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王先生反映说,自己家住榆林,是普通的工薪阶层,孩子在西安一家中学上学,高考结束后准备出国留学,因为留学要验资,钱必须存在学生名下,5月份就给孩子办卡存进了30万元,学校也已经确定好。
高考结束后,孩子在西安住了一段时间,最近回榆林,他发现孩子穿的鞋不是普通款式,一问说一双鞋子8000元,当时就惊住了,随后发现准备上学银行卡里的钱却转不出来,再仔细一查,原本卡上的30万学费已经所剩无几。王先生把孩子最近3个月的银行卡支出打印了出来,足有厚厚的一本册子,四五十页之多。密密麻麻的消费涉及的项目非常之多。
针对此事,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该未成年人的消费金额较大,与其年龄不相适应,行为应归属无效,但同时家长也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这起事件中的小王只有17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消费行为需经其家长同意或追认,更何况每次消费高达几百甚至几千元,消费金额较大,与其年龄不相适应。因此其消费行为归属无效,而根据《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未成年人与经营者之间的消费归属无效后,经营者应将费用返还给该名高中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