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社会求助的窗口
帮助了许多有需要的人
但当原本举足轻重的雪中送炭
蒙上了隐瞒与欺骗的阴影
相信每一个伸出援手的好心人
心里都不是滋味
浙江温州的吴女士
7岁的儿子突发脑出血
她在筹款平台上发布求助信息
仅一天半就筹得近70万
然而有人对她的家庭经济状况提出质疑
而平台方的证实更是让很多人吐槽
“骑自行车的给开车的捐款”
儿子生命母亲求救
一天筹得70万
7月21日,吴女士7岁的儿子突发脑出血、左侧瘫痪。
“儿子在重症监护室,昨晚做了开颅手术,还没有度过危险期……家里十分困难,如果钱不够药被停了,命都保不住……”22日,吴女士在“360大病筹”平台求助,筹款金额为49万元。
平台呈现的求助人家庭经济情况为:年收入5万元以下、一套未变卖房产估值20~100万、无车、家庭欠款2~10万,显示“审核已核实”。
当天下午,筹款金额提升到80万,经网友转发,所筹金额快速攀升,仅一天半时间筹款近70万元,但质疑也随之而来。
22日晚,平台在该求助信息下发声明,称因工作人员疏忽,此前家庭经济情况有误,实际家庭年收入25万,有一套未变卖房产,预估150万,一辆沃尔沃汽车预估12万元。
23日下午,该筹款项目终止,吴女士向平台申请退回捐助款。到26日晚,项目所筹69万余元全部退回11852位捐助人。
记者27日从温州鹿城区公安分局了解到,警方已着手调查此事。
求助人与平台纷纷发声
“我没有想刻意隐瞒家庭情况,因为第一次接触网络筹款,不清楚规则,现在情况变成这样,我也很后悔。”她表示。
吴女士称,22日,“360大病筹”人员在ICU门口主动找她问需不需帮助,“当时第一天就花了2万多,我心里也没底,不知道钱够不够,就同意了。”
22日下午,经吴女士确认的求助信息发布。当晚9点多,工作人员向她表示,因“领导特批”,额度调高至80万。
吴女士表示,22日晚、23日早,她两次向平台方表示“捐款够用了,申请停止吧。”
吴女士告诉媒体,她和丈夫开小店,一家三口和母亲住在30多年的老房子里,另一套110平方米的新房不在市区,车子价值十几万,但有车贷、房贷,儿子学钢琴一年费用约2.5万。
针对“工作人员是否有代操作”的问题,平台相关负责人表示,“当患者或家属出于身体不便等情况,无法自主使用智能手机或在线服务时,会由筹款顾问与患者或家属沟通,在知情、授意的前提下协助发起筹款,为患者家属如实表达病情和需求——本次筹款项目属于这类情况。”
至于提高额度至80万的操作,平台方表示是了解到孩子的病情,出于急迫的关切和人道主义,申请提高筹款额度,而操作引发了争议,也触发平台风控预警系统,系统自动将项目列入关注名单,之后家属提出退款申请,平台作出相应处理。
有网友吐槽到
“一群骑自行车的给开沃尔沃的人捐款。”
原本善事一件却变成闹剧一桩
求助人与平台谁该为此负责?
其中又存在哪些法律问题?
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席绪军律师表示,对于求助者而言存在着欺诈骗捐的问题,对于平台方来说则是审核不严的责任。具体需要看平台是否为盈利性质,从中起到了什么样的责任,双方的沟通究竟是什么样,再来具体判断责任的归属。
根据《慈善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凡律师表示,如果吴女士所述情况属实,求助人将相关材料发给平台,由平台进行文本编辑、提高筹款额等操作,那么平台方的行为应属违法。
我国《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
“作为第三方网络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和众筹平台,应当对筹款发起人以及发起事项进行一定程度的审查,并严格监督款项收支及资金去向,否则有可能承担相关连带或次要责任。”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杨阳律师说道。
广东创基律师事务所谢天龙律师认为,救助人出处悲悯之心伸以援手,但是在网络平台上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此时应该追讨平台没有审核清晰就将信息发布出去的责任。
杨阳律师表示,如果发起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获得善款,轻则违反《民法典》的诚实信用原则,重则有可能触及刑事诈骗犯罪。
在这起事件中
当事人吴女士将筹得资金
尽数退还给了所有捐助者
但是我们仍然不由发问
隐瞒财产信息的当事人
必须要偿还捐款吗?
席绪军律师说:“隐瞒重要信息,导致捐款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捐款人当然可以要求返还。”
“如果求助人的实际情况达不到救助标准,但通过夸大事实获得了捐款,这些捐款均应予退还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王凡律师补充到,即使所获捐款确实已用于救助无法退,捐款人也可根据《民法典》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的规定要求求助人退还。
我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其中就包括“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谢天龙律师表示,由此可见,法律对此有着相关的规定,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却存在着漏洞。“信息发布平台没有尽到内部管理责任,行业主管部门也没有监管到位,目前我国关于互联网慈善这块的监管仍有缺失。”
杨阳律师表示,网络筹款企业应该加大资源投入,健全审核机制,以免发布虚假众筹信息对捐助者造成情感伤害,同时可以要求大病众筹申请人签署保证书,保证申请情况属实。除此之外,平台还应提醒申请人如果其发布虚假信息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无论是故意捏造经济情况还是平台审核不严,都会消费广大热心群众的善良,也将导致社会信任的缺失,让捐助者在捐助时产生信任顾虑,不敢捐甚至是不想捐,最终真正需要帮助的人将得不到帮助。”王凡律师说道。
针对目前我国对于互联网大病众筹的监管还有漏洞,杨阳律师建议相关部门有必要尽快立法对其进行规范。谢天龙律师也建议,主管部门可以建立事前报备登记制度,全流程做好跟踪监督。
众筹募捐需要公开透明
让真正有需要的人获得帮助
更不要让好意施救的人寒了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