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阿萍长期无法工作,女儿大学毕业后也一直未找到工作,每月实际收入不足一万元的阿雄却在10个月内,将近78万元的家庭存款全部打赏给了女主播。妻子一怒之下将丈夫、直播平台、女主播均告上法庭,诉请将被打赏的家庭共有财产返还。但是,经过法院判决,妻子阿萍的诉求被驳回了,因为这背后的法律关系无法被认定为赠与关系,而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丈夫将家里积蓄全打赏女主播

2019年,51岁的妻子阿萍一怒之下,将其相伴二十余载的丈夫阿雄告上了法庭,同时被告的还有某直播平台网红小佳以及小佳所在的直播平台。

阿萍称,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仅仅10个月,阿雄将近78万元家庭存款,全部打赏给了主播,其中绝大部分被阿雄打赏给了主播小佳。

直至女儿问爸爸要钱,囊中羞涩的阿雄无力为女儿提供零花钱,阿萍才发现了这一切。

阿萍说,她和阿雄的家庭并不富裕,因为身体原因,阿萍已长期无法工作,阿雄每月实际收入不足一万元,女儿大学毕业后也一直未找到工作。阿雄打赏给小佳的钱,是这个家庭的全部积蓄。

丈夫阿雄则说,是小佳诱惑了他,他才会一时头脑过热,将近乎全部的家庭积蓄,打赏给了小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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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雄自称是在2018年4月,无意间下载了直播平台后,慢慢开始学会充值打赏的。一开始,阿雄只给平台充值了1元钱,小佳也只是他关注的众多主播之一,他偶尔会给小佳打赏小礼物,但一开始金额并不大。没想到,后来小佳主动向阿雄索要了微信号,并相互添加了微信,两人很快熟悉了起来。

性感的照片、暧昧的短视频……这一切让阿雄相信,自称在国外留学的小佳,回国后即可与他见面、约会,两人此时正处于恋爱关系之中。阿雄是在小佳的要求下,逐步减少了关注其他主播的数量,也是在小佳的要求下,以打赏礼物的方式帮助小佳赢得“连麦PK”等比赛。

10个月间,阿雄近乎将所有的家庭积蓄,都打赏给了小佳。

妻子要求认定赠与行为无效


在起诉过程中,妻子阿萍提出了三点诉求:其一,阿萍要求法院认定阿雄在2018年4月至2019年期间充值打赏近78万元的赠与行为无效;其二,小佳和平台需将近78万元共同返还;其三,诉讼费由小佳、直播平台承担。

对于阿萍的要求,小佳、直播平台均予拒绝。

他们认为,作为一名成年人,阿雄完全明白自己在做什么。阿雄花钱购买了“玫瑰”、“礼花炮”等虚拟道具,也享受了与主播互动、欣赏唱歌等服务,其用户名在直播间中带有皇冠,显示了其“身份尊贵”,其进入直播间有“闪亮登场”等特效,他还拥有管理直播间,主动向主播提出表演需求等权利。此外,阿雄一共在直播平台注册了5个账号进行充值,充分显示了阿雄清楚地知道,直播是有偿的。

另外,小佳称,她与阿雄之间不存在线下见面或线下打赏的情况,二人之间并无暧昧关系。小佳并不知道阿雄处于已婚状态,也并无破坏阿雄婚姻的想法。

小佳和直播平台认为,阿雄的直播打赏行为持续了近1年,以小额多次的形式发生,且发生时间大多在晚上7点至次日凌晨。作为阿雄的妻子,阿萍未察觉到阿雄行为,应自行承担后果。

据此,小佳、直播平台主张,阿雄和直播平台之间并不是赠与关系,而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阿萍所要求的认定赠与行为无效,将近78万元共同返还的诉求并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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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尽积蓄打赏主播并非个案


阿萍并不是唯一一个因丈夫打赏女主播而受伤的妻子,相似的故事也发生在阿琼身上。同样是因为沉迷看直播,阿琼的丈夫阿凯也将家庭15年的积蓄共计74万余元,大部分打赏给了女主播小玲。

作为妻子,阿琼认为,小玲和她的丈夫阿凯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丈夫阿凯充值、打赏的行为是为了建立婚外情,而小玲对阿凯的动机是明知的,且用语言、行为暗示阿凯可以交往。

据阿琼介绍,阿凯在直播平台共建立了6个账号,其中3个账号中带了小玲的名字,如“一往情深只为玲”等。阿凯和小玲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阿凯向小玲自称单身且很富有,除了线上交流外,阿凯还曾代小玲预定酒店,并赠送了包、泳衣等实物。尽管如此,小玲认为,其与阿凯之间的关系仍属于是主播与粉丝之间的正常关系。小玲并不清楚阿凯已婚,也无意破坏阿凯和阿琼的家庭关系。

与小佳所在的直播平台一样,小玲所在的直播平台也认为,打赏实际上是当事人为获得参与互动的个性化而实现服务合同权利的一种方式,并非赠与,也不具备赠与合同的无偿、单务性(即仅合同一方负有义务)。因此,阿琼要求法院认定赠与行为无效,返还所有家庭存款的诉求不应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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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求为何未获法院支持?

目前,这两起案件均已审结。无论是阿萍还是阿琼,她们的诉求均未获得法院的支持。

对此,审理阿萍案件的一审法院——普陀区人民法院的法官认为,用赠与合同关系理解用户的打赏行为,不仅不符合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也不符合各方当事人所体现的交易特点,并不利于保护当事人之间的公平交易关系。

所谓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在赠与合同中,受赠方无需支付对价。但在平台和阿雄的关系中,合同双方均支付了对价,阿雄支付了金钱,平台方则以通过主播提供表演等方式履行了合同义务。

虽然用户可以在选择不打赏的情况下欣赏表演,但并不能以此反推用户在打赏后未获得任何利益。因此,根据各方的意思表示及交易特点,直播平台、阿雄、主播小佳三方之间的关系,应为阿雄与平台之间形成了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小佳作为主播提供的表演,为直播平台提供的服务之一。

此外,法院认为,尽管阿萍主张,阿雄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打赏,但并不能据此认定阿雄的打赏行为无效。首先,阿雄是以小额多次的方式进行打赏的,其用于打赏的手机号之一属于阿萍。因此,阿萍称自己对阿雄的行为毫不知情,缺乏证据。同样,由于阿雄的打赏行为具有小额、高频的特点,无法触发平台对阿雄财产来源是否合理的怀疑。如阿雄和阿萍均认为阿雄擅自处置了夫妻共同财产,也仅在夫妻内部产生侵权责任,对外不影响网络合同效力。因此,妻子阿萍的诉求,被法院全部驳回。

同样,审理了阿琼案件的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驳回了阿琼的全部诉求,阿琼的丈夫阿凯与直播平台的关系,同样被认定为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上海二中院认为,并无证据证明主播小玲的直播内容突破了公序良俗的范围,小玲对阿凯已婚的情况并不知情,更不能根据阿凯的目的来断定小玲的行为性质。

阿琼作为妻子,应对夫妻双方共同积蓄情况有所了解和控制。作为家庭一员,阿琼也应对家庭财产行使管理权利,尽到管理责任。(文中提及所有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