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主。(通报中的周某)2、王某文。就是女主的组长,那个花名“曲一”的。3、张某。济南华联超市的那个人。不知道大家还记不记得,我们当初写这个事情的时候就提到过2点。第一是女主组长王某文肯定是动过手脚了,因为后续阿里自己的通报中确认了这点,虽然阿里不是警方,但是阿里都能确认的事情必定是男方自己承认的。
也就是说我们初步判断猥亵应该是逃不掉。
第二,我们也多次强调过,强奸案是最难也是最容易的案件,难的是取证,容易的是定性,基本上只要证据一到位,很快就能定性,而当地警方迟迟不能定强奸我们当时就感觉不对劲了,老粉应该都还记得,我们的感觉是这事悬了……果然……但是即使警方通报了,问题的核心还是没有交代,就是各方面的关系到底是如何,因为警方只关心犯罪事实,一些个人私事方面不会写进通报里,这是正常的,对我们这些网民来说,只看犯罪事实是远远不够的,大家更想了解这其中到底是什么情况。
这是济南公安的通报:
我们再次说明,整个通报只通报犯罪事实,就是等于报流水账,理了一个基本时间线给大家。告诉大家什么时候发生了什么事情,但是“为什么会发生这些事情”警方一律没有写,也就显得整个通报读起来非常的拗口,甚至逻辑性会产生偏差。
我们不认为这是警方不会写通报,第一,警方只写犯罪事实是对的,第二,其中必定有重大的涉及伦理道德的东西,因为不属于警方管辖,所以硬生生的略过了,结果就导致整篇东西非常的不连贯,让人看完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疑窦丛生。因为原文太长,我们分段截取警方通报说明,我们保证一个字都不会漏。开始吧,这是前言:
事情很简单,阿里的4个人,包括王某文在内的2个人先到,女主和另外一个同事隔天到,签约成功后,宴请济南华联的4个人,4对4,酒席上共8人,事情就发生在这天的酒席上。这个是涉事的饭店:
然后是女主报警的情况:
事情到这里,和女主当时网上贴的内容都差不多,那么接下来就是不一样的地方。这个是涉事的酒店:
我们会比对来看。
从当初女主的原文可以看到,王某文是直接在酒店办了一张女主房间的房卡后才顺利进房。这是原文:
当时女主强调自己是无意识,纯粹是王某文心存歹念,而涉事酒店亚朵酒店也是一塌糊涂,这种情况下都能办房卡,漏洞百出。
这个事情中,涉事亚朵酒店被喷到死,连续发了2个申明,这是第一个,大致意思就是没有违规:
然后事情蔓延的太大,第二天紧急发布了第二篇申明,描述了一些细节:
我们当时看到这个声明,我们的心里其实是非常惊讶的:
1、在事情爆发,当地警方介入的情况下,亚朵酒店绝对不敢撒谎,这个适合撒谎去掩饰什么是自寻死路。
2、其实在亚朵酒店发文里已经出现了和女主叙述不符的情况,女主叙述中她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王某文偷办房卡成功,但是在亚朵酒店的声明里我们却看到了:一是前台竟然已经打电话给女主确认;二是一个巨大的关键词,同住人,如果女主只是告诉前台王某文是同事或者朋友之类的,这个同住人是肯定办不出的,而且前台还上传了男方的身份证……这些都是有证据可以查的,非常容易,至于为什么女主会确认王某文是同住人,我们想来想去也就是2个原因:
(1)女主喝醉到不行,无法辨认开始瞎说。这个就要确认当时的录音或者监控音频,到底是怎么说的。在前面警方的通报中可以看到周某酒醉不记得房间号:
(2)女主真的和王某文有些什么非正式的关系。这是我们最不愿看到的恶,一旦出现这种关系,这就不是“完美受害人”的说法,而是反转了。
从接下来的通报中可以看到王某文是怎么办理房卡的,大家注意,接下来会出现一些我们前面说的“逻辑性”问题,很多时间线都会让人想不通:
1、警方前面写王某文间隔15秒离开房间的时候并未写猥亵动作。可以判定那个时候没有,如果有的话警方一定会写。
2、我们划线的部分很重要,警方为什么这么写,意思很明确,王某文原来没有那个想法已经准备打车走人了,是另外一个同事的电话让他再去看下,而此时我们前面说的一个逻辑性的问题来了。
女主如果酒醉到无法确认房间号,又如何能够拨打另外一个同事的电话?还多次?女主的酒到底醉到什么程度?这点非常重要,因为王某文取消打车软件后去办了房卡,而办房卡的时候正如同亚朵酒店的声明那样,的确是问了她本人,确认是同住人,这才给办的卡。
所以,女主如果酒还没醉到底能够给对方确认王某文可以“同住”,那么这个事情基本可以判断为反转了。如果是酒醉胡乱承认,这个就要听当时的酒店录音或者前台证词等,否则真的是想不通,谁酒醉到可以承认一个纯粹的异性同事来和你一起住?而对于整个事情如此关键的点,警方却并未细说。因为这个和案件本身关系并不大,但是对我们广大网友而言关系很重要,因为之前都以为是普通的同事上下级关系而已。而接下来的事情更让人摸不着头脑。
我们反反复复想,都没想明白。
1、23:23进去,开始弄,具体怎么弄的不知道。肯定是有亲密行为了,而此时女主其实并未意识全部丧失,后期我们会说明。2、男主的迷惑行为。开始10分钟后,王某文竟然开始买T?这个的目的难道不是准备上本垒?这个其实已经脱离强制猥亵的范围了,进入了强奸案的范围了。
而再过了10分钟后,王某文就直接走了????这T都没到手????我们办公室几个同事都面面相觑,不知道这是搞的哪出。我们设想这么一个场景:加入王某文真的和女主只是同事关系,看到女主酒醉容易下手然后就色欲薰心开始弄,那热火朝天的时候还顾得上买套吗?想来想去2种可能:
(1)王某文是一个有“原则”的犯罪嫌疑人,即使要犯罪也要坚持戴T,可能是为了不留下痕迹?掩盖证据?(2)其他不为人知的原因可以让王某文从容停下然后买T。然后更迷惑的在后面,既然买了,竟然没有等到套到手就离去,这是什么操作?都准备要套了,断不能随随便便就停下来,而10分钟后王某文就走了,只可能是4种情况:
(1)女主极其激烈的抵抗,让他知难而退。这点后续的发展证实不可能。(2)王某文发现自己虽然有想法,但是应该也是喝了酒导致in不起来,最后只能作罢。
(3)王某文过于激动,还没等T到手就如河水决堤提前结束了,自然不需要t就直接走了。否则我们实在是想不明白,为何T没到手王某文就结束。接下来的一段可以看出我们前面为什么说女主意识其实并未完全丧失,她还能在手机里找到并拨打另外一个同事电话,真正烂醉的人是做不到的:
虽然警方没有明说当时女主的精神状态,但是数次提到女主能够多次联系其他同事,不知道是什么意思。而第三次男主进去什么事情都没做。甚至第四次进去也什么事情都没做。
我们看到这里其实完全无法理解王某文的行为。
王某文的表现更贴近于“事前狂如魔,事后圣如佛”,警方通报中没有写为什么王某文会这样,最终定的是“强制猥亵”。
我们研究了半天,从买T这个行为上已经可以认定为有强奸意图,但是最终没有成功,如果他是良心发现,那么就构不成犯罪,叫做犯罪中止,他的行为更接近于“犯罪未遂”,基于各种原因没有成功,而不是主动良心发现停止。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两者往往存在交叉区域,强奸罪未遂可能判的比强制猥亵轻,可能警方是想从严处罚?著名律师大V@法山叔 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
到这里,女主的阿里组长王某文的事情就结束了。但是非常可惜,我们清楚的看到女主在这里撒谎了……请看原文,我们把重点
1、你自己看到自己醉到毫无意识,ok,没问题。2、你既然醉到不行,你怎么知道自己夜里没有打电话给他?ok,从手机上可以看得出对吧,拨号记录、聊天记录等,那么警方通报中的其他2个人打电话你怎么只字不提?手机上没有记录?3、既然手机上有记录,那么你怎么认为他是在狡辩?事实上的确是2个同事打电话给王某文,这是事实,怎么到了女主这里变成了假的?4、王某文从头到尾根本就没有带T去,你怎么判断是王某文的T?
可能大家想问,这个是不是女主看到有T就认为是王某文的?误解?
不,接下来的警方通报你会更吐血……另外一位男主登场,就是华联超市的张某。这位张某身上发生的事情更加神奇……不,应该说是离奇!请大家看,这位张某还不是当时被女主报案的……对,你没看错,女主当时报案的对象只有阿里组长花名“曲一”的王某文一人!这位华联张某是隔了好几天再报案的……
我们看到这段的时候完全是搞不懂……
我们都知道,这个张某当天对女主实施了猥亵。
从警方的通报中,张某猥亵女主事情为真。
我们不知道这个张某是如何对她猥亵的,这个范围太大了,很多时候触碰女性身体即可理解为猥亵,这是当时张某采访。
这个超市男说酒席间有搂抱?
我们估计,所谓的“猥亵”极有可能就是警方说的陪同女主呕吐的时候有搂抱动作。我们必须再复习下女主的话,张某把她带去另外一个无人包间了吗?女主说有:
这点女主确实在瞎说,因为她自己看过监控了!当初是以丢失东西的名义看的。她应该知道张某并没有把自己带去一个所谓的“无人包间”。
而警方的通报大家看到了,并没有,就是在来回包间的路上可能有类似搂抱等行为,这点和当时采访张某一致:
超市男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其他的什么都没有。
张某可能确实不认为这种程度的搂抱算是猥亵,他甚至还要清白:
他可能不知道,酒醉状态下的搂抱,只要女方事后说不同意,你大概率就是猥亵。而让所有人大跌眼镜的事情来了……我们实在是不知道女主和这个张某是什么关系。警方的通报让我们看到差点跌下椅子。
第二天,女主酒醒了,竟然是女主自己打电话把张某叫到自己房间,告诉张某房间号,还给张某开了门,房间里的避孕套(前面女主说是王某文带去的)其实是张某带去的……在女主知情的情况下,张某还拿走了女主的一条内裤……槽点太多,让我们晕倒。
我们必须复习下女主当时的说法:
1、她当时在惊恐中醒来,浑身赤裸:
下面这段极其凄惨的自述到底是哪里来的?
再次提醒,警方还原的事实是:1、女主自己打电话叫张某来,告诉他房间号还给他开门,试问一个阿里的职员,一个华联超市的供应商,怎么能随随便便打电话让男的来自己房间?
2、张某怎么接到电话揣着套就去了?电话里是怎么说的?这套是张某自己主动带去的?他知道会发生什么?3、显然,此时女主的内裤还在,根本就不是她自己说的“醒来后崩溃+找不到内裤”,而是等张某来之后是张某带走的。4、避孕套的来源她肯定知道,内裤的去向她也知道,试问她是怎么认为这些事情都是组长王某文搞出来的?而且警方通报中避孕套还是没有拆封的,她的文中却是拆封的。
5、至于张某是怎么猥亵的,我们不知道,这点也很奇怪,张某都戴了装备准备披挂上阵了,临了竟然只是一个猥亵?套还没拆……奇怪中的奇怪……想来想去2个可能性:(1)女方不同意,他无法得逞,只能“蹭”在外面,套没用上,最终把内裤拿走要么是做“纪念”,要么是“毁灭证据”。(2)女方同意但是不同意到本垒,他也只能“蹭”在外面,套没用上,最终把内裤拿走要么是做“纪念”,要么是“毁灭证据”。除此之外,确实想不通……但是基于女方说辞和警方通报比较,女方关键问题的确大部分在撒谎!
而事后警方还专门出了一些问题的内容,大家应该还记得女方说公司领导强制自己出差。
事后警方调阅所有的电子记录,证明这就是一次简单的出差,完全不存在什么强制。警方绝对辛苦,从今年4月份就开始查,查到7月,这个肯定不会错,我们绝对相信警方。这个华联超市的项目对接人就是周某,签约那么大的事情,她不去谁去?事实上他们公司去了足足4个人,对方也是4个人,这个怎么看都不是强制的。
而女主当时说自己被灌酒。
警方也做了辟谣,这个酒席竟然还是女主自己定的……而她自己的文章中只字不提,警方能做出结论,绝对是经过大量调查,证实不是人家灌酒,而是她自己喝了7两白酒。
这点有网友不服气之类的,大家要注意,警方不是傻子,能做出这种结论一定是经过多方人员的证词交叉验证最终得出的结果。6个人快5斤,哪怕去掉女主的7两,就算是4斤出头,其他5个人平均每个人也要将近8两左右的量,灌酒的人一般是不把自己灌醉的。
有一位经验丰富的网友从喝的酒就看出来这个的确不是一个强制喝酒的局:
这是警方最后的话,全文完:
这个通报出来,很多人无法理解:
很多同学相信我们的分析,也很多有人昨天传给我们一些所谓的“反转”材料,我们没有贴,现在和警方通报一对比的确有多处不符。
显然,我们100%确定警方肯定知道很多事情,但是介于很多理由并没有把通报的逻辑性写的那么的详细。不知道还会不会有更详细的通报,感觉不大会有了,因为能够断案的案情都给出了,结论也有了。而谜团并未解开:
1、酒席间有女生,为何不让女生配女主去吐?而是张某?
2、第一次送房间,王某文隔15秒走是主动留下的还是被叫住?
3、第一次王某文要走被女主打一同事电话,同事让其去看,第二次猥亵走人,再次被女主打另外一同事电话结果再次要求去看,也就是说阿里去济南的4人里另外2人都打电话。王某人去的4次除了第一次之外是3次,3次里2次是王某文前脚刚出门,后脚电话就来了,我们不知道当中的关联。
4、第一次报案的时间是在女主在清醒状态下把张某叫来,猥亵完之后拿走女主内裤留下避孕套后3小时左右报案的,而报案的对象却没有张某,矛头直指组长王某文。
5、27日晚上喝酒+被王某文4次入房,28日清晨召唤张某来,猥亵完之后3小时左右报案,报警之后通知了老公,要自杀(自称,警方通报无内容),女主老公过来一直呆到8月2日回杭州找单位讨说法,后续却一直到8月4日才报警对准张某,不知道为何那么迟?按理说当时去饭店看监控就应该能看到张某对自己毛手毛脚,怎么不同时报警?而且第二天还要召唤张某?而且自己的文中刻意隐瞒了这段?移花接木到了王某文头上?我们的的确确无法解释这个谜团,不过我们的确有一种猜想可以解释上面所有问题,但是这个猜想限于法理我们不能写出来,只能留给大家去分析思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