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期间,因辩护律师指出警方委托的鉴定机构无资质并报警,该案重要证据被指无效。休庭近两年后,2021年2月3日,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63名嫌疑人中,42人被判无罪。2月19人,繁昌区人民检察院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12月1日,此案二审在芜湖市中院开庭审理。上游新闻(报料邮箱:[email protected])记者从当事人家属及辩护律师处了解到,二审中,共有100多名律师参加庭审,依然做无罪辩护。因物证实物未到庭,谢留卿当庭下跪请求法庭展示物证实物。预计庭审将持续25天。
▲12月1日,安徽芜湖,谢留卿案有百余名律师参加庭审。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一审
鉴定机构被撤销后 42人被判无罪
据上游新闻此前《谢留卿等63人特大诈骗案疑云:徐悲鸿再传弟子吴进良3幅立轴画只值200元?》《安徽谢留卿特大诈骗案一审宣判 20人获刑42人被判无罪》等报道显示,谢留卿所经营的北京中金鼎盛国际艺术品收藏有限公司(简称“中金收藏”)是一家从事收藏品、艺术品交易的机构。
2017年初,中金收藏因藏品问题与客户陈某发生退货纠纷。纠纷发生后,尽管没有收到对方退还的货物,中金收藏仍先行赔付了10万元货款。而陈某使用未退还藏品,并以诈骗为由向警方报案。
立案后,包括谢留卿在内的63名中金收藏员工被抓获。随后,警方委托繁昌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关于对字画、瓷器、玉器、景泰蓝等工艺品现实价值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下称《鉴定书》),分别对涉案的419件藏品进行了价格鉴定。繁昌价格认证中心又委托杭州市价格鉴定专家委员会奢侈品价格鉴定中心专家组进行鉴定。
据上游新闻记者获取的该《鉴定书》显示,一些涉案藏品价格大幅缩水。其中,徐悲鸿再传弟子吴进良3幅立轴画,市场售价12万元,鉴定价仅为200元。故宫博物院出品的“故宫乾隆三宝”市场售价14万元,鉴定价格为3300元;奥组委出品的中国工艺美术大师、中国玉石雕刻大师王希伟的和田玉雕刻,市场售价12.8万元,鉴定价800元。
▲徐悲鸿再传弟子吴进良3幅立轴画,市场售价12万元,鉴定价200元。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因怀疑该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资质,谢留卿等人的辩护律师两次前往杭州市民政局及公安机关就藏品鉴定机构涉嫌非法经营的情况报案。2019年7月16日,因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杭州市民政局对该鉴定机构上级单位杭州市价格协会作出了警告处分并责令整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此前的5月13日,杭州市价格协会已撤销了杭州市价格鉴定专家委员会奢侈品价格鉴定中心,并要求其停止一切对外活动。
关键证据出现瑕疵后,导致案件审理过程停滞。2021年2月3日,案发3年后,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据(2018)皖0222刑初130号《刑事判决书》显示,63名被告人中42人被判无罪,谢留卿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000万元。对于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委托繁昌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关于对字画、瓷器、玉器、景泰蓝等工艺品现实价值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并未被采信。
此外繁昌区人民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谢留卿等人系为共同实施诈骗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同时,对于检方指控的涉案金额17899140元,法院进行了单独认定,其中,谢留卿犯罪金额为6461300元。
一审宣判后,谢留卿家属提出上诉。
▲故宫博物院出品的“故宫乾隆三宝”市场售价14万元,鉴定价格为3300元。
抗诉
检察院认为系“套路卖”提起抗诉
2月19日,因认为繁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某真、刘某等42人犯诈骗罪证据不足,系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认定本案不构成犯罪集团,系法律适用错误,繁昌区人民检察院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繁昌区人民检察院《案情通报》显示,检察院认为,该案系一起发生在艺术品收藏领域的“套路卖”诈骗犯罪案件。经审查,2013年以来,在谢留卿的组织、策划、领导下,中金收藏建立层级分明、分工明确的人员结构体系,设计了包括人员招聘培训、“藏品”虚假信息及“话术”编撰、客户信息收集、电话诱骗推销、产品配送和售后处理等严密的诈骗套路,采取伪造“藏品”、虚构“藏品”价值和升值空间、承诺拍卖、合买投资等欺骗手段,诱使被害人高价购买“藏品”,诈骗犯罪数额特别巨大。
被一审法院判决无罪的被告人策划部总监王某华及3名策划部人员直接受谢留卿领导,制作虚假宣传方案,编撰“话术”供具体实施诈骗的客服人员学习、使用,王某华还帮助客服人员制作虚假身份证照片,是“套路卖”诈骗犯罪的必要环节。被判无罪的被告人客服部高某娟等7名主管及费某等16名员工,通过实施打配合、抢名额、冒充同行报高价、合买投资、感情欺骗等一种或多种欺骗行为,诱骗被害人高价购买“藏品”。例如被告人高某娟向被害人崔某泉推销“审时度势”书画作品时,崔某泉表示自己资金不足,高某娟虚构并提议自己出资8万元共同购买,最终骗取被害人崔某泉10万元。
证据显示,谢留卿犯罪集团销售的所谓“藏品”实际价值与销售价格严重脱离,实质上就是以此为由头骗取他人钱款。被判无罪的被告人王某迪等人,骗取被害人吴某贞出资69万余元购买“天宫神州徽宝”等“藏品”,购买价是“藏品”认定价格的200余倍;被判无罪的被告人方某婷与黄某宁共同骗取被害人马某亮购买一幅“胡杨礼赞横幅画作”,该画作认定价格为9800元,被害人马某亮受骗借款35万元购买;被判无罪的被告人温某先后11次骗取被害人宿某强购买玉器、紫砂壶等“藏品”,其中四件套“一带一路合玺”被害人以与认定价格相差33倍的15.6万余元购买。
繁昌区人民检察院称,该案被害人涉及北京、安徽、上海、内蒙古、黑龙江等多个省区市,以中老年人为主,年龄最大的近80岁。例如被害人陈某进月收入仅2000余元,抵押了唯一住房购买“藏品”,被诈骗49万余元;被害人肖某生为给患白血病的孙女治病,听信“藏品”能升值几十倍,遂多方筹款,花费数百万元购买“藏品”,遭受巨额财产损失。该诈骗犯罪集团的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人民群众财产安全,而且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当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该《案情通报》 发布后,谢留卿等人家属及辩护律师向上游新闻记者表示,对“套路卖”的说法并不认可。辩护律师认为,《案情通报》中提到的“经查明”和“证据显示”部分,并没有被法院认定,且对于法院未认定的“诈骗犯罪集团”,检察机关未表述“涉嫌”且还多次使用,明显带有情绪色彩。
▲2019年3月18日,谢留卿等人涉嫌诈骗案一审由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在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因涉案被告人过多,审判大厅略显拥挤。图片来源/繁昌法院
二审
检方强调“流通性和稀缺性”坚称是诈骗集团
2021年10月11日至10月13日,二审开庭前,谢留卿案召开庭前会议,主要针对排除非法证据,管辖权,是否提供新的证据材料,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是否申请、调取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是否对涉案财物的权属情况等发表意见,但庭前会议并未达成确定意见。
12月1日,谢留卿特大诈骗案二审在芜湖市中院开庭审理,据芜湖市人民检察院芜市检二部支刑(2021)Z4号《支持刑事抗诉意见书》(下称《意见书》)显示,芜湖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对检察机关部分指控意见未予采纳,系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量刑明显不当。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正确,应予支持。
芜湖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谢留卿等63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被害人虚构涉案“藏品”的稀缺性和流通性,骗取被害人财物,依法构成诈骗罪。其中,稀缺性和流通性是“藏品”价值的重要属性,涉案“藏品”的稀缺性和流通性体现在作者、物品、证书、拍卖或收藏记录等要素上。一审在卷证据及二审期间补充收集的相关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足以认定谢留卿等人采取虚构作者头衔、生产工艺、授权机构、收藏记录、拍卖记录等手段对涉案“藏品”进行虚假包装,营造“藏品”珍贵稀缺、流通性强,能够保值增值的假象,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其中,宣传“瑞雪兆丰年”“吉祥如意”“花开富贵”三类瓷瓶,“伟大胜利”景泰蓝等均为大师制作。实际上,有的是普通画师在工业化制作的白胎上绘制或使用贴花工艺形成,有的是“华阳市场” 的大路货。
此外,还存在虚构“藏品”材质、制作工艺,以及工业化仿制冒充名家作品;虚构作者头衔、名气、成就;虚构授权机构;虚构收藏记录等情节。
而在虚构涉案“藏品”的流通性方面,检方称:为使被害人相信涉案“藏品”有投资价值可在市场流通,谢留卿等人采取虚构拍卖记录、承诺回购等手段,实现骗取被害人钱款的目的。一方面,谢留卿本人出马或要求供货商,通过自拍自买、伪造拍卖记录、虚假宣传拍卖记录等方式,虚构涉案“藏品”的价值,对“藏品”的流通性进行伪造。另一方面,谢留卿等人策划制作“话术”手册,使用冒充拍卖行等手段进行销售。实际上,谢留卿等人并未真正回购被害人购买的藏品,也没有帮助客户联系拍卖,本身亦无拍卖资质。多名被害人证实,他们通过拍卖行欲将“藏品”出售,但没有一件拍卖成功。
此外,检方仍认为,谢留卿等63人以中金收藏为依托,设计并实施隐蔽复杂的诈骗犯罪,规则制度形同虚设,属于“套路”行为。
另外,针对一审判决书中未认定的诈骗集团指控,在《意见书》中再次提出,谢留卿等63人长期共同实施诈骗犯罪,形成了以谢留卿为首,其他成员各负其责的犯罪集团。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意见书》中该部分的指控与一审《公诉书》中的内容相似。
芜湖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对犯罪集团、犯罪数额认定错误,对42名被告人宣告无罪认定错误,量刑明显不当,要求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纠正。
▲2021年2月3日,安徽芜湖谢留卿案一审宣判,检方指控的60多名被告人中42人被判无罪。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百余名律师参加庭审 全员做无罪辩护
在当天庭审中,共有100多名律师出庭参加辩护。辩护律师在辩护意见中提到,公诉人指控“卖贵了”构成诈骗,但售价与实际价值不完全一致是市场常见现象,交易型诈骗的关键在于:交易标的物是否真实,是否交付。中金收藏实际交付了藏品,藏品为真,就不可能因为“卖贵了”构成诈骗。
其中,辩护人提供了包括进货价、销售指导价、销售价、芜湖认定价等证据,证明案涉藏品销售价与其他经销商相当,有的更低。且多数藏品的销售价由作者或厂家指定;不少藏品是委托销售。扣除大量成本,采购价一般占销售价的30%—40%,且销售时往往还打折,不具备构成诈骗的要素,且公诉人对进货价、销售指导价也没有异议。
从藏品有收藏价值、升值空间上说,有些产品已升值超过30%。其藏品能否升值,是未来、或然的事件,是一种价值判断,不是诈骗罪所指“事实”。其中,客户多有艺术品收藏经验,还曾有客户亲自到展品发布会看实物,与作者拍照留念后购买。且公诉人称中金收藏退货是“幌子”,但证据显示至少有3200多万元退货。
此外,针对检方利用虚假话术推销的指控,辩护律师认为,本案中没有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首先相关机构真实存在,其次营销方案有据可查,除来自厂家、作者宣传外,还有相关媒体报道。而使用虚假手段推销,则无证据证明,或至多是个别客服的行为。因此,此案63名被告人应宣判无罪。
庭审中,针对检方指控内容,除提交的官方及作者本人出具的收藏证书、公司账目、公司规则制度、被告人委托进行的《价格认定书》、2011年至2017年《规则制度》等相关证据外,还提交了中金收藏针对销售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罚书》等。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其中对私自承诺高价回购、不正当手段销售等,中金收藏曾对多名员工进行了处罚。
辩护律师称,此案自案发以来,因涉及收藏品领域,一直备受关注。在出现鉴定机构无资质、关键证据被指非法后,法院对销售行为进行了细化区分,部分情节并未认定是诈骗。因此,一审法院作出了42人无罪的判决。随后,检察院提起抗诉。实际上,检方指控的内容并无确凿证据,因此应全案认定无罪。
▲12月1日,安徽芜湖,谢留卿案二审在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多件涉案藏品未扣押
12月1日休庭后,针对当天庭审情况,辩护律师向上游新闻记者介绍,二审中,检方认为被告人虚构了产品的稀缺性和流通性,其中冒充拍卖行的行为被认定为虚构流通性的表现,并始终强调,谢留卿等人是诈骗集团。实际上,在此次二审中,检方还是着重针对42名一审被判无罪人员,认为他们存在诈骗行为,从而认定谢留卿等63人是诈骗集团。
“二审第一天开庭,提出的程序问题基本都是被驳回的。今天发言的有30多名辩护律师,重点是证据方面的问题。庭审中,因为法庭没有调取能够证明谢留卿无罪的关键证据,谢留卿当庭下跪。同时,此前负责中金收藏经营的第二被告人刘某,其有大量的能够证明公司合法经营和自己无罪的证据材料,法庭也没有调取。”辩护律师说。
由于截至目前仍有大量已销售的涉案藏品物证没有扣押,辩护律师曾当庭提出合理怀疑认为:消费者不愿意将藏品交给公安机关,是否是消费者认为藏品是有收藏价值的或已经转手,如果确实如此,那足以证明检方指控的藏品是有很好的市场行情,而不是虚构流通性和稀缺性。但辩护律师也提出,从法律角度上来说,被指控的物品必须是要扣押到案的,即便是存在不方便搬运等客观原因,也应该拍摄能体现涉案物品特征的多个角度的照片。“在检方指控内容对应的证据中,有的连物证的照片都没有。公安机关扣押的退货凭证等也没有向法庭提交,而这些凭证足够证明中金收藏退货渠道畅通,且不具备诈骗中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的情节。”辩护律师说。
除物证和重要凭证不在检方证据中外,辩护律师们还发现,检方指控的部分藏品没有买家的转账记录和销售凭证,且无法证明是从中金收藏购买。“二审前检方重新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并向法庭提交了新证据。我国法律是两审终身制,正常来说,证据是要经过一审、二审两轮质证,而检方提交的新证据,在二审中就只能进行一轮质证,存在违反程序的问题。”辩护律师说。
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因案情复杂,此案预计庭审时间为2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