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河南电视台民生频道《小莉帮忙》报道,近日,河南郑州许女士告诉记者,自己已经怀孕七个半月了,公司却要因为外编人员没有产假2次劝退自己,且不给自己安排工作。



记者了解情况,工作人员称:没有人知道她怀孕了。



而随后经理说:怀孕来回跑不适合做销售。



最后经过调解该公司表示:尊重女性,保护孕妇在工作期间正常应得的合法权益,也是公司和全社会应该做的。



因怀孕开除员工合法吗?

上面的案例也时有发生。据法治日报报道,近日,工作于郑州市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刘女士,因为怀三胎而被单位辞退。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此外,劳动法第二十九条也有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如没有发生严重违纪、失职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法报君说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被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并可主张用人单位赔偿劳动合同解除日至劳动关系恢复之日期间的工资损失。如果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则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女职工“特殊时期”合法权益有哪些?

此前,据央视新闻报道,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四期”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女职工“四期”的劳动强度和待遇都有了明确规定,维护女职工特殊时期的合法权益。

《特别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特别规定》还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以及用人单位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近年来,国家“二孩”、“三孩”政策陆续放开,但现实生活中女职工遭受就业歧视的现象仍十分严重,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过程中常遭到调岗、降薪、被迫辞职、被辞退等不公正待遇。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更是受到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国家制定修改完善法律法规,不断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目的就是消除女职工就业歧视,为女职工提供公正、平等的就业机会。

作为用人单位,应关爱、尊重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女性职工,在就业过程中遭遇不公时,应勇敢地举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