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卢×为北京XX农庄有限公司员工,任保安,月工资为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中秋节前,卢×找公司经理尚某某质询为何不发其月饼之事时,与尚某某发生口角并厮打,后尚某某报警,当日,尚某某被送至密云县医院治疗。
对此,公司发出通知,解除与卢×的劳动关系,理由为卢ד上班时间擅离岗位、严重违纪、暴行犯上、破坏公物”。公司提供了《员工奖惩制度》、《员工纪律》。公司《员工奖惩制度》中第5.6.4条规定,员工有恐吓、威胁、诋毁、殴打主管或公司同仁或妨害团体秩序者予以终止合同。卢×对《员工奖惩制度》不认可,但未提供反驳证据。
毫无疑问,卢×不服,向密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裁决:公司支付卢×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2400元。
卢×认可仲裁裁决,公司却对仲裁裁决不服,向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起诉。
一审判决:对不发月饼不满也不能打人啊
卢×辩称:“公司称我不愿意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属实,是公司不给我缴纳养老保险费。我是田庄村人,公司的农庄就在田庄村,我并未在单位住。因公司发月饼没有我的,2012年9月25日,我找尚某某询问发月饼的事,我知道尚某某病较重,手受伤,并没有打尚某某。公司解除我劳动合同违法,我同意仲裁裁决。”
一审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法官曾至公司进行调查,拍摄了照片并制作了调查笔录。被调查人在查看员工纪律、员工奖惩制度、考勤制度等材料后表示:这些材料在办公室见过,原来经理刘某某在大会上念过,尚某某来之后也念过。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卢×因对未发放其月饼之事不满,与尚某某发生厮打的行为是错误的,公司依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解除与卢×的劳动关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判公司无须支付卢×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2400元。
卢×不服,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改判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2400元。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章,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卢×因对月饼发放不满,在与尚某某交涉的过程中,因言语不和进而发生厮打,其行为明显不妥。
公司依据相关规定解除与卢×的劳动关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