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种种有关对“独处”的认知偏差,正是孩子防护网上的巨大漏洞。

据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显示,2020年12月15日,保姆梁某独自一人在解女士家中照顾孩子。当天10点左右,梁某将孩子带至居住在同小区的她女儿家中进行照看。10点54分左右,孩子拉了大便需要更换尿不湿,梁某将孩子独自一人留在阳台处晒太阳,未检查家中情况便前往解女士家中取尿不湿,致使孩子10点58分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从23楼主卧窗户爬窗坠楼身亡。

事发后,杭州市闻潮派出所对此事以过失致人死亡立案侦查。今年1月7日,该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起诉人梁某花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钱塘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10月26日,杭州市钱塘区检察院对梁某花作出不起诉决定。



坠楼孩子生前照片


一些人对此不解,为何能免予起诉?检察院给出的理由是:被不起诉人梁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不起诉。

对此,孩子母亲解女士表示不能接受。解女士对媒体表示:“我们为了不让她(梁某)女儿抱着自己的女儿想不开跳楼,我们在一分赔偿没有的情况下,写了《谅解书》,只是加了一个条件:不同意取保候审。我们其实知道签了《谅解书》意味着在案件判下来之前,保姆只要在看守所接受一年半载的惩罚,哪怕最后判缓刑我们都能接受。”可见,解女士也是有底线的,她无法看着直接导致孩子死亡的保姆不受惩罚。而一个常见的孩童独自在家坠亡事件上了热搜,可见不少网友与解女士有着共情,对保姆不被起诉是难以接受的。



解女士曾在谅解书上签字

近年来,孩子坠楼案件屡屡见诸报端。2021年10月,广西南宁市和居邕江郡小区一名4岁孩子从18楼坠亡,当时独自在家。2020年5月,陕西咸阳秦都区高科花苑小区5岁半女童意外坠楼,出事时独自在家。2019年2月,遵义市4岁男童意外从10楼坠亡,当时独自在家。2018年春节前后18天内,榆林3个儿童先后坠楼身亡。2018年4月以来,浙大儿院收治34个坠楼儿童,其原因,几乎都是独自在家。

可见,独处,就是孩子的最大杀手。

带孩子的保姆,其工作内容就是看顾孩子,而看顾孩子的中心要义就是保证孩子安全,特别对2岁以下幼童而言,“寸步不离”应该是标配。而这个保姆的“轻微”疏忽,正是让孩子独处。也许,后续会有一些关于这名保姆的报道,让大家看到这位保姆在日常生活中是善良的,是诚实的,她的个人生活是不易的,她与雇主的感情在事发前也是深厚的。但是,这一切,在孩子坠亡那一刻变得苍白。她让孩子“独处”的这一情节,对一个2岁宝宝来说,足以致命。

孩子遭遇的死亡困境,往往并非仅仅因为楼太高、水太急、车太多、路人太冷漠,其第一原因,正是监护责任的缺失。2021年6月1日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另外,民法典第二章第二节第三十四条也明确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有人说,如果保姆该判刑,那些将孩子独自留在家中的家长又该怎么算?这一疑问,恰恰涉及到这一案件的社会影响。2012年教育部制定的《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明确要求幼儿园和家长不能把幼儿单独留在家里或汽车里,不过《指南》只是指导性意见,不具有强制力。2013年,《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草案)》规定“未满10岁的儿童不能让其独处、也不得交由未满16岁的人代为照顾”,曾引发争议。其后,上海拟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不得让未满10岁子女独处”也遭遇阻力。这种种有关对“独处”的认知偏差,正是孩子防护网上的巨大漏洞。好在时间已经过去这么多年了,情况已经大不同了,千呼万唤的民法典已经出台了。而使观念变成行动,判例尤其重要。

2岁的宝宝还无法准确表达,死去的孩子更无法为自己发声。但别忘了,做监护人的在法律上越安全,孩子就越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