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事件中,保安的拖拽行为是否涉嫌构成侮辱罪?当地铁上出现不文明行为,安保人员应如何按规处置?在事件不断发酵过程中,西方地铁负有什么责任?
围绕公众热议的这些问题,观察者网专访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张玉霞律师。
观察者网:这次西安地铁事件中,保安对于女乘客的拖拽行为是否涉嫌构成侮辱罪?
张律师:是否涉嫌构成侮辱罪,这主要是看地铁保安主观上是否有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如果具备这些的话就涉嫌构成污侮辱罪,但间接故意或过失都不构成本罪。
同时,侮辱罪是刑事自诉案件,不是公诉案件,所以需要由被害人,也就是女乘客自己,或者委托他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如果这名保安当时只是为了维持秩序而采取不当方式,导致了现在的后果的话,那么在刑事上他不构成犯罪。但是无论这名保安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他的行为都已经构成了对女乘客的民事侵权。因为他的行为显然不是一个合理或者正常、正当的维持秩序的行为方式。
而且从目前流传的视频中可以看到,保安的拖拽行为其实是分了两次,在女乘客因为初次拖拽衣不蔽体之后,保安非但没有为其遮掩的行为,反而在女乘客再次跑进地铁的时候,对其进行了二次拖拽。
即便在第一次拖拽的时候,他主观上没有直接故意,那么在其后,保安已经发现女乘客走光,并继续实施这样的拖拽行为,我认为是有一定的主观故意,所以第二次的拖拽行为是有可能涉嫌侮辱他人的。即便达不到刑事侮辱的程度,《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也有对这种侮辱行为的处罚规定,所以也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来进行治安处罚。
其实,我们在法律上有“紧急避险”一说,即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可是在本次事件中不存在这样的情形。
事件双方在地铁内的冲突并非是不可遏制的,也并非是迫在眉睫的,并不构成一个非常紧急危险的情况。即便退一步来说,当时真的有紧急危险的情形出现,那就不仅仅是保安了,车厢内任何一个人都可以见义勇为。
而我们所能看到的情况是,事件双方有语言交锋这样一个行为,而女乘客并不具有威胁性,所以根本不存在采用紧急避险的方式,去对他人的合法权益构成损害来避免更大的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形。
8月30日,“西安地铁保安拖拽女乘客”一事发生后,引发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观察者网:根据西安市公安局通报的情况,事件起因是由于女乘客在车厢内接打电话声音较大,“对面乘客陈某提醒其注意言行,随即两人发生口角,并引发轻微肢体冲突。其间,地铁公司保安员陈某某到场制止双方冲突,并要求两人下车进行处理,郭某拒绝下车”……保安人员遇到这种情况应该如何按规处理,是否有权对乘客进行强制带离?
张律师:如果说女乘客确实是在车厢里大声说话,她的行为涉嫌违反《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46条中的禁止大声喧哗等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安全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持续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行为的,由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对个人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即便女乘客有在车厢内大声接打电话的行为,那么她所应当受到的处罚,也就是条例规定的这些处罚,如果她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那也应当是由公安机关来给予处罚,甚至更严重的是她犯罪了,那也应该是公安机关来追究其刑事责任。地铁保安去拖拽乘客,甚至用这样一种方式强行拖拽乘客,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地铁保安可以劝离,但无权强制劝离,更不应当拖拽乘客。
如果保安认为当时的情形自己无法处理,那么也应当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前来处理。
观察者网:根据现有的信息来看,视频中与女乘客争执的当事乘客陈某该在此事件中负什么责任?
张律师:仅从视频中间无法判断这位男乘客陈某到底要负什么责任。如果陈某之前确实有一些侮辱、殴打、辱骂、损坏财物等行为的,公安部门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相应的处罚,造成损失的,那么也可以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观察者网:31日,西安地铁方面对事件进行初次回应。西安地铁运营分公司对事件发布情况说明,称“8月30日下午17:38左右,一女性乘客在3号线列车上与其他乘客发生口角,该乘客不断辱骂身边乘客,并与部分乘客产生肢体冲突,严重影响了车厢内乘车秩序。列车安全员在多次劝离未果后,与其他热心乘客一起将该女乘客带离车厢”。这则说明并没有将事件的前因后果、现场实际情况说明清楚,是否也应为事件后续的发酵承担一定责任?
张律师:西安地铁这则回应对后续事件的发展是应承担相应责任的,对这名女乘客应当是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因为其在说明中主要讲了两点:
第一,是女乘客有过错,经调取监控核实是女乘客不断辱骂身边的乘客,与部分乘客发生肢体冲突,严重违反乘车秩序,这个是当时在情况说明中的一个说辞。
第二,是认为保安没有过错,及时报警并协助处置。对于这一点,地铁公司是无权来定责的。即便是我们普通人看了视频,也认为拖拽行为是有明显过错在其中的,更何况责任认定应当是由交通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来进行。
既然无权定责,那么就无权在网上去声称女乘客有责。这样的行为涉嫌诽谤,如经查明该情况是不属实的,则侵犯女乘客的名誉权。而将保安的不当行为视作职务行为,显然这是不负责任的言论,导致舆论影响进一步扩大。在这一点上,地铁公司方是存在过错的。
@西安地铁运营分公司 初次发布的情况说明
观察者网:事件发生过程中,有一些乘客拍摄视频、并在未经打码处理的情况下上传社交平台传播视频,这样的行为是否也侵犯了事件中女乘客的权利?能否对于这样的行为进行追责?
张律师:这种行为是侵犯了女乘客的肖像权和隐私权。这段视频的背后其实是反应了其他乘客的冷漠,而拍摄视频的目的也并非是在为这位女乘客维权。
在整个视频的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从车厢内到车厢外,周围有很多人,但没有一个人站出来帮女乘客一把。即便乘客不知道到底发生了什么、之前女乘客做过什么,即便旁观者是没有化解矛盾的义务的,但当看到这名女乘客已经衣不蔽体的时候,也应当出于公序良俗伸出援手。
除非是该乘客有一些恐怖行为,或者是一些极具危险性的、威胁周边人生命安全的行为,否则的话,没有任何理由可以对她实施这样一种暴力施压的行为,让她在众目睽睽之下如此受辱。
而且在这个视频中有一名乘客,事后在情况说明中被称之为“热心乘客”,他非但没有去帮这名女乘客一把、拿衣服去遮盖她,相反是和保安一起把当时衣不蔽体的女乘客共同抬出了车厢。
这也是围绕这件事情,舆情会不断升级的原因。因为周围其他人都在冷眼旁观,用手机拍摄,但没有人伸手制止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