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收费41万,但律师只收了5000
据澎湃新闻,长沙律协官网5月26日公布的《湖南XH律师事务所、严某某律师不正当竞争一案》披露,2017年5月9日,委托人刘某某经朋友介绍请求严某某律师代理潘某某诉刘某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碍于朋友情面,严某某律师决定接受委托,并指派肖某律师担任该案刘某某一审程序的诉讼代理人。当日,湖南XH律师事务所与刘某某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代理费为5000元,至今未收到刘某某该笔律师费。
调查组查证发现,肖某律师在代理过程中正常履职,没有证据证明有违《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
最终律协认定,由于没有证据证明被处分人收取了委托人刘某某的律师费用,故“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的违规事项不能成立;被处分人构成“采取过分低于律师收费指导标准进行收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长沙律协的处理结果:给予湖南XH律师事务所警告的行业处分;给予湖南XH律师事务所严某某律师警告的行业处分。
在该处分后面还附有《案件评析》,评析人认为,本案中,律所在合同审查时并没有对该收费明显低于收费标准进行严格审查,该律所的管理并不规范。严某某律师碍于朋友情面低价收费指派律师代理该案件,委托人却连5000元也并未支付,在案件代理过程中,肖某某律师虽然正常履行律师职责,但仍遭到投诉,可见委托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并不会因为律师低价收费而降低对律师的要求,特别是法律关系复杂或存在巨大利益冲突的案件中,律师如因低价收费未认真履行职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代理律师还有可能面临损失赔偿。
评析人最后认为,律所及律师无正当理由在收费标准以下收费吸引客户的行为严重背离市场价值规律,其结果将造成法律市场的混乱,使委托人无法正确的选择法律服务,其合法权益可能得不到及时和合法的维护,另一方面其他律师由于受到低价收费的排挤无法获得案源,或将采取同种方式,其结果将导致律师业务素质的下降,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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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武汉晨报,6月3日,上述处分信息已从长沙律协官网撤销。记者联系长沙律协询问,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称,“不清楚,不了解此事。”监事会工作联络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不方便对律师收费低这一行为进行点评,也不清楚通报是怎么发出来的。
针对长沙律师协会的这份通报,3日下午,长沙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表示,该处分是协会内部的处分,并非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并称该局已经关注到了相关舆情,正在进行处理。
业内争议极大
此事在律师业界引起极大争议。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一名律师表示,5000块钱确实是非常低了,这干扰了正常律师收费的市场规律。若都这样低收费很难保证服务质量。
湖北一家律所的知名律师表示,律师在代理案件时,收取低于指导价格标准的费用,很难说是不是“不正当竞争”。
“每个省份都会有律师行业收费指导标准,收费方式大同小异。”根据湖南省律师协会制定的收费行业指导标准,争议标的10万元以下的,收费3000元-10000元;争议标的在500万元至2000万元,收费为标的的4%-2%。
“长沙这个律师,1500多万元标的,只收5000元,太离谱。”这位律师称,即使当事人是她很好的朋友,都不可能收这么低的费用。
但据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戴盛仪表示,上述长沙案件中律师的行为没有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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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从所有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部分来看,并没有涉及到“低价”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条款。“所以,虽然其过低价格的服务可能对行业有所影响,但其行为从法律上谈不上不正当竞争。”
戴盛仪称,行业协会制定收费行业指导标准,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场、引导市场良性发展,是一件好事。但是这个标准应该是拿来让会员单位参考的,“协会可以倡导这个价格,但不应是强制性的。”
长沙这家律所和律师因为没有执行相关价格,而受到协会的警告处分。这说明协会对相关价格标准已经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章第十六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其中包括“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行为。律师事务所尽管不是典型意义的经营者,但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协会的行为仍然应遵守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
戴盛仪认为,如果协会强制性的执行相关价格标准,不执行就警告处分、甚至将渉事律所踢出协会,那么可能涉嫌垄断。
央广网评论:打官司也要“最低消费”?
据央广网,律师收费问题,律协当然可以从行业规范角度,给予必要引导,但强行规定最低收费标准,并无必要。
一方面,律师的委托代理服务本质上是市场行为,律师以自己的专业技术,低价甚至免费为当事人代理案件也是律师市场竞争的一部分,只要律师事务所本身不持反对态度,其他人不应过度干涉。律师协会作为服务律师的社会组织,更不应该对律师的收费标准给予过度的干预,这不符合市场规律与准则。
另一方面,我国正处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关键时期,律师从社会公益角度出发,为低收入阶层提供价格低廉甚至免费的法律服务,有其充分的道义基础,应该鼓励、表扬,而不是打压、取缔。
当然,在部分地区,无原则的低价竞争确实是制约律师行业健康发展的顽疾,但是低价的律师服务是不是真的能达到预期目的,这需要委托人自己进行充分的评估与衡量,我们要相信当事人对律师品质、律师费的敏感度。对一些争议不大、事实清楚的案件,当事人希望少付甚至不付律师费,完全可以理解;而对于争议巨大、涉及利益巨大的案件,当事人一定会在市场逻辑、专业水准、服务效果等各个层面进行综合判断,得出自己最佳的结论。
所以,律师协会应该多去想想怎样为律师们提供好服务,怎样引导律师群体更好开展法律服务工作,而不是在价格机制问题上发号施令,发挥自己不应该发挥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