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太能吃被自助餐厅拉黑 市场监管局回应

男子因太能吃被自助餐厅拉黑 市场监管局回应“猪脚一吃吃一盆,那个虾,别人用夹子夹,他用盆子盛。现在物价那么高,我真的承受不了。你来一次可以,来两次可以,你来五次了。”康先生近期被长沙的一家自助餐厅拒绝接待,与老板交涉时,他得知对方的理由竟是因为他吃得太多。康先生直呼商家“玩不起”。

据当地电视台报道,该自助餐厅的员工表示,老板不让接待康先生,还扬言谁接待谁赔钱。除此之外,连同康先生的朋友也不准消费,一同被“拉黑”。

另一工作人员称,康先生光喝豆奶都能喝二三十瓶,“猪脚一吃吃一盆,那个虾,别人用夹子夹,他用盆子盛。现在物价那么高,我真的承受不了。你来一次可以,来两次可以,你来五次了。”

对于他人质疑没吃够钱的顾客是否会退款,上述工作人员则说顾客可以不进来吃。他还表示康先生是做直播的,店里不让他进来消费,一是介意他是主播,二是介意他吃得多。



视频截图。

11月18日,九派新闻联系涉事餐厅,一店员称,视频中很多内容只有单方面说法,但对因康先生吃得太多而拒绝消费一事予以了肯定。

她说,康先生每次来吃饭,有些菜品一下子就会被清空,尽管餐厅会及时补货,但他确实吃得太多了。

至于餐厅的生意是否因此受到影响,她表示事情才刚发酵,对于经营状况是否会受到打击还不清楚。

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管局一工作人员告诉九派新闻,针对这件事情,会对涉事餐厅进行关注,看看是否有违法行为。如果有,会通知执法人员去及时制止。

她称,既然商家开展了活动,就不能歧视人家,不能拒绝人家,应该一视同仁,“要么你就不搞。那对那些吃得少的顾客,你会补贴钱吗?”



对于餐厅的做法,有很多人支持康先生,他们认为,顾客吃得少,餐厅也不会退钱,那么只要不浪费,吃得多是可以接受的,不让吃就是商家的问题。

但同时也有人觉得,明知道吃得多餐厅会亏本,还去吃,那就属于恶意消费。还有人认为,“你吃得多,我开店做生意的,不招待你很正常啊。”

自助餐店可拒绝“大胃王”吗?

下午看到个很好玩的新闻,关于“大胃王”的:





长沙的康先生到自助餐厅消费时,遭到了工作人员拒绝。康先生称,他前几次到店消费,一次吃了3斤多猪蹄、一次吃掉7、8斤虾,一次吃光了羊肉串。康先生觉得自己也没浪费,店家玩不起,歧视能吃的人。店家:康先生吃得太多了,每次来店里都要亏几百块,吃的时候还直播,店里以后不接待直播的顾客。

 

平心而论,我要是这老板也心疼。

 

于是我对此发了个微博,很快有粉丝评论了:“消费者有权选择商家,商家有权选择消费者吗?这才是问题的关键。”

 

细一想还真是这么回事,在消费领域我们平时想到最多的是消费者受伤,很少想到商家受伤,像这种商家受伤的情况难道没办法吗?

 

关于消费选择的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篇没有规定经营者拒绝消费者的权利。

 

追根溯源,食客和饭店是服务合同关系,那我们从民法典合同编里找一找饭店是否有选择食客的权利。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四条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从这个规定可以推导出:不负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诺义务的人,是可以拒绝对方订立合同要求的。

 

看起来,饭店不承诺顾客来吃饭的请求,这吃饭的服务关系就建立不起来。

 

貌似如此的话,饭店可以选择食客,拒绝“大胃王”了。但事实情况不乐观,通常饭店不具备这个有利情形,为什么呢?比如本案中自助餐店的单客价格已经明明白白公示了,饭店是要约方,而非承诺方,承诺方是食客,当食客走进饭店同意饭店这一要约时,吃自助餐的合同已经成立了。由此可见,自助餐店从民法典角度也没办法拒绝“大胃王”的。

 

自助餐店虽不可拒绝“大胃王”,但可以拒绝直播的,因为自助餐是为消费者服务,而不是为直播主服务的。直播主本质上不是来消费的,而是一场商业活动,自助餐店有权利拒绝为其提供商业活动场所。同时直播影响饭店秩序,干扰其他顾客的消费心情,故自助餐店可以拒绝直播客入内(除非他承诺放弃直播)。

 

由此可见,自助餐店拒绝“大胃王”在法律层面上是很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