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针对山东济南药王谷公司(以下称药王谷公司)及相关人员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山东济南市天桥区法院作出相关判决,但对警方扣押该公司的一笔700余万元款项(未判决系违法所得没收或收缴)未作出处理。

事后,药王谷公司多次要求扣押款项的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以下称天桥公安分局)返还这笔扣划资金,今年年初申请国家赔偿也未果。

12月1日,药王谷公司负责人告诉上游新闻(报料邮箱号:[email protected]),济南天桥公安分局作出的国家赔偿中止审查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天桥区公安分局一位负责人则表示,目前在当地政法委牵头下,警方正在与检察院、法院沟通相关事宜,对700余万元是追缴还是返还,“不是公安一家说了算。”



▲2019年,药王谷公司曾获得养生饮品领军品牌相关荣誉。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公司犯传销罪,警方扣押700万资金未还

药王谷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注册资金3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翟振杰。该公司自2010年开始生产“T元虫草饮”及“保健饼干”对外销售。

2012年5月15日,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桥分局向天桥公安分局移送药王谷公司涉嫌从事传销活动的犯罪线索,天桥公安分局于当年7月12日,决定对药王谷公司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立案侦査。

2014年6月26日,济南市天桥区法院作出(2013)天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书,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至7月底,药王谷公司按照制定的营销方案,以销售“T元虫草饮”和“保健饼干”等保健品为名,以缴纳高额入门费加入药王谷公司成为会员,后以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即能得到高额返利为诱饵,吸引他人成为会员,进行非法传销活动。判决被告药王谷公司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罚金一百万元;被告翟振杰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药王谷公司、翟振杰均未提起上诉。

据悉,侦査过程中,天桥公安分局分别于2012年7月30日、2012年8月6日、2012年8月9日,扣押涉案资金153500元、1919850元、4970000元,共计7043350元,3次扣押均开具了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令人疑惑的是,上述刑事判决书并未对天桥公安分局扣押的700余万元涉案资金作出处理。

12月1日,药王谷公司负责人对上游新闻记者称,天桥区法院判决并没有把天桥公安分局扣划公司的7043350元资金认定为违法资金,也未作出没收或收缴的判决,天桥公安分局在结案后未及时返还,是错误的。



▲今年9月8日,济南市天桥区公安分局作出《国家赔偿中止审查通知书》。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申请刑事赔偿被警方驳回

药王谷公司负责人称,刑事判决生效后,其多次通过不同渠道要求天桥公安分局返还扣划资金,也曾多次递交返还申请,对方均以“研究后答复”后不了了之。

万般无奈之下,2021年3月15日,药王谷公司委托律师向天桥公安分局提交了刑事赔偿申请书,请求天桥公安分局应返还扣划资金共计人民币706.85万元,并赔偿自扣划之日至返还之日的利息损失。

天桥公安分局经审查认为:药王谷公司的赔偿申请超过请求时效且无正当理由。2021年5月14日,该分局作出天公刑赔驳字〔2021〕01号刑事赔偿申请驳回决定书,驳回申请。

药王谷公司不服,向其上级单位济南市公安局申请复议。

济南市公安局审查后认为,天桥公安分局提供的证据没有说明涉案资金的处理情况,无法证明药王谷公司的赔偿请求已经超过两年的时效期间。7月13日,济南市公安局作出济公赔复诀字〔2021〕4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天公刑赔驳字〔2021〕01号刑事赔偿申请驳回决定书,责令天桥公安分局依法重新作出决定。

9月8日,天桥公安分局作出《国家赔偿中止审查通知书》,告知药王谷公司委托代理人中止审查,理由是:在审查期间,因赔偿审查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

9月16日,药王谷公司再次向济南市公安局申请复议,要求撤销天桥公安分局作出《国家赔偿中止审查通知书》,济南市公安局办案民警表示,会在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出具复议决定书。

多部门正协商该追缴还是返还

12月1日,药王谷公司负责人对上游新闻记者称,天桥公安分局作出国家赔偿中止审查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另外,通知书中没有中止审查期限,也没有写明何时恢复审查。

天桥公安分局办案民警对记者表示,目前在当地政法委牵头下,警方正在与检察院、法院沟通相关事宜,对这700余万元是追缴还是返还,不是公安一家说了算。对于何时能够作出处理意见,也没有具体时间表,“但是正在积极沟通中。”

济南市公安局工作人员表示,针对此事将会尽快作出处理意见。

药王谷公司负责人说,当时办案过程中,公检法等部门均没有认定这700万元资金是违法的,特别是天桥公安分局作为侦查机关,也没有认定该笔资金违法,现在却需多方协调认定该笔资金是收缴还是返还,让人很难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