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潞城市一所高中的学生小杰在宿舍突受重伤,经过20多天的救治才脱离危险,伤情构成重伤二级。当地警方以涉及此事的学生小曹未满16周岁,其过失致人重伤不负刑事责任为由,不予立案。小杰的家长坚持认为,小曹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他们通过多重渠道进行了申诉。律师认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过失致人重伤确不负刑责,但其监护人和学校须承担侵权责任。
高中生宿舍内重伤昏迷
9月3日,小杰的姐姐任女士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她的父母是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古韩镇的农民,弟弟小杰去年9月进入潞城市民办学校昌盛中学读高中。
今年5月16日晚11时许,父亲任先生突然接到学校老师的电话,说小杰受了伤,已送往潞城医院救治。任先生和妻子立即赶往医院。前往医院途中,老师又告诉任先生,小杰的伤情很重,潞城医院救治不了,已经将他送往长治医学院附属合济医院。5月17日零时许,任先生赶到长治医学院附属合济医院时发现,儿子已经严重昏迷并全身抽搐,医生下达病危通知书后,开始对其进行开颅手术,清除血肿。
经过4个多小时的紧急手术,小杰的情况终于稳定下来。经过20多天的治疗,他才得以恢复健康。
医院的出院诊断显示,小杰的病情为急性硬膜下血肿、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应激性溃疡。6月28日,小杰的伤情被潞城市公安局鉴定为“脑损伤程度属于重伤二级”。
事发后,任先生向警方和小杰同宿舍的同学打听得知,5月16日晚10时30分许,小杰同宿舍的同学小曹想打开小杰的的柜子,遭到小杰的拒绝。小曹随后从口袋里掏出现金在小杰面前炫耀,小杰抓过现金,扔到其他同学的床上。小曹要求小杰捡回现金,遭到小杰的拒绝。小曹突然掐住小杰的脖子,将他身体撞向铁皮柜,要求他把现金捡回来。小曹掐脖子的过程持续了10多秒,直到小杰翻白眼昏迷后倒地。
警方不予立案
5月17日,任先生向当地警方报案,要求调查此事。
7月19日,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向任先生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通知书称,经审查认定小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对过失致人重伤不负刑事责任。
任先生对该决定不满,随后向潞城市公安局申请复议。8月20日,潞城分局向任先生下达了刑事复议决定书,维持原不予立案决定。
不满复议决定书,任先生已分别向潞城市人民检察院和长治市公安局提出了立案监督申请和刑事保安复核。
“如果只是孩子之间的打闹,那不可能造成小杰受这么重的伤。我们认为是小曹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小杰的姐姐任女士称。
9月3日,极目新闻记者多次致电小曹的父亲曹先生,但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昌盛中学余(音)校长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当地警方对事发时所有在场的学生和证人都进行了询问调查,认定小杰的情况为意外伤害,不予立案。小杰和小曹平时是好朋友,当晚在一起玩耍的时候导致小杰意外受伤。事发后,学校已经主动垫付了1.5万元治疗费,对于其以后的学费等费用,学校愿意全部承担。如果小杰的家人愿意协商解决,学校愿意和他们协商解决,如果他们希望走司法程序,学校也会予以配合。
经办此案的潞城市潞华派出所民警赵警官告诉极目新闻记者,此事是按照程序来的,如小杰的家人不服相关决定,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申诉。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吴正平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对过失犯罪是不予刑事处罚的。所以,该学生如果只是涉嫌过失致人重伤,则还未达到刑事追究的条件,但执法机关可以在必要的时候,依法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同时,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像这种未满16周岁在校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须赔偿受害人医疗费(含后期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因伤发生的费用,但如果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或受害人有过错的,则可以减轻监护人的赔偿责任。另外,学校如果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学校也要对受害人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