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潇湘晨报记者从“刺死辱母者”于欢处获悉,其父亲于西明将于5月31日刑满释放,家人们将前往山东省监狱将其接回。

  2016年4月14日,因在工厂接待室目睹母亲苏银霞被高利贷催债人员侮辱,20岁的山东冠县青年于欢持水果刀刺向讨债者致一死三伤。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案件经媒体报道引发争议,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于欢入狱期间,2018年11月14日,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于西明、苏银霞、于家乐(于欢姐姐)刑期三至四年不等,后苏银霞、于家乐于2019年12月、2020年6月先后刑满出狱。2020年11月18日,于欢减刑出狱。

  5月30日,于欢告诉潇湘晨报记者,2016年4月“刺死辱母者案”发生后,他没再见过父亲,联系也是通过写信和电话。于欢说,这几日家里在打扫卫生,他和姐姐给父亲买了鞋子,他还把父亲以前骑的自行车找出来修好了,“我想当成非常普通的、最好是他出差几天回来的那种感觉,见面之后可以聊一些家常。经历过这些事情以后,就觉得家庭和家人是最重要的。”

  于家乐介绍,家人们几个月前就开始为父亲出狱做准备,希望能早点把他接回家。

  

于欢为父亲挑选鞋子 图/蒋紫雯 摄

  对话于欢:

  潇湘晨报:你父亲是明天出狱?

  于欢:是。按判决书上的日期就是明天。

  潇湘晨报:在哪个监狱?

  于欢:在济南那边,山东省监狱。

  潇湘晨报:大概几点能接到?

  于欢:这个我不清楚,取决于监狱那边的情况。我们会早点到。

  潇湘晨报:明天大概多少人会一起去?

  于欢:具体不太清楚,我们想简简单单地和家人们一起去,可能他的一些朋友或者同事也会来。

  潇湘晨报:接出来以后有什么安排?

  于欢:中午先吃顿团圆饭吧,下午再看有什么安排。

  潇湘晨报:目前做了哪些准备?

  于欢:打扫了卫生,给我爸买了一些衣服和生活用品。今天给我爸买了一双布鞋,还修了他以前的自行车,想着他回来可以骑,锻炼身体。

  潇湘晨报:亲戚朋友知道你父亲什么时候出来吗?

  于欢:很多我们家的亲戚也会来打听一下,知道是这段时间出来。

  潇湘晨报:多久没见到你父亲了?

  于欢:五年多了,我出事以后就没有见过了。这是我们家人时隔五年多第一次团聚。没有视频过,我出来以后能和他写信,偶尔打电话。

  潇湘晨报:上一次通电话是什么时候?

  于欢:两个月了吧。

  潇湘晨报:爸爸对你有没有什么嘱托?

  于欢:就是希望我多读点书吧。

  潇湘晨报:爸爸回来以后有什么打算?

  于欢:他回来第二天,我打算带他去做个体检。因为他年龄比较大了,身体不太好。毕竟好几年没见面了,慢慢来吧,办完一件事再去办另一件事。他的一些事我能做的话就多多去做,不懂的话就多问问他。

  潇湘晨报:明天见面想和爸爸说什么?

  于欢:我想当成非常普通的、最好是他出差几天回来的那种感觉,见面之后可以聊一些家常。可能会激动,但不一定会说“我好想你”这种话。我感觉我可能是少说几句话、在一些事情上能做到就行了。不管怎么说,能够一家人团聚就是最好的事情。经历过这些事情以后,就觉得家庭和家人是最重要的。

  

于欢清洗父亲十多年前购买的自行车 图/蒋紫雯 摄

  潇湘晨报记者蒋紫雯高媛发自山东冠县

  延伸阅读

  "辱母杀人案"于欢减刑细节披露:狱中受6次表扬奖励

  减刑细节:


  服刑4年7个月4天后,山东“辱母杀人案”当事人于欢获减刑提前出狱。

  据此前媒体报道,2016年4月14日,因不堪母亲受辱,时年22岁的于欢将水果刀刺向了暴力催债人;2017年2月,山东聊城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2017年6月,山东高院作出改判,认为于欢刺死一人行为系防卫过当,于欢最终获刑5年。

  

▲此前于欢受审。图据微博


  2020年11月18日,聊城中院作出《刑事裁定书》,决定对于欢减去余刑释放。于欢母亲苏银霞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当日上午11时许,于欢获释后回到家中。

  聊城中院在《刑事裁定书》中称,罪犯于欢在服刑期间,能够悔罪认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奖励6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

  

  ▲《刑事裁定书》相关内容。受访人供图

  快讯!“辱母杀人案”当事人于欢出狱

  2020年11月18日上午,“辱母案”当事人于欢减刑出狱,此前他曾因刺死辱母者被判无期徒刑,后改判有期徒刑5年。2016年4月14日,苏银霞于欢母子因无法偿还高利贷,被11名催债者限制人身自由,并遭受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等凌辱,讨债者杜志浩当着于欢的面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绝望的于欢拿起水果刀捅伤4人。被刺中的杜志浩次日死亡。2017年2月17日,聊城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引发社会强烈关注,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赴山东阅卷审查。

  2017年5月27日,山东高院二审用直播的方式通报庭审相关信息。

  2017年6月23日,山东高院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改判于欢有期徒刑5年。

  此前报道:

  “辱母杀人案”细节还原:于欢被椅子“杵”后反击

  

  在经历6小时的煎熬后,23岁的于欢拿起水果刀,刺向纠缠许久的催债者。这些“不速之客”最终1死3伤,而于欢本人也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聊城中级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血案之由是母亲苏银霞的债务纠纷:苏银霞此前曾为维持公司生产,借了100万元高利贷,月利息10%,但无力偿还。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通过梳理判决、采访有关法律人士发现,在这6小时里,这对母子先被催债者监视——母子走到哪儿,催债者跟到哪儿,连去吃饭也被跟随、看守;后来,母亲被催债者用下体侮辱、脱鞋捂嘴,而在警察介入4分钟即离开他们所在的办公楼之后,纠纷再一次延续。面对无法摆脱催债者的困局,于欢选择了持刀反抗。

  儿子保护受辱的母亲却获无期徒刑,如此结果引起舆论极大关注。日前,于欢已提起上诉。二审代理律师殷清利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他们计划3月27日与法院沟通阅卷事宜。

  案发前:母子被催债者“走哪儿跟哪儿”


  血案是2016年4月14日晚上10点多发生的。不过,案发前大约6小时,苏银霞所任法定代表人的山东源大工贸公司大院已不平静。

  据判决认定的公司多名员工证言显示,当天下午4点半左右,大约10名催债人员来到公司办公楼前,“现场乱哄哄的”,有一名年轻女子在大喊大叫,“苏总和对方互骂”。

  这些上门者并非全是债权人。按判决书的说法,他们当中仅有一名1987年出生的女子称借给了苏银霞100万元,这是判决认定苏银霞此次借款的全部数额。据媒体报道,此前一天,母子已把唯一的房子抵押给放贷者,于欢的东西也被拖了出来。

  此次“对阵”没有结果。苏银霞与于欢最终回到一层办公室,催债人员则坐在外边的台阶上。晚上7点左右,催债者在楼前摆起了烧烤炉,一边吃烧烤一边喝酒。

  苏银霞母子去伙房吃饭已是晚上8点多的事情了。当他们走出办公室,两名催债者随后跟上,轮流看着他们。

  “他们往哪里去,我们就安排人跟着。”喊来多名催债者的男子李忠在证言中称,他们讨账时没有打苏银霞母子,但是“骂了他们两句”。

  在于欢姑姑于秀荣的回忆里,苏银霞母子在伙房待了大约1个多小时,此后回到办公室。

  事情的走向很快改变了——在一个名叫杜志浩的男子晚上8点多开车到公司大院之后。他留着小胡子、长头发,身穿白色半袖,是第11名也是最后一名到场的催债者。

  母子遭催债者下体侮辱、打耳光

  多名催债者均出具证言称,他们吃完饭的时候,杜志浩走进了一层办公室。随后,在楼前吃烧烤的催债者全进了楼内,监控显示,这个时间是晚上9点50分。

  苏银霞母子那时还待在办公室内。11个人围着他们,主要与苏银霞对话并要求还钱的,是杜志浩、李忠。

  这场从傍晚开始的催债“闹剧”,终于发展到了顶峰——有公司员工及家属见办公楼“乱哄哄的”,便急忙前往,透过窗户往里面看,发现苏银霞和于欢面前,“有一个人面对他们两个,把裤子脱到臀部下面”。

  脱裤者是杜志浩,判决认定的催债者张书森的证言显示,此时,杜志浩正把自己的裤子和内裤脱到大腿根,把下体露出来,对着苏银霞;杜志浩还把于欢的鞋脱下来,在母子面前晃了一会儿,并扇了于欢一巴掌。

  另有多名催债者也陈述了类似说法,还称杜把鞋往苏银霞脸上捂。他们均表示,杜和苏银霞吵了起来,杜“嘴上带脏字了”“说的话很难听”。

  在20多分钟里,苏银霞母子遭受着下体侮辱、打耳光、言语辱骂。“后期他们相互推搡起来。”如此场面令一同被困的公司员工马金栋感到事情不妙。他跑出办公室,让同事赶紧报警,“他们开始侮辱霞了”。

  监控显示,晚上10点13分,一辆警车到达,民警下车后进入办公楼。

  目击者称于欢被椅子“杵”后反击


  民警进了一层办公室。苏银霞、于欢急忙反映被催债者揍了,催债者则否认。

  多名催债者证言显示,民警当时表示:你们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

  民警并没有在屋内停留太久。监控显示,晚上10点17分,部分人员送民警出了办公楼。这距其进屋处理纠纷刚过去4分钟。

  于欢试图跟民警一同出去,催债者拦住了他,让其坐回屋里。没有民警的办公室再度混乱。

  接触过一审案卷卷宗的人士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任何一方都证实了,此时催款者确实有动手的行为,“这一点,当事双方都有一致的描述”。

  于欢供称,有个人扣住他的脖子,将他往办公室方向带,“我不愿意动,他们就开始打我了”。

  事后的司法鉴定显示,于欢未构成轻微伤,造成的伤势是:在其左项部可见一横行表皮剥落1.1cm,结痂;右肩部可见多处皮下出血。

  按照催债者么传行的说法,他们当时把于欢“摁在了一个长沙发上”。

  一名公司员工家属则看到,有催债者拿椅子朝于欢杵着,于欢一直后退,退到一桌子跟前。他发现,此时,于的手里多了一把水果刀。

  “我就从桌子上拿刀子朝着他们指了指,说别过来。结果他们过来还是继续打我。”于欢供称,他开始拿刀向围着他的人的肚子上捅。

  么传行回忆,于欢当时说“别过来,都别过来,过来攮死你”,杜志浩往前凑了过去,于欢便朝其正面捅了一下;另有3人也被捅伤。

  催债者急忙跑出了办公室。晚上10点21分,闻讯的民警快速返回办公楼。

  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成最大争议

  经过司法鉴定,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造成死亡,另两名被刺者被鉴定为重伤二级,一名系轻伤二级。

  2016年11月21日,于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罪名成立,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这已是从轻处罚之后的结果。该院给的理由是,被害人一方纠集多人,采取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秩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谩骂他人的不当方式讨债引发,具有过错。并且,于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对于欢“有正当防卫情节、系防卫过当”的律师辩护意见,法院没有采纳。法院认为,虽然于欢当时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辱骂和侮辱,但对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出警的情况下,于欢与母亲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害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

  北京刑辩律师王甫认为,“派出所处警”与“非法侵害继续”并不冲突,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处警是否让于欢认为他已经安全。而在本案中,警察离开办公室后,还有人拉于欢坐下,把他往墙角杵,加上之前的一系列事情,在愤怒和纠缠之下,于欢产生的认知会影响其行为,若仅说“羞辱停止了就不能防卫”也是有问题的。

  在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看来,于欢应当构成正当防卫。需要注意的是,首先,其被讨要的债务系非法债务;其次,于欢遭到了不法侵犯,11个人对其进行“非法拘禁”,甚至用下体对其母亲进行侮辱。

  目前,家属已委托律师上诉。二审代理律师殷清利表示,他们将于3月27日与法院沟通阅卷事宜。

  公司及苏银霞的负债情况严峻

  民警为什么到办公楼4分钟后就离开了?按照判决书认定的说法,于欢的理解是民警“去外面了解情况”,苏银霞则认为民警是“到门厅外边问怎么回事”。此后,母子试图跟民警到门外。

  不过,于秀荣及家属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民警是准备离开公司,并且发动了车。在公司员工阻拦、僵持的时候,办公室内发生了血案。

  曾有多年从警经历的律师王甫认为,警察的行为是有瑕疵的,“因为警察到场之后,应该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在这个前提之下才开始调查”,而在本案中,警察把被告人、被害人同时留在了现场。

  于欢的二审律师表示,他们准备先起诉派出所不作为的行为。

  判决书写明,两名民警、两名协勤人员分别出具了处警经过和有关情况的说明,民警也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了案发当晚的处警情况。目前,警方尚未公布有关视频。

  据媒体报道,苏银霞因涉嫌另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正在接受调查。接近苏银霞的人士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苏银霞目前尚未被起诉。

  记者注意到,山东源大工贸公司及苏银霞的负债情况同样严峻。

  在血案发生之后,2016年10月,山东源大工贸及苏银霞等被申请人,被法院裁定冻结570万元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2016年11月,山东源大工贸公司被判决偿还808万元,苏银霞承担连带责任;2016年12月,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苏银霞等人亦被判决偿还他人100万元。

  如何熬过经济困境,与于欢的自由问题一样,摆在了苏银霞一家面前。

  “刺死辱母者”案二审 由无期改判五年



  据新华社济南6月23日电(记者 娄辰 闫祥岭 吴书光)6月23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二审公开宣判,以故意伤害罪改判于欢有期徒刑五年,维持原判附带民事部分。

  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对于欢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2017年2月17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等和被告人于欢不服,分别提出上诉。2017年3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5月20日召开庭前会议,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2014年7月至2015年11月,上诉人于欢的父母于西明、苏银霞两次向吴学占、赵荣荣借款共计135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0%,苏银霞先后偿还184.8万元。其间,因于、苏未如约还款,吴学占、赵荣荣指使他人采取在苏银霞公司院内支锅做饭、强行入住于家住房等方式催债。2016年4月14日16时后,赵荣荣先后纠集郭彦刚、杜志浩等十余人到苏银霞公司讨债。当日21时53分,杜志浩等人在该公司接待室内以辱骂、弹烟头、裸露下体等方式侮辱苏银霞,并以拍打面颊、揪抓头发、按压肩部等肢体动作侵犯于欢人身权利。当日22时22分,杜志浩等人阻拦欲随民警离开接待室的于欢、苏银霞,并采取卡于欢项部等方式,将于欢推拉至接待室东南角。于欢持刃长15.3厘米的单刃尖刀捅刺杜志浩腹部、程学贺胸部、严建军腹部、郭彦刚背部各一刀,致杜志浩死亡,郭彦刚、严建军重伤,程学贺轻伤。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于欢持刀捅刺杜志浩等四人,属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其防卫行为造成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鉴于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于欢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罪行,且被害方有侮辱于欢母亲的严重过错等情节,对于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于欢的犯罪行为给上诉人杜洪章等和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建军、程学贺造成的物质损失,应当依法赔偿。原判认定于欢犯故意伤害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事实不全面,部分刑事判项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故依法作出上述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