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近期公布了新的机动车
停放、收费管理办法
其中面向租户的停车费用
从150元/月涨到了3600元/月
足足涨了23倍
涨幅之大令人咋舌
小区停车“租售不同权”引发争议
房东:停车费大涨
谁还来租房?
据房东孙先生介绍,一直以来,小区租户和业主享有同等停车权,停车费均为150元/月。
今年7月,孙先生接到自家租户来电,称小区停车费突然大涨,业主停车费维持不变,但租户则按5元/小时计费,若想继续在小区里停车,就要承担每月3600元的费用,足足涨了23倍。
为解决迫在眉睫的停车问题,孙先生向物业表示,愿意提供房产证帮租户办理停车手续,把自己作为业主的停车权利让渡给租户,但遭到拒绝。
原来,根据小区新的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
为优先保障业主停车权利,办理停车证必须房产证、行驶证、身份证三证一致。
而孙先生则认为,不论是租户还是业主,物业提供的还是相同的停车服务管理,根本不该差别对待。
孙先生表示,限制租户的停车权也损害了业主(即房东)的利益。每月停车费达到将近房租的一半,谁还愿意来租房?!
对此,物业的解释是,新管理办法是经业主大会投票表决通过的,流程符合规定。可孙先生却称,自始至终没收到过相关通知和选票,事后联系业委会,也不愿出面解释。
租户:价差太悬殊
租售须同权
为了了解情况,记者来到华师大三村,见到了租户王先生。王先生告诉记者,自己在该小区已经住了8年,之前每月停车费一直缴纳150元,临停是5元/天。
7月下旬,保安告诉王先生,物业贴出了一则通知,要求租户在8月1日之前将车驶离小区,否则将按照每小时5元的价格收费,一天封顶120元。
在王先生看来,今年小区“美丽家园”改造完成后,新增不少停车位,大大缓解了停车难的问题。如今,新规一出,借用悬殊价差限制租户停车,让他很是无奈。
王先生提出质疑
小区公共停车区域
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租户不能停车
如若这个逻辑
小区里的道路也是业主所有
那租户是不是也不能走了?
王先生感慨,租户既无法参加业主大会,也无法“发声”,更没人在意他们的意见。
由于设置了“三证合一”门槛,房东无法替其办理停车证,保安甚至建议:“你们两个换一下车不就好了”。目前,王先生只好将车辆驶离小区,在附近的商业区办理每月700元的包月停车。
小区:表决已通过
业主应优先
在小区公告栏,张贴着业主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停车收费管理办法的告示。
采访中,记者偶遇一位业主,对方表示,自己没有车,并不知道小区新的停车规定,也没有收到过选票。
管理小区的久怡物业唐经理告诉记者,房龄已有20多年的华师大三村是一个商品房与售后公房混合小区,业主有800多户。
唐经理介绍,以前业主停车位相对固定,只有极少数可以先到先停,车位十分紧张。近几年,新进的业主无处停车,停车矛盾愈演愈烈。
据了解,原本小区地面停车位大约145个,经过改造后,新增100多个车位;而物业目前在册登记符合相关条件的车辆约有370辆。
▲ 小区内的停车现况
唐经理表示,自小区成立以来,一直没有出台过正式的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业委会便借此次“美丽家园”改造,向全体业主做了相关意见征询。
对此,业委会葛主任称,当初每栋楼的楼组长挨家挨户发放选票,也在各大楼门洞口张贴了相关告示。经投票表决同意,通过了新修订的车辆管理方案,所有流程都合法合规。
▲ 表决情况公告
记者在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草案)”看到:↓↓↓
■ 符合“三证合一”条件的车辆可以到物业登记办理包月(或季)停车,地面停车150元/月。优先满足每户第一辆车子停放,若停车位有多余时,允许第二辆车子租用停车位并加倍付费,以此叠加;
■ 符合条件的业主还可以为父母或子女办理“亲情停车证”,办理过后亲情车辆一小时内免费、超过则每次收取5元,当日可停但不能过夜;
■ 不符合“三证合一”条件的车辆则不能占用小区停车资源,否则参照外来车辆收取5元/时。
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草案)
业委会葛主任强调,这次方案制定遵循“业主优先”原则,取消固定车位,地面所有车位先到先停。据他观察,新规实施至今,基本可以满足大部分业主的停车需求。同时他表示,也预留了足够时间给租户找别的停车场。
为此,记者致电小区所属的华师大三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居委会唐主任表示,近期确实接到不少业主和租户反映,认为地面车位作为公共资源,制定新规不该“一刀切”,应有更合理分配方式。
居委会唐主任同时也表示出无奈,只能建议这些不符合规定的人去周边商务楼宇停车。
律师:享同等权利
利矛盾化解
有业内人士指出,各小区的停车管理办法并没有统一的规定,而是由业主大会表决产生。
■ 如果是由物业私自制定,可以投诉物业公司收费违法,要求他们整改;
■ 但如果业主大会已表决通过,程序上是合法的。
然而,他指出,正常情况下,停车费收费标准应该由业委会出面正式征集意见,并说明其必要性、合理性以及可能的后果。但很多小区在征集意见时,并不做必要的解释,导致业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字,业委会最终拿到业主“同意”的意见,这显然存在问题。
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周蒋锋表示:
根据民法典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关规定,对于非固定车位的小区来说,“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他指出,结合民法典的条文,可以看出“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事项”,取决于专有部分面积的业主比例,而与租客没有关系。因此,业主有权转让租户相应权利,租户有权享有业主的权利。
他认为,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大环境下,房屋的买卖和租赁都会频繁发生。从长远来看,租户和业主对小区共有资源享有同等权利,有利于公平合理利用资源,减少和化解潜在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