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民法典施行后,各地陆续宣判适用该法条支持撤销婚姻的案件,受到社会关注。

然而,近日,浙江省衢州龙游县人民法院却对一起类似案件作出不一样的判决。这次案情有哪些地方不一样呢?

衢州的王先生(化名)与李女士(化名)经人介绍相识,虽然二人已过不惑之年,但怀着对爱情的憧憬,很快步入了婚姻的殿堂。2019 年 9 月,二人登记结婚,期间,王先生向李女士支付了彩礼钱,并赠送了财物。

婚后 2 个月,李女士确诊了乳腺癌,并到多家医院就诊。对于自身患病的情况,李女士并没有第一时间告诉丈夫,直至一次偶然的机会,丈夫发现了妻子的诊疗材料。王先生觉得接受不了,二人因此多次发生矛盾。

今年 3 月,王先生以李女士婚前未如实告知患有重大疾病为由诉至龙游法院,要求撤销与李女士的婚姻关系,并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及财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妻子确诊乳腺癌的时间系 2019 年 11 月,晚于二人结婚登记的 2019 年 9 月,因此并不存在婚前隐瞒的事实。

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原告主张的事实系发生于民法典实施前,因此,该事实引起的民事法律纠纷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即婚姻法。

而婚姻法并未将夫妻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作为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仅将胁迫婚姻作为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二人的婚姻关系属于胁迫婚姻,因此原告主张婚姻关系属于可撤销婚姻不能成立。



法院认为,对于罹患重症的妻子,原告王先生应该给予多些信任、关怀、体谅和包容,共同努力经营夫妻关系,故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