品,超市每个月都会有专人检查,如发现保质期不足一个月,会将其置入临期商品售卖区,并在保质期只剩一周以内时将其下架。这次许先生买到过期饮用水,可能是员工疏忽导致的。

后续:

将加强员工教育

正对在架商品进行清点


江女士表示,员工毕竟不是机器,工作中出现失误在所难免。对此,超市将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并已对许先生购物货架上的商品进行了清点。此外,12月13日当天下午,超市就已开始对所有货物进行检查,目前正在进行中,预计将在近几日完成。

金牛区市场监管局监管科工作人员李先生向记者介绍,许先生确实是在沃尔玛超市买到了过期商品,按照规定超市应当予以赔偿。12月14日,科室工作人员到超市进行了检查,在检查中暂未发现还有类似的过期食品。

李先生表示:“已要求沃尔玛超市按《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及时定期清理过期食品,及时查验产品的资质,履行自己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