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天大的喜事
但是温州彩民王先生
中奖之后却高兴不起来
因为他在兑奖时
发现奖金已经被人领走
疑似朋友圈信息泄露,奖金被人冒领
6月19日下午3时50分左右,王先生在温州市鹿城区新田园的一家彩票店购买了一张“体彩,竞彩足球比分”的彩票,彩票合计为200元。
20日凌晨,这张体育彩票所对应的足球赛结束,王先生得知自己的彩票已中奖。兴奋之余,他将彩票拍了照片发到微信朋友圈,以表达自己的喜悦。
当天下午,当王先生再次来到新田园的彩票店时,店主告诉他这张彩票已兑奖。根据彩票店电脑显示,王先生的这张彩票中奖金额6000元,兑奖状态为“已兑奖”,兑奖时间为昨天中午12时26分20秒。
但是,至于在哪里兑奖,该彩票店电脑系统无法显示,只显示兑奖点编号为5406096934101。
明明彩票在自己手上
还未兑奖
奖金却已经被人领走
这让王先生十分纳闷
怀疑自己的彩票被人冒名兑奖
随后,他来到了鹿城公安分局黎明派出所报警。记者在黎明派出所见到了王先生,王先生给记者展示了他的中奖彩票。“我怀疑,是因为我在朋友圈发了彩票的照片,所以才导致彩票信息泄露,有人利用我的照片,去彩票店冒领了。”
记者陪同王先生来到他购买彩票的彩票店。在彩票店,记者发现,利用王先生发在朋友圈的照片,确实能在彩票机上扫描出彩票信息及中奖信息。而至于照片能否代替彩票领奖,该彩票店的老板表示,在他们这家店肯定是不行的。
而在该彩票店的一张“兑奖温馨提示”上记者看到,中奖金额不超出1万元的,可到全省所有体育彩票销售点兑奖;兑奖者兑奖时需要携带有效身份证原件,本人银行卡和有效中奖彩票原件。
目前,鹿城警方已经受理此事,并展开进一步调查。
律师:如确系利用朋友圈照片领奖 可能构成犯罪
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郑自力表示,彩票销售过程中不记名,中奖后获奖人手上的“彩票”可作为向商家兑换奖金的书面凭证,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有人利用王先生的中奖信息成功兑换中奖奖金:
第一, 虚构自身为彩票所有权人,向商家兑换相应奖金,商家作为被骗者且处分了中奖奖金,不论王先生还是商家作为受害人,他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
第二,兑奖过程中,兑奖人可能涉嫌盗窃罪,至于商家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具体要看是否存在故意串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