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图来自电影《教父2》
近期,《鲁南制药股权争夺内幕:创始人托孤遭背叛》之类的报道,标题夺目,沸沸扬扬。家族信托作为财富传承工具中“王冠上的明珠”也因此蒙尘。喧嚣褪去,我们是否应该静下心来思考,王建平律师为鲁南制药已故董事长女儿赵龙设立“家族信托”,真的弄错了吗?
根据山东省临沂中院的判决书、BVI法院判决书载明的事实,根据目前可以采信的公开资料,我理解王建平利用家族信托这个财富传承工具,为赵龙设立“不可撤销的任意信托”,是适当的,没有错。
一、家族信托设立的来龙去脉
为了清楚地说明王建平律师为赵龙设立家族信托没有错,我们需要先看看这个名为“菩提树信托”的家族信托设立的背景,以及其被媒体口诛笔伐的来龙去脉。
今年64岁的王建平律师,22年前认识鲁南制药创始人赵志全董事长,也就是大家口中的“老赵总”,两人年纪相仿,一见如故,成为朋友。
2001年,为了解决鲁南制药与外资股东之间的矛盾,老赵总拜托王律师夫人,由鲁南制药出资7560万元,以王夫人美国公司的名义,受让占鲁南制药总股本25.7%的外资股,并签署委托持股协议。
2011年,王夫人与鲁南制药在BVI设立的公司签订信托协议,约定由王夫人受托持有全部股权,并约定鲁南制药为唯一受益人。
2014年,老赵总不幸病故,英年早逝。病逝前,老赵总拜托王律师夫人照顾他的女儿赵龙。不久,赵龙将父亲签字的《关于撤销信托和办理信托财产过户的通知》,指示王夫人将股权过户给赵龙。王律师将老赵总的指示告诉了鲁南制药高管,遭到反对。
2016年11月20日,王律师夫人签署设立不可撤销的家庭任意信托,名称为“菩提树信托 BANYAN TREE TRUST DEED”,香港中介公司对该信托做了备案登记。
整个信托文件基本上都是格式文本。由于家庭信托必须有家庭成员作为受益人,所以信托的受益人为王律师的女儿和赵龙,信托保护人是王建平本人,信托管理人是恒德私人信托管理公司(王是这个公司的唯一股东和唯一董事),进入信托的初始资产为外资股股权。该信托生效后, 2017年2月1日,王律师女儿签署放弃该信托受益人全部权利的声明。随后,向香港中介公司备案。
像往常一样,王赵两家在海南陵水的清水湾一起过的春节,王律师告诉赵龙,信托文件已经签署完毕,回到北京后再给她一份,他女儿签署的放弃信托权益声明也会给她一份。据王建平自己在致临沂市政府的信中说,赵龙表示说王叔你辛苦了。
2017年2月27日,赵龙指责王建平律师设立的信托,不能保障她的利益,王律师作为信托保护人随时可以把她从受益人里面移除,督促王建平一个月内将王夫人代持的鲁南制药外资股转给赵龙。但是,鲁南制药高管不同意。王建平认为他是中立的,希望股权归属交给法院裁定。
2017年3月,王建平与临沂市政府有关负责人讨论后续处理方案,王表示他妻子早已不想代管鲁南外资股股权,希望尽快脱身。问及解决方案,王说准备打确权之诉,请求法院判决鲁南制药外资股是属于鲁南制药集团本身还是属于赵龙。本案可以在临沂起诉,也可以在境外起诉。考虑到保护赵志全的形象,市政府有关负责人建议王在境外起诉。
2017年7月, 王建平以他用来担任信托管理人的恒德私人信托管理公司(也就是“菩提树信托”的受托人,鲁南制药外资股股东安德森公司的控股股东)的名义,在BVI高等法院起诉,将鲁南制药集团和赵龙列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判定鲁南制药集团外资股应当属于谁,并明确声明他们王家,也就是恒德私人信托管理公司,对鲁南制药外资股不主张任何权利。时隔一个月,赵龙也在BVI高等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把鲁南制药外资股判给她。法院决定合并审理。
2019年11月,鲁南制药在山东临沂中院起诉,请求解除王夫人公司与鲁南制药的外资股代持关系。法院四个月后判决解除代持,并于今年2月将这部分外资股权转移到鲁南制药。
今年3月,BVI法院开庭审理鲁南制药外资股争议案件。开庭前一个月,山东临沂中院判决书才递交到法官手中。法官对临沂诉讼的情况感到愤怒,认为这挑战了BVI法院的管辖权。在一份84页的判决中,法官判定这部分外资股应该属于赵龙,并在判决中指责作为证人的王建平,和鲁南制药没有及时提交临沂法院诉讼情况的报告。
7月25日,微信公众号刊发署名“南小鹏”的文章《土豪设海外信托托孤,律师狸猫换太子自家人上位》,引用BVI法院判决,不点名地曝光中国顶尖律师律所合伙人王建平律师,指控他“狸猫换太子”,“自家人上位”,“侵吞”鲁南制药已故老董事长女儿价值过亿的股权。随后,《百亿巨头创始人临终“托孤”,律师竟“狸猫换太子”》之类的报道,见诸网络。家族信托作为财富传承工具中“王冠上的明珠”也因此蒙尘。
二、什么是家族信托?先说说这个网络热点中的基本概念吧
家族信托,用教科书式的语言来说,是指以传承和保护家族财富为目的,由委托人(一般为家族创始人)将其所持有的家族财产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一般为第三方信托公司);同时要求受托人必须依照信托契约为受益人(即委托人家族成员)的利益或其他特定目的,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即家族财产)。
考虑到有的读者可能看不懂,我还是打个通俗的比方吧。
假如你是一个内地人常说的“土豪”,年过古稀,赚了亿万身家,疫情来了,看世界,每天都有人被病毒玩死,不想再那么苦哈哈地奋斗了,想把一生的胜利果实留给儿女。可是,你又担心这帮儿女不靠谱,三天两头瞎扯淡,你还健在,就眼睁睁地看着他们把你辛辛苦苦攒下的家业给败光了。
你头疼啊,苦恼啊,怎么办呢?
于是,你请王建平这样在哈佛大学法学院读过研究生的大律师给你出主意。
这时候,律师会建议你穿上“委托人”的马甲,给儿女戴上“受益人”的帽子,再把家族财产打个包,将家族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信托公司,变成“信托财产”,找一个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再把你对儿女未来怎么坐享其成的想法写进信托合同,要求信托公司为了你这帮儿女的利益,依照信托合同,管理你的家族财产。
这样一来,你就安心了。
信托公司呢,就是你们家族的账房先生,他们就拿一点辛苦钱,但是,会尽心尽力,为你的儿女护管好这笔钱。
那你说,如果这个账房先生未来某一天起了坏心思,怎么办?
没关系,你还可以指定一个“保护人”。这个人的职责就是监督信托公司。他是独立的,不但独立于信托公司,独立于你的儿女,还会独立于你。他所有的工作,就是督促账房先生为你儿女的利益好好管钱。
这下,你放心了吧?
三、王建平为董事长女儿设立“菩提树信托”,做错了吗?
答:没错。
现在,媒体把王建平为鲁南制药老董事长女儿赵龙设立的“菩提树信托”,说成“赵氏信托”,无非暗示王建平辜负了老董事长临终之前的托孤,暗示他道德水平低下。
是这样吗?
我无法证实王建平道德水平高低,但是,看“菩提树信托”的设立,是没有错的,更看不出他有什么侵吞的坏心眼。
结合王建平给临沂市政府的汇报材料,我理解,“菩提树信托”的设立,有两个重要的考量点:
第一点,让妻子与鲁南制药外资股彻底脱离代持法律关系,不再有向美国政府申报这笔财产的义务,因为信托是不可撤销的,
第二点,保持中立,等法院判决外资股到底归属所有,避免妻子对任何一方的潜在法律责任。
结合目前已知的可以采信的公开资料,我认为,这是王建平最终为赵龙选择“不可撤销的任意信托”这个工具的原因。
当时,鲁南制药董事会控制权的争夺双方,均向他的妻子致函,主张鲁南制药外资股股东安德森的股权属于鲁南制药。和赵龙的主张相矛盾。
请注意,这就是王建平设立“不可撤销的任意信托”的背景。平心而论,换了你是王律师,你能想出比更好的方案吗?
王建平采用“不可撤销的信托”,是因为以上所说的第一点,采用“任意信托”,是因为以上所说的第二点。这就是“菩提树信托”成为“不可撤销的任意信托”的由来。
下面,我再从专业角度解释一下为什么设立“不可撤销的任意信托”。
我先说说什么是不可撤销信托。
不可撤销信托,指一旦有效成立即无法被委托人撤销的信托。与之相对的,是可撤销信托。可撤销信托中,委托人保留撤销将财产放入信托的权利,如果委托人决定行使该权利,则委托人会替代受托人再次成为信托财产的所有人。
由此可见,当王建平夫人作为委托人,签署不可撤销的家庭任意信托,就等于他们王家没有侵吞股权的想法。如果王建平夫妇想侵占该股权,从专业的角度,哪有必要设立不可撤销信托呢?
看到这里,可能会有读者根据网上的议论“愤然”质问:“菩提树信托”委托人为何不是老董事长或其家属呢?
这是一个专业上的误解。根据家族信托的操作原理,信托财产通常需要由委托人以赠与的方式装入信托的。你要知道,放入信托的股权原本就是王律师夫人代持的(是否是为企业本身还是为企业老董事长代持在信托设立时仍是争议点),你设立这个家族信托,委托人在实操中不可能是老董事长或其家属。
我们再说,为什么设立“任意信托”?
所谓任意信托,指的是受托人有权决定如何分配信托收益,也有权决定分配给谁的信托。与之相对应的是固定权益信托。固定权益信托中,信托受益人对信托财产的收益享有固定的利益。
如果王建平不设立任意信托,未来法院判决股权归属鲁南制药的时候,他作为这个信托的委托人,就不能把股权还给鲁南制药,就违反了代持人应有的中立立场。
说到这里,你想想王建平的处境吧。
他的处境是,股权是他妻子代持的,鲁南制药和老朋友女儿都在争夺,他是案外人,他要等法院明确安德森公司的股权归谁。明确之前,利用任意信托的灵活性,等到将来法律判决明确公司股权归属再将公司股权交付给实际所有人,这不挺好吗?
如果某些财经媒体不怀偏见,并且明白“不可撤销的家庭任意信托”的特点,完全可以从这个信托的法律架构设计方面,看到王建平的苦心、王建平的不容易,最终明白这是一个可以理解的变通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