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致诚劳动者(ID:ZC-labor),作者:打工人的律师朋友,原文标题:《骑手谜云法律报告发布,专家痛批饿了么|行动简报》,头图来自:视觉中国


我们带着“现实的冷静的对事实的责任”,写下了骑手谜云。截至目前,阅读量已超14万,有人感动、有人愤怒、有人回应、有人睡不着觉。


昨天,我们正式发布了《外卖平台用工模式法律研究报告》,并荣幸邀请到劳动法和社会保障领域的两位重量级专家常凯教授和余少祥主任,组织了一场有实质意义的对话,在线接入媒体超过30家。


这只是一个开始,行动者在社会推动中求知。


饿了么案件最新进展


饿了么专送骑手邵新银在过去两年间经北京、重庆两地共四道法律程序后,依然无法与迪亚斯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现案件已回到北京再次申请仲裁,要求太昌(重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用人单位责任,饿了么承担连带责任。


在报告发布会上,致诚主任佟丽华痛批饿了么等相关企业处理这样一起历经波折的典型案件的糟糕做法:


昨天开庭时,相关企业提出要调解,有关公司希望给钱,让我们尽快签保密协议后结案。


我感到非常遗憾的是,从办案律师介绍的情况来看,我没有看到饿了么等大平台企业的任何反思,没有看到他们对受伤劳动者的任何歉意,没有对如何解决众多劳动者相关问题给出任何意见,只是希望尽快赔钱了事。讽刺的是,直到现在,作为劳动仲裁被申请人之一的饿了么平台依然试图披着“隐身衣”置身事外,全程旁观我们和太昌公司的谈判,却明确表示此事与己无关,不想在任何协议上签字。


更令人气愤的是,相关公司跳过援助律师,背后反复与受伤农民工直接沟通,希望赔钱让当事人撤诉。当事人文化水平低,面对公司不断劝说,既一头雾水,又感到巨大压力。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们丝毫感觉不到该公司对自己用人体制存在问题的反省。这不是一个大公司在处理这样一个历经波折、当事人遭受两年多煎熬、多位公益律师付出巨大心血的案件时应有的态度。


邵新银案是我们一个专业法律援助机构花了五个程序打到现在的艰难案件,难道所有受害的劳动者都需要如此复杂的程序才能让企业承担责任吗?难道劳动者受到伤害后都需要社会付出如此大的司法资源和代价吗?在国家三令五申出台规范政策、进行谈话之后,饿了么等平台面对此事,难道还是只想尽快通过出钱和签保密协议了结一个具体案件,而对自己的用工制度没有任何反思吗?这种思路背后体现的是资本的傲慢,缺乏的是企业的良知。


我们关注解决每个农民工的具体案件,但我们更关注类似骑手的境遇。所以我们花费很多精力对此进行研究,撰写了这份研究报告。今天发布报告,就是希望大家共同来关注骑手合法权益保障的问题


报告发布


致诚主任佟丽华及研究员徐淼介绍了《外卖平台用工模式法律研究报告》的研究背景和主要内容,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劳动合同法立法专家组组长常凯教授,社会保障政策专家、国家机关运行保障研究中心主任及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战略研究院“创新工程”首席研究员余少祥受邀对报告进行了点评。两位专家给予该报告高度评价,认为这是目前为止中国对外卖平台用工模式最为系统的法律研究。


致诚主任佟丽华首先介绍了研究起点。他指出:


2019年底,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接受了一起外卖骑手在工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欲寻求确认劳动关系及工伤认定的法律援助案件。该案当事人邵新银在过去两年间经北京、重庆两地辗转起诉、应诉、上诉后依然无法确认劳动关系、从而无法获得工伤赔偿。坦率地说,这让中心的律师几次感到绝望。但后来,我们意识到这恰恰说明这个案子的背后是一个复杂的、严峻的问题:


外卖平台通过精心设计的系统让劳动者权益得不到保护,而这些隐藏在外卖系统内的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至今尚未被充分揭示和讨论。自2005年中心成立以来,接待法律咨询案件超11万件,涉及农民工超过30万人次;办结案件11828件,帮助17201名农民工挽回损失超过3亿元人民币。在帮助农民工维护权益的同时,也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


为了全面了解外卖平台用工模式以及存在的相关问题,中心决定对此开展深入系统的研究。经过近三个月的时间,中心实地走访配送商站点、电话调研灵活用工平台,并与相关行业专家深入交流,在50多位具有法学、经济学、政治学、计算机等专业背景的志愿者帮助下,从公开新闻、研究报告、年报财报中收集了与骑手相关的各方面数据,研究分析了几乎所有与外卖骑手认定劳动关系相关的司法判决,并在此基础上初步建立了一个包含1907份有效判决的数据库。


我们非常欣慰的是,党和政府越来越关注这个问题。2020年5月,习总书记在全国政协经济界联组会上指出对“新就业形态”要顺势而为,但“这个领域也存在法律法规一时跟不上的问题,当前最突出的就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法律保障问题、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等。要及时跟上研究,把法律短板及时补齐,在变化中不断完善。”


2021年7月16日,八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9月10日,国家4个部门约谈饿了么、美团等大型平台企业。但是,解决平台用工的问题还需要开展专业细致的工作。今天发布研究报告,就是希望全面介绍这个领域的第一手信息和资料,为国家下一步解决这一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建议对策


面向互联网经济时代,针对平台用工极为复杂的局面,佟丽华主任提出了几点具体建议:


第一,党和政府要充分重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对国家健康发展的重大意义。劳动者权益保障不好,容易引发社会问题。当前国家强调共同富裕,共同富裕最关键的路径还是要坚守勤劳致富的理念,保障辛勤劳动的人都能过上富裕的生活,这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力和命脉所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实现共同富裕、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特别意义。


第二,尽快修改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虽然这两部法律制定时间都不长,但互联网和新型用工形态发展迅速,当时的法律对这些问题关注不够。在劳动领域,需要尽快修订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也需要进行修改完善。社保压力、负担过重,确实会抑制企业的活力。2019年,国务院印发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现在各个地方降低社会保险的费率都不一样,应该尽快完善社会保险法,由国家法律来规定统一的社保制度,调节降低社保费率,减轻企业负担。


第三,明确平台企业的用工主体责任。平台是用工规则的制定者,通过算法和数字化的管理对骑手有实质性的控制。平台也是平台用工的最大受益者,把用工主体责任全部推卸给别人是不合适的,是权责利不统一的。平台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把相关责任分配给其他合作公司,但前提是平台要承担主体责任,防止合作公司无法保障骑手权益。平台还要建立便捷、高效、中立的骑手申诉渠道,方便骑手维护权益。


希望相关平台全面检讨、全面改革自身的用工政策,把劳动者权益保障放到突出位置,不能在骑手出现事故、受到伤害后,就急于和自己撇清关系。对于企业而言,首要责任就是劳动用工责任。一边逃避、推卸本应承担的劳动用工责任,一边去做所谓的“公益慈善”,有什么意义?


第四,建议国家开展专项治理,推动企业完善改革用工制度。


第五,工会应当为所谓灵活用工的劳动者加强维权。工会可以开展战略研究、推动立法政策完善,推动参与执法工作、参与企业平台规则制定、拓宽劳动者维权的范畴、培育更多社会组织来维护骑手权益。


第六,从司法角度来说,希望司法机关能够跳出表面的现象,尽快加强战略研究,看到个体诉讼背后精心设计的局,用法律穿透这些局,维护零散劳动者的权利。司法还是要成为维护劳动者权益最后的底线。建议最高法院确实要尽快研究相关问题。


最后,国家应尽快培育更多专业的劳动者维权公益法律服务机构,培育专业的、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公益律师。2019年,司法部发布《关于促进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意见》,提出发展公益法律服务机构和公益律师队伍。


在中国,劳动者的人数众多,光是农民工就有2.8亿多人。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对经济健康发展和国家稳定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但现在,面对强势的平台企业,面对复杂的用工形势,个体劳动者和一般律师都难以处理。所以鼓励国家投入更多资源,加大扶持力度,培育一批专业的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公益机构和公益律师队伍。


专家意见实录


常凯教授、余少祥主任分别对研究报告进行了评议,并提出了下一步研究及工作的建议。


常凯教授指出:


外卖平台的用工问题确实是目前中国劳动用工领域一个重大突出的问题。


外卖平台用工的问题,归根结底,就是平台经济有没有劳动关系?谁来承担雇主责任?雇主责任谁来承担,这个问题和平台经济的用工现状直接相关。目前,平台用工的特点和传统企业显然不同,概括起来就是“去劳动关系化”,通过个体工商户注册,让劳动者变成独立的小个体工商户,这在全球来看都是很荒唐的事,而在我们国家的许多地方却做得如此堂而皇之。另一个劳动关系上的特点就是雇主隐身化、雇主分散化:劳动者找不到谁是雇主,这就造成了平台经济没有劳动关系的假象。这种行为连常识都颠覆了。


致诚研究报告里的数据也说明劳动者有贡献、平台收益很高,给整个社会经济带来了飞速发展,但是劳动者权益却无法得到保障。这个问题产生的原因比较复杂。首先,对平台经济用工没有前例可寻。但更重要的是,平台用工的控制权完全掌握在雇主的手中。劳动者没有组织,也就更没有话语权,平台领域的劳动关系完全是不对等的关系。平台以超乎寻常的速度在增长自己的财富,但劳动者在平台领域的劳动过程中连基本的身份都没有。


目前这些问题往往被一些表面现象掩盖起来了,比如劳动者通过长时间加班,收入水平比工厂工人要高。但目前这种状况不可能持久,最终经济和社会矛盾必然会加倍激化和爆发,政府和企业需要对这个问题有所准备。平台劳动者这个群体,目前拼的是青春,但能持续多长时间呢?这种经济模式能不能不断延续呢?这是一个问题。这种状况,对于劳动者和整个经济的发展都是严重的问题。


这个问题究竟怎么解决,致诚的研究队伍也提出了很好的建议,但这些建议要实施的话是相当艰难的。因为从本质上来说,这是一场劳资博弈,力量非常重要。企业并不是不明白整个劳动过程是什么样的,自己在劳动关系中扮演的是什么角色。但为什么去劳动关系化?为什么让雇主分散、雇主隐身?很显然是利益驱动的。造成这种现象的外部原因就是中国目前法律不健全,当然未来要靠修法去健全,但这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


但是,即使是用现有的法律,也可以规范这些用工方式。我们并不是完全无法可依,有些用工方式就是违法行为,这是我觉得应该强调的。当然,有些新的用工形态比较复杂,认识上、把握的准确度上有一个过程,但有一些用工行为是显而易见的违法行为。


这种情况如何解决,下一步的任务还是很艰巨的。这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首先是政府责任,政府出台法律规制。目前政府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文件,包括八部委发出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56号文”),其中就提出了对平台经济的规制。但社会上和学界的解释对此存在一种误解,即在劳动法、民法之外,在中间创设出一种“类劳动者”。这是对56号文的误读。


对此,国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明确表示,文件划分的三个类别并不是这个含义。中间这类劳动者目前没有定论,到底属于独立劳动者还是雇佣劳动者还需要去细分类。但如果仔细阅读八部委第56号文,其中的内容都是适用劳动法来调整,因此56号文并不是在说现在有了三类劳动者。


对这类劳动者的保护,要回归劳动法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制的对象不仅仅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有派遣劳动、完成一定任务的合同等。平台上这么多骑手以此为主要生活来源,怎么能不适用劳动法来保护呢?目前社会上很多提法忽视了现有的劳动法律资源和劳动法律规制。这个问题其实没有那么复杂,应该回归基本。平台企业飞速发展,资本积累翻倍上涨。是谁创造的价值?这是很简单的问题,但现在怎么找不到劳动者了呢?这是很荒唐的,我们需要回归基本。


政府在这个问题上已经越来越清晰,特别是八部委发布的56号文。但一些个人的误读和误解是需要被澄清的,否则会在劳动用工和劳动法律实施方面造成混乱。企业有自己的主张、利益和代表,这没有关系。但这个问题应该被提出来,应该得到讨论。今后的方向就是劳动法治,但具体怎么实施,政府要承担起责任,工会作为劳动者的代表要明确自己的主张,一些企业也要有所意识和准备。这个问题依然需要深入研究,让大家取得一些基本共识。致诚做了一件很好的事,这份研究报告提供了相当好的起点。今后企业、学界和政府应该形成合力来共同解决。


余少祥主任指出:


首先,中央政府目前高度重视这个问题,我们也接连通过文章深入研究这些问题。我阅读了致诚的研究报告,感到非常震撼。第一个感受是研究报告非常扎实,其中有大量的社会调研和数据资料,看出来是花了很大时间和精力,也看出来作者的功底深厚。报告的结论和建议也非常务实,具有可操作性,这对实现更好的社会治理有很重要的作用。


下一步,我建议可以深入研究哪些法律条款需要修改、怎么修改,形成具体可操作的建议,这样能够达成更好的效果。我们非常愿意与致诚团队保持沟通,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研究报告摘要


一、外卖平台用工模式的演进及动因


随着外卖平台规模的急剧扩张,骑手的用工模式也在不断演进。中心按照外卖平台的发展时间线整理出外卖平台上陆续出现的3大类及8种主要模式,从中可以清晰看到,随着资本的不断加注,外卖平台在规模扩张的同时正想方设法地将骑手所带来的人力成本和用工风险向外剥离、层层区隔,其用工模式演进的核心逻辑就是通过一系列表面的法律安排以及配合其中的配送商和灵活用工平台,将骑手的劳动关系一步步打碎,令律师甚至法官也无法确定用人单位是谁。由此,外卖平台以最低的成本攫取了最大的利润,而骑手却被逐步推向权益保障的边缘。


传统模式:在外卖平台出现以前,消费者主要通过电话点餐,餐馆则会自行雇佣员工进行配送(模式1)。自2008年起,餐馆开始与外卖平台合作,由外卖平台统一提供配送服务。市场规模化前期,外卖平台为争夺市场份额,通常以优厚待遇直接雇佣骑手(模式2),或偶尔采用劳务派遣(模式3)。截至当时,外卖平台的用工模式中规中矩,并受到劳动法的全面规制,这也就意味着外卖平台的人力成本和用工风险都相对较大。


众包模式:到了外卖行业发展中期,各平台竞争进入白热化阶段,因此必须在配送体验和配送成本之间找到最佳平衡。于是在2015年10月左右,出现了“众包”这一新型用工模式。相比外卖平台的“正规军”(模式2~3,后称“专送骑手”),众包骑手最大的特点是接单自由、可兼职在多个平台上工作。起初,外卖平台往往会直接招募众包骑手(模式4)。但很快,外卖平台开始与众包服务公司合作,由众包服务公司与众包骑手签订协议、支付报酬、购买保险(模式5)。很显然,模式4到模式5的转变意味着外卖平台与骑手之间隔了一道“防火墙”,原本由外卖平台承担的成本和风险成功转嫁给众包服务公司。


专送模式:几乎在众包模式出现的同一时期,外卖平台也开始大规模调整“正规军”(模式2~3)的编制,将配送业务“外包”给配送商(即劳务外包公司),由配送商进行日常的线下人工管理(模式6)。经此操作,外卖平台不但和专送骑手之间隔了一道“防火墙”,还实打实地节省了约40%的社保等成本。


随后,配送商在人力成本和用工风险的双重重压之下也开始向外“甩锅”,将业务“转包”或“分包”,从而形成外卖平台联合多家公司对骑手进行共同管理的网络状外包模式(模式7)。最后,配送商市场在上游垄断外卖平台的挤压下变形到极致的产物便是配合灵活用工平台将专送骑手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模式8)。由此,上游外卖平台和中游配送商向外剥离的人力成本、层层区隔的用工风险最终全部落到了下游作为个体工商户的专送骑手自己身上。


二、以司法判决看平台用工模式演进的现实效果


为全面掌握外卖平台用工模式的演进以及骑手在不同模式下劳动权益保障的真实状况,中心检索了与外卖平台(主要为美团和饿了么,兼含其他平台)骑手认定劳动关系相关的几乎所有司法判决共3277份。在此基础上对2016年4月至2021年6月五年多时间内的1907份有效判决进行了研究。其中,涉及美团、饿了么两外卖平台的判决占90.14%(1719份),且呈逐年上升趋势。专送骑手发生司法纠纷的数量远多于众包骑手:美团专送骑手案件为919件,饿了么为592件;而美团众包骑手案件为115件,饿了么为59件。


对上述有效判决进行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判决时间的推移可以清晰反映外卖平台用工模式的演进过程。自2016年起,模式2(平台自营)及模式3(劳务派遣)仅出现共16个案例后就迅速消失。2017年,两种众包模式相继出现,模式4(直接众包)于2020年5月消失,模式5(间接众包)案例则增长至今。2016年,模式6(直接外包)及模式7(网络外包)开始出现;2019年,模式8(个体户)出现,三种专送模式并存至今,判决数量均逐年上升。


第二,专送模式下骑手劳动关系认定出现明显困难。在外卖平台由直营(模式2~3)转为外包(模式6~8)后,专送骑手认定劳动关系的比例(以下简称“认劳率”)从100%(模式2)分别降至46.51%(模式7)和58.62%(模式8)。可见,外卖平台“正规军”的用工模式演进严重干扰了法院对专送骑手劳动关系的认定。


第三,专送模式下骑手劳动关系认定比例存在巨大地域差异。全国有10个地区认劳率达90%及以上,而认劳率最低的天津、陕西、新疆、福建及海南,认劳率均未超过50%,其中天津低至23.33%。在案件数量前五的上海、山东地区,各有48.28%和37.70%的专送无法被认定劳动关系。


第四,复杂用工模式下骑手劳动权益被 “区别对待”。法院在审理复杂用工模式案件时逐渐偏离认定劳动关系的客观标准,而视“场景”严重程度(人身损害抑或财产损害;伤残等级等)决定是否认定劳动关系。在模式7(网络外包)中,工伤案件认劳率比工作报酬或社保纠纷案件的认劳率高出了19.90%;而到了模式8(个体户),这一“区别对待”更为显著,二者认劳率相差35.90%。


第五,外卖平台和配送商/众包服务公司的法律隔离效果显著。外卖平台由自营(模式2)转为外包(模式6)后,被认定为用人单位的概率从100%骤降至0.32%,到模式8时则降为0。同样,配送商通过模式7和模式8也将认劳率从81.54%成功降至45.93%和58.62%。在侵权类案件中,外卖平台原本需承担的雇主责任几乎全部转移给配送商/众包服务公司,其自身担责率由100%降低至15%以内。


第六,大量配送商/众包服务公司应平台用工而生,风险承受能力堪忧。从有效判决中,可以提取出与美团、饿了么等外卖平台合作的配送商/众包服务公司共1002家,其中在904家有注册资本数据的配送商/众包服务公司中,84家(9.29%)配送商/众包服务公司的注册资本低于50万人民币,554家(61.28%)配送商/众包服务公司未进行资本实缴。此外,已有163家(16.27%)配送商/众包服务公司的经营状态显示为注销或吊销。


第七,“疑似骑手个体户”在个别地区呈现集中分布的态势。目前全国共有超过190万家经营范围包含外卖递送服务的个体工商户。江苏省的注册数量遥遥领先,高达118.11万。贵州、广西的注册数量也分别达到21.03万、14.21万。显然,这与当地政府的政策支持和业务合作存在莫大关联。经检索,上述地区针对共享经济和灵活用工均提供了丰厚的政策红利,从而极大地吸引了灵活用工平台将异地骑手“落户”当地。


三、平台用工模式的问题与挑战


中心在厘清新外卖平台上复杂多变的用工模式及其演变逻辑和现实影响的基础上,总结出了以下7点问题与挑战:


第一,目前缺乏法律规制的合作用工方式人为打碎劳动关系,成为企业规避劳动法律、推卸用工主体责任的手段和工具。外卖平台通过“表面外包、实质合作用工”的方式对本应从属于外卖平台的专送骑手“去劳动关系化”(模式6)。配送商从外卖平台处“承包”配送业务后,非但不与专送骑手签订劳动合同,反而通过相互之间的转包、分包等合作用工方式将劳动关系进一步打碎(模式7)。灵活用工平台的出现则让专送骑手被迫注册成个体工商户,使得最初由外卖平台承担的人力成本和用工风险经过层层传递后终于转嫁到本应受到劳动法全面保护的专送骑手自身(模式8)


第二,外卖平台利用市场优势地位甩掉高昂人力成本和用工风险,以最低成本攫取最大利润,违背了权责益相统一原则。外卖平台早期商业模式是对餐馆的外卖配送人力资源进行整合,其收益也源自对配送人力资源利用率的提升。但如今,外卖平台在“既想做纯信息中介扩张规模、又想做员工制企业对大量骑手进行严格管理”的诱惑下,利用市场优势地位一方面挤压下游市场的利润空间,另一方面将社保开支和用工风险强行转嫁给下游配送商,其正是利用了劳务外包法律漏洞及其所制定不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来攫取市场利润,这一操作显然违背了权责益相统一原则。


第三,配送商市场在人力成本和用工风险的双重重压下脆弱不堪,平台用工模式因此产生畸变。目前全国有上千家配送商,他们的主要角色是承担外卖平台扩张过程中极力甩掉的骑手人力成本并起到法律“防火墙”的作用。然而配送商从外卖平台“承包”配送业务所得的利润与其作为“背锅侠”所应负担的人力成本和用工风险极不相称,这一方面导致配送商市场逐渐产生畸变,即配送商退化成从中抽佣赚钱的“二道贩子”,不与专送骑手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从而逃避社保缴纳义务;另一方面导致配送商市场极其脆弱,骑手权益受到侵害或骑手侵害第三人时,配送商无力承担相应的赔付义务。


第四,灵活用工平台缺乏监管,将专送骑手注册成个体工商户,以灵活用工为名、行劳动关系之实。尽管我国大力倡导新业态经济下的灵活用工以促进劳动者自主就业,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原本应当受到劳动法全面保护的专送骑手“去劳动关系化”。目前不少配送商与灵活用工平台合作,打着“灵活用工”的幌子将专送骑手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目的是为了规避日常税务和社保成本,同时降低用工风险。且专送骑手在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的过程中存在大量瑕疵。配送商往往以发工资、少交税为由,诱导骑手提交身份证、拍摄视频,进行缺乏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个体工商户注册。


第五,不规范的合作用工致使骑手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同时也在透支社会保障福利,将企业私人成本转嫁于社会。当用人单位由原本的单一主体分散至多家配送商和/或灵活用工平台后,相关主体交错而成的复杂法律关系网络令专送骑手无法确定用人单位究竟是谁,而劳动关系认定困难必然导致专送骑手的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与此同时,外卖平台、配送商或灵活用工平台规避劳动法律责任,本质上是在透支社会保障福利,将企业私人成本转嫁于社会。企业利用法律漏洞去劳动关系化的行为无疑将急速且不合理地扩大我国非正规就业的规模,并从根本上动摇我国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甚至税收征收制度。


第六,骑手在劳动过程中由外卖平台收集的个人信息和数据未得到充分保护,存在被删除、被泄露的情况。平台经济给普通大众带来了数字化便利,但骑手却无法查阅或复制外卖平台在其劳动过程中收集的各种个人信息,且当骑手与外卖平台或配送商/众包服务公司发生纠纷时,相关重要数据(例如跑单记录、工资薪金等)会无故消失,这不但侵犯了骑手的个人信息权益,还给准备诉讼的骑手造成极大的取证困难。此外,骑手的工资薪金个税扣缴义务人信息中出现其他无关公司,而骑手对于其个人信息被分享一事既不知情、也未作出明示同意。


第七,众包骑手正逐渐从灵活用工转向粘性用工,其中特殊众包模式对劳动关系的界定构成挑战。我国平台用工的三大特征分别是从业者数量庞大、外卖骑手趋于全职化、经济依赖型从业者多。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原本接单自由、可兼职在多个平台上工作的众包骑手逐渐变得“固定”,具体表现在全职比例攀升、从业年限拉长、工作时间剧增等方面。由于我国特殊的劳动力结构,平台经济催生了大量“依赖性自雇者”,对他们的权益保护尚未及时跟上;同时外卖平台也正在通过特殊众包模式试验能否通过算法进一步取代专送模式中站点的人工管理,这可能对劳动关系的界定带来新的挑战。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致诚劳动者(ID:ZC-labor),作者:打工人的律师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