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3岁女童被父母锁车里一天身亡”一事引发社会关注。

近年来,孩子被锁车内致死的事件频见报端。人们不禁发问:如此悲剧该谁担责?此次事件中,若家长被追责处理,家中其他孩子的未来生活该如何保障?



资料图:北京早高峰 中新网记者 李泊静 摄


孩子发生意外,家长是否担责?律师:或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据媒体报道,9月21日,广东深圳,一名3岁女童被遗忘在自家车里身亡。

父母并未发现异常,直到孩子的哥哥发现妹妹不见了,晚上6点左右,女童在自家车里被找到,已经生命垂危,之后被紧急送医,孩子最终不治身亡。

在媒体报道的视频中,身着白色上衣的女子坐在医院走廊,被医生告知消息后,悲痛欲绝。

而事件中,家长是否存在严重失职也引发网友讨论:







监护人应为“大意”承担责任么?悲剧频现,事后追责是否未能引起足够重视?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新年律师在接受中新网采访时表示,就本次事件来说,目前可分三种情形。

“对孩子的死亡,如果其父母有直接或间接的故意,可能涉嫌故意杀人罪;如果没有故意,但经认定有刑法上的主观过失,也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没有故意或过失,则属于意外事件。”

“事件还有疑点有待调查。就目前媒体披露的信息来看,正常情况下,一般父母的确不会这样大意。”张新年提到,公众一般认为父母不会杀害自己的孩子,也就是说缺少主观恶意,但从法律层面来说,如果经认定存在刑法上的主观过失,追究其刑事责任是没有问题的。

律师表示,刑法上的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其中包括疏忽大意与过于自信这两种形式。

中新网通过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在不少幼童被遗忘校车致死的案件中,幼儿园的实际负责人、跟车人、校车司机、班主任需对孩子的死亡承担责任。

在裁判文书网去年12月公布的一则判决书中,某幼儿园实际负责人杨某在接学生上学后,因未对校车进行检查,导致一幼童被遗留在车上,数小时后被发现时,幼童已死亡。

法院认为,杨某作为幼儿园的实际负责人,在跟车接送幼儿入学的过程中,对随车幼儿下车情况负有监督检查的义务,因其疏忽大意没有认真检查,导致幼儿被遗留在校车上中暑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资料图:学生在课堂玩游戏 武俊杰 摄


面对丧子之痛的家长,该判刑吗?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有媒体曾提到,对将孩子遗忘车内的事故,如果是发生在校车内,作为责任人的园长、接送老师、司机等都被追究了相应的责任,而如果是因父母的疏忽大意被忘在私家车,即使造成孩子死亡,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却无一例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之外还有人情天理,对于父母的监护职责,社会上一般会认为父母不可能伤害自己的小孩,一定是大意造成。”张新年说,联想到父母本身承受着丧子之痛,失去孩子后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可能和人的普遍情感有些违背。“这一想法合乎一般的人情,却忽略了‘大意’有可能构成法律上的过失犯罪。”

北京德翔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律协民法专委会副主任安翔也告诉中新网,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对家庭成员之间形成的伤害行为,的确会存在“手软”的情形。“在以往案例中,父母大多只被道德谴责,在家庭成员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上,也不像对‘外人’造成伤害时那样严格处理。”

不止一位律师向中新网表示,如果是父母以外的人将孩子放在车里导致孩子死亡,将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而对于父母的责任追究,则存在“法外开恩”的情形。

安翔认为,实践中,这类倾向不应该被提倡。“作为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是依法履行义务的过程,而非仅仅家事。没有法律规定死者是亲生子女即可法外开恩。”

在安翔看来,相比外人,法律往往对家庭成员之间作了更明确的法定义务的规定。此外,相比一般的伤害行为,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伤害有违父母与子女之间基本的人伦要求,因此,父母的伤害还进一步侵害了监护方面法律制度的设计,更应得到严肃处理。

根据媒体报道,此次事件中的女童还有一个哥哥,有网友担心父母若被判刑,会影响对孩子的监护问题。

安翔认为,刑事责任的追究分为定罪和量刑,对这类事件,首先,应明确一种行为是犯罪行为,而后在量刑的过程中,可考虑家庭具体情况,在量刑上做出相对细致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