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凌晨1点,薛荣民开车经过南韶高速公路江西赣州段杨仙岭隧道,因超速被抓拍,江西省高速交警对他作出了罚款200元、扣6分的行政处罚。
8月24日,薛荣民起诉江西高速交警“高速公路限速牌设置不合理”一案二审在江西省赣州市中院开庭审理,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当时那段高速公路上150米内就有三个限速标志,前两个是100,后一个是80。值得注意的是,其中限速100的标志和限速80的标志之间竟然不到100米。我还没来得及看,就超速了,这个限速标志简直是在误导人。”9月2日,薛荣民对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说。
▲为固定证据,薛荣民律师3月1日从上海驱车重走事发地点杨仙岭隧道。视频显示,行驶至隧道口前不到10秒钟的时间里出现了3个限速标志牌。图片来源/受访者提供
律师驾车过隧道超速被罚
今年51岁的薛荣民是一名上海律师,经常自驾出差。薛荣民说,开车多年,自己一向遵守交通规则,没有违章和罚款的记录。
薛荣民介绍,1月30日凌晨1时许,他驾车途经南(昌)韶(关)高速江西赣州段,“主道路限速120公里/小时,行驶至杨仙岭隧道附近时,接连出现了两个100公里/小时的限速牌,相距只有几十米。”
联想到其他地方的隧道有限速100公里的规定,薛荣民误以为杨仙岭隧道也限速100公里。“当时就以99公里/小时的速度穿过隧道,没想到会超速,也没注意到隧道前第二个100公里限速牌后几十米处还有一个80公里的限速牌。”
到达广东湛江后,薛荣民收到江西交警发来的一条超速处罚短信:罚款200元、扣6分。“我当时很疑惑,不知道为什么会超速,查询后才知道,杨仙岭隧道限速80公里。”薛荣民说。
“高速公路上150米内就有三个限速标志,前两个是100,后一个是80。值得注意的是,其中限速100的标志和限速80的标志之间竟然不到100米。我还没来得及看,就超速了,这个限速标志简直是在误导人。”薛荣民不服。
随后,薛荣民向江西省高速交警直属八大队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撤销由江西省高速交警直属八大队第三大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月8日,江西省高速交警直属八大队对原行政处罚决定予以维持。
薛荣民认为,杨仙岭隧道内测速存在不合理的情形,且交通违章将对其车辆保费等产生影响,他决定要向江西高速交警讨个说法。
▲6月24日,赣州市于都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薛荣民的诉讼请求。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律师一审败诉后上诉
为了弄清真相,3月1日,薛荣民特意驾车重走了之前的线路,进行了现场取证。
3月25日,薛荣民将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以下简称江西省交管局高速交警总队)直属八支队第三大队、江西省交管局高速交警总队直属八支队起诉至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撤销两被告之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
6月1日,于都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江西省交管局高速交警总队直属八支队第三大队辩称,案发当晚,薛荣民驾车经过杨仙岭隧道时速度为99公里/小时,超过了隧道限速80公里/小时的20%以上50%以下,根据相关规定,处罚200元、扣6分并无问题,请求法院驳回薛荣民的诉讼请求。
江西省交管局高速交警总队直属八支队辩称,其作出的复议决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同样请求法院驳回薛荣民的诉讼请求。
于都县法院审理认为,江西省交管局高速交警总队直属八支队和第三大队作出的复议决定、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6月24日,于都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薛荣民的诉讼请求。
薛荣民不服,以“涉案地点限速标志设置混乱,相邻不远竟存在连续三个限速标志,易误导驾驶员”为由提出上诉。
▲8月24日,薛荣民(中)及其代理律师在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8月24日,该案二审在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中,江西省交管局高速交警总队直属八支队第三大队辩称,相关部门在杨仙岭隧道200米处设置了明显的限速80公里/小时警示提示标识,有效地告知进入隧道内行驶的车辆速度不得超过80公里/小时。薛荣民认为之前两个100公里/小时的限速牌让其误解,这显然是薛荣民本人的原因。
第三大队还提到,南韶高速公路主线限速120公里,隧道限速80公里,因为速度相差比较大,所以在隧道前设置了两个限速100公里的标识,目的是为了防止“断崖式降速”。该大队承认:杨仙岭隧道前端两个100公里限速牌之间的距离是52米,第二个100公里限速标志和80公里的限速标志之间是94米。
薛荣民的代理律师指出,从驾驶员的交通习惯来说,如果看到一个限速100的交通标志,就表示前面很长一段距离都是限速100,所以驾驶员无法预料前面不远处还有一个限速80的标志。第三大队承认限速100和限速80的标识之间只有不到100米的距离,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几秒钟就能通过,很难注意到限速80那个标识,所以无法起到被上诉人所说的防止“断崖式降速”的效果。
赣州市中院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