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杨案二审结果出炉后,7月1日,国际体育法院仲裁庭也将此案仲裁书公示于其官网上。

此前,曾因一句“孙杨是国外最讨厌的中国选手”,而被称作国内第一“孙杨黑”的体坛周报知名记者王勤伯,也在7月2日的个人社交媒体上如此分析说:

“昨天认真阅读了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孙杨案判决书全文……初步印象是这样:”

“1、上一份8年判决书,法官团更在意维护规则。这一份判断,违规的事实并无改变,但从法官的陈述看,法官着眼点有更多对运动员的权利、自辩词的重视”。

“一些在上一份判决书里很干脆地否决的内容,在新一份判决里都进行了分析和回应,例如护士的资格,孙杨方面所谓的录像(并未提供完整录像,被法官称为“肉条”)。



“2、新的一份判决书有一个上一份判决书没有的优点,是痛斥了国际泳联判决的荒谬。这件事情我从一开始就说过,国际泳联有重大责任……”

“3、在上一次听证会缺席的‘建筑工人’参加了听证会。但并未提供十分有利于孙杨的证词。他曾参加过不止一次药检是事实,并非临时找来的。他的拍照行为是药检团队的一大污点,无论WADA证人坎普,还是法官团都一致认定这是错误的”。

“4、证人可能受到了连续的威胁和恐吓,听证会之前是双方争执的重要问题。孙杨方面否认,后来也做出承诺不会这样去做”。

“5、孙杨方面要求主审法官不来自英语国家,这个请求在事实上得到了满足”。



“6、此类违规,过去国际泳联的规则就是8年禁赛,现在有了新规则,在51个月最低禁赛期和8年最高禁赛期之间,法官可以灵活选择,法官选择了最低禁赛期,因为法官相信孙杨不是存心要去破坏药检程序,而是他自始至终都认为自己是‘对的’”。

“这一点,其实是认可了国际泳联判决书的‘愚蠢’定性,CAS认为国际泳联认定孙杨行为‘愚蠢至极’‘下不再犯’却又没有处罚,这是自相矛盾的”。

“7、归根结底,这个官司从头至尾都只是一个规则问题,如何遵守规则、合理运用规则问题。孙杨方面的处理错误在于对规则理解有误”。

“法官也注意到了孙杨依靠他人意见的问题,然而很可惜,付出代价的是运动员本人,这也是体育界的基本规则”。

……

从王勤伯对这份“孙杨案”二审仲裁书的分析中,我们不难发现有以下值得重视的东西:



第一,国际体育法庭虽经历了一审、二审过程,最终将对孙杨的禁赛,也依据2021年实行的新规,从禁赛8年改为禁赛4年3个月,但对孙杨“违反规则拒检”的认定与定性,从一审到二审,并无任何改变——这也是孙杨最终落得“禁赛处罚”之结果的根本性原因!

这也诚如王勤伯所言,“孙杨案”只是被国际体育法庭认定为违背了抽检规则——即孙杨不让带血检样品,造成了“拒检”行为。

孙杨在抽样前两周还多次受到抽检,且无任何问题,这说明“孙杨案”与所谓“服用禁药”并无关系,但因孙杨过去因误服被禁赛过3个月的“案例”在前,所以他才被加重了处罚。

第二,孙杨认为自己对自己最有理、有力的依据,即三位抽检人员资质的问题,仲裁报告中进行了详细回应:

报告中称:“三位抽检人员提供了ISTI(WADA使用的检测与调查国际标准)所要求的身份证件,包括:1、DCO提供IDTM的员工卡;2、BCA提供的护士初级专业资格证;3、DCA签署的声明”。



也就是说国际体育法庭完全认可以三位抽检人员资质的合格——且那位被孙杨及国内称作“建筑工身份的临时工”,事实上并非临时来抽检,而是多次参与过抽检工作,这也让国内对于这“临时工”资质的攻击失了目标。

不过,这位“建筑工”身份的尿检官,确实有失误之处——他对孙杨拍照(有人说是追星行为,有人说是为了固定有关孙杨的证据),但无论如何,作为尿检官有此行为,也被法庭认为不当。这一点上,多少也为孙杨的“激情抗检”行为,找到了一个重要的缘由。

而孙杨方面一直以来要求“尿检官”为其出庭作证,但一审时,国际体育仲裁庭以保护证人隐私为由,拒绝了孙杨的这一要求,这位尿检官还在此后公开发出了“文字做证”说明,但这次的仲裁报告显示,这位尿检官在线上二审时,确实进行了做证——可是,按王勤伯的说法:其证词对孙杨却并不利!

自己竭力找的证人,最终证词却于自己不利——孙杨团队这事办得,哎,一言难尽啊!……



而关于“证人可能受到了连续的威胁和恐吓”问题,孙杨方面坚决否认,但也“做出承诺(未来)不会这样做”——这其实在没有证据证实的情况下,是对孙杨今后行为的一个约束和要求:即孙杨以后也不能对这些证人有类似行动!

第三,“孙杨方面要求主审法官不来自英语国家,这个请求在事实上得到了满足”。

显然,孙杨方面认为自己的案件,有“国际政治斗争”的因素——当然,这也并非完全空穴来风!

“孙杨案”之所以还有二审的机会,其实与案件内容本身无关——而是孙杨团队的律师,找到了一个一审时主审法官身上的瑕疵,即这位来自意大利的法官,曾在网上有针对玉林狗肉节多次发表言论,但其中有涉种族歧视言词,这是瑞士最高法院驳回一审案子的唯一原因!

所以,“孙杨案”在二审时要求“主审法官不来自英语国家”,就有了一定的理由和依据,这也让一审中因此“被打脸”的国际体育法院,不得不实质上同意了这一要求——这起码在道义和舆论的层面上,是孙杨团队的一种“胜利”吧!



第四,仲裁报告书中称,法官之所以“选择了最低禁赛期,因为法官相信孙杨不是存心要去破坏药检程序,而是他自始至终都认为自己是‘对的’”。

一是这说明孙杨确实到现在,都完全认为自己无过错,这从报告中还显示,孙杨曾要求国际体育法庭能“在6月25日之前公布仲裁结果——以便他能赶上东京奥运会报名的截止日期”之表述上,再次佐证了孙杨从未相信自己有过错的态度和认知,也就是说,孙杨从来都没有知错和认错!

二是从国际仲裁庭因此认为:国际泳联第一次对孙杨的处理中,指明孙杨行为“愚蠢至极”,但却不实质处罚的错误和危害——即国际泳联这样做,其实是害了孙杨!

对于一个看起来只知游泳,却对规则、法规有点“无知”的孙杨,在某种程度上而言,他是被像国际泳联这样的机构或人,给“溺爱”成了一个“坏孩子”!



这一点上,确实值得围绕在孙杨利益身边的机构与人们的反省!像仲裁书中还有一句“法官也注意到了孙杨依靠他人意见的问题……”——这也同样是对孙杨身边人的不当维护、实质上是溺爱进行了批评。

确实,像孙杨方面多次称,他当时也电话征求了身边机构人员的建议等,还有孙杨并没有专门的经纪人——而是由其母实质上担当,但孙母在当场所起到的作用,事实上也如人们批评的那样,不是对孙杨起到管理、提示与警醒的作用,而是产生了顺从、溺爱孙杨的效果,这也是值得孙杨及其身边利益相关者高度重视、深刻反思的地方!

但无论如何,“孙杨案”已经最终定谳,结果无从更改——无论是否会“熬到巴黎奥运会”,但孙杨实质上已结束了职业生涯!

如何吸取教训,而不只是“永不认错”这一种思维,或许才利于这位曾经的伟大运动员,能在人生的下半途,走得更顺当些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