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退休富婆程老太为瘦身减肥,被某减肥中心拉入红色小房间,进行一对一洗脑式服务,老太交了150多万的会员费。期间老太发现中心提供的精油导致自己出现严重过敏症状,其产品也并非承诺的是进口产品。老太提出退卡的要求,中心以数额巨大拖延最后直接拒绝退款。

程老太起诉中心称自己消费的50多万人了,但100多元必须退钱。中心却只愿意退30万。最终法院的判决让双方瞠目结舌,判决中心赔偿程老太共计336万元。(来源传奇故事)



#法仪说法#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程老太已经退休就尽量尊重身体规律,也不至于遇到这些麻烦事情。虽然法院最终出人意料的判决程老太获得336万的赔偿,但减肥中心肯定是不服的,一定会提起上诉,所以程老太能不能拿到这笔钱也不一定。

在法律上,即便当初中心和老太之间签订减肥合同、办理会员卡是在真实意思表示,没有任何欺诈胁迫的情况下进行,只是数额达到159万,比较大而已,双方按理应当正常生效履行,中心的这个说法没有任何法律问题。



但是中心在后续为程老太提供减肥服务时,以三无产品冒充海外进口产品,以100多块钱一公斤的精华液冒充上万块的高档产品。他们并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积极、有效的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程老太订立合同的目的完全无法实现。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因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导致债权人不能实现订立合同目的,所想获得的利益不能实现的,属于根本违约。债权人享有单方解除权。减肥中心一开始就用三无产品欺诈程老太导致她的目的完全不能实现,她当然享有解除合同,并要求退钱的权利。



程老太只要求解除合同,退给自己剩下的100多万,为何法院会判决减肥中心赔偿336万呢?法院认为减肥中心存在欺诈老太的情况,对消费者的欺诈应当处以“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实际消费59万的3倍是177万,加上合同金额159万共计336万。

本案的关键问题就在这里,看似狠狠的处罚了减肥中心,保护了程老太,但法院的做法是违背民事诉讼法审判原则的。法院是居中裁判,应当以当事人的诉讼范围为审理对象。程老太只要求退100多万,法院却擅自作主判令减肥中心赔偿336万。这种行为是对当事人处分权利的侵犯,是一种非常不好的现象。



打个比方,原告起诉要求确认被告是自己的儿子,法院却擅自确认被告是原告的爸爸,这可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