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酒驾前科、再次酒驾并连环撞车,在撞伤了别人的情况下还逃逸,如何处理?台湾法院:存在公共危险罪,但肇事逃逸不成立,毕竟“喝太多有可能意识不清……”近日,这样一起案件在岛内引发群嘲,有网民表示,“看来,以后要喝就得喝成这样,罪才不会太重”。



据台湾中时电子报昨日(3日)报道,去年12月22日中午,有酒驾前科的台南市市民黄女士在朋友家喝完红酒后,下午6点去接小孩放学回家。回家路上发生了两次追撞事故,第一次,她撞上了前面的电瓶车导致程姓母女二人受伤,但黄女士没有下车救护,继续行驶,到了第二个路口后,她又追撞了一辆私家车后才停下。

警方到场处理时,发现黄女士的精神状况不佳,经送医抽血检验,其酒精浓度高达1.55毫克。按照台湾的相关规定,汽车驾驶人饮用酒类或其他类似物后吐气所含酒精浓度不能超过每公升0.15毫克,血液中酒精浓度不能超过0.03%。从这个数据来看,黄女士的确饮酒过量。

随后,警方将此案移送台南地检署侦查后,检方依公共危险罪、肇事逃逸罪等对黄女士提起公诉。

庭审时,黄女士曾称,事发时,她只是对红灯、刹车灯有红色灯光反应时,才下意识刹车停下来,真的不知道撞到了人发生了车祸。辅英科技大学附设医院也发函回复法院表示,事发时,黄女士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达到0.311%,由此推断,案发当时黄女士确实有可能因饮酒过量意识不清,导致对周围事务的辨识及反应能力降低,因此对于肇事的过程并不清楚。

昨天,此案一审结束,法院认定,黄女士所说案发当时因醉酒不知道撞到人,并非全然不可采信,因此被控肇事逃逸部分判决无罪。

在台湾,酒驾的入刑标准是;吐气所含酒精浓度达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浓度达0.05%以上,判2年以下有期徒刑,罚款不超过20万新台币(约合人民币4.6万元),黄女士的饮酒量远超这个标准,法院认定其涉公共危险罪,但只判4个月。

昨天,此案在岛内社交媒体引发群嘲,“看来以后要么不喝,要么就大醉,反正都无罪”“要喝就得喝成这样,罪才不会太重哦”“喝酒了+肇事逃逸,反正无罪,那我们是不是得给当事人说一句‘您辛苦了’?”

台媒也嘲讽“法官喝醉了”。



昨晚,检方表示,黄女士驾车从后面追撞骑电瓶车的母女(事发时第一次撞车),撞击声音非常大,连肇事地点前面超市里的人,都听到声音跑出来看发生了什么,加上黄女追撞私家车(事发时第二次撞车)后,曾停在路边,要说她完全不知道撞到人,实在很难让人信服,因此决定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