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邱某某驾驶渔船在中日渔业协定水域附近捕捞生产时,发现有2批次共8只活海豚误入渔网,遂指挥施某某、占某某等船员将海豚拖至船舶甲板面的左右两侧,并将其中的5只海豚杀害割下牙龈取出牙齿,后将已经死亡的海豚丢弃海里。经鉴定,涉案海豚为瑞氏海豚,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2020年3月13日,福建泉州海警局对该案立案侦查,福建省晋江市检察院发挥“生态检察+公益诉讼”机构设置优势,提前介入引导侦查。8月19日,泉州海警局将该案移送晋江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次日,晋江市检察院对邱某某等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予以立案并发布公告,期满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拟就本案提起诉讼。
根据相关规定,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以该水生野生动物的价值为定罪量刑依据,而价值则以该物种基准价值、保护级别系数和发育阶段系数为基础来计算,物种鉴定、物种发育系数及涉案海豚发育阶段评估,就成为此类案件定罪量刑和追偿生态资源损失的关键。因国内对海豚的研究少,海豚发育系数在学术上并无统一认定,也无同类案例可供参考,且涉案海豚死后已被丢回海中,其物种及发育情况更难以判定。
为解决鉴定难题,晋江市检察院聘请多位高校、科研机构和野生动物保护部门专家联合对本案物种、发育系数和发育阶段进行评估鉴定,专家通过对扣押到的海豚牙齿进行提取DNA测序和比对鉴定,结合现场视频和照片、事发海域生物种群状况,并经多次实地走访和研究,确定涉案海豚物种为瑞氏海豚,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确定了涉案瑞氏海豚的发育系数;结合农业农村部2019年《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评估出涉案海豚的生态资源损失费用合计人民币37.5万元。
2020年11月16日,晋江市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邱某某等人对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费用37.5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并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2021年2月1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晋江市检察院组织沿海几十名渔民、村民旁听庭审,并邀请厦门大学野生动物专家利用远程视频出席法庭的方式,就猎捕海豚对生物多样性破坏程度、海豚的珍贵价值、保护救助等方面发表专家意见,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被告人当庭悔罪,并自愿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主动缴纳了赔偿款。
案发后,晋江市检察院推动成立晋江市保护海上野生动物志愿队,在晋江市与大金门岛之间的海域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与监测巡护活动,有效制止并严厉打击捕杀、贩卖珍贵、濒危海上野生动物、破坏栖息地等违法犯罪行为,不断改善海域生态环境,引来了中华凤头燕鸥、中华白海豚、勺嘴鹬等极度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停靠,生物多样性趋于丰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