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1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吴某因家庭琐事与父亲老吴发生争吵并打架。老吴遭儿子吴某打了一耳光后,便向吉安县公安局安塘派出所打电话报警,吴某扬言,如果老吴报警就将自己的儿子(2020年8月5日出生)搞死,让吴家断绝后脉。
安塘派出所民警接警后,派了两名民警来到老吴家中,被告人吴某见状,当着家人及民警的面将儿子从距离地面约3.95米的二楼走廊的过道处摔下,摔至一楼水泥地板。吴某的儿子当场耳孔流血,伤势严重,被紧急转往江西省儿童医院进行抢救后脱离生命危险。
经鉴定,吴某的儿子因被他人从二楼摔下受伤,致脑挫伤、急性硬膜下出血、颅骨骨折、头皮血肿等损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吴某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因家庭纠纷,将年龄为五个月大的婴儿从二楼扔下,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吴某的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曾因犯罪被判刑,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但被告人吴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减轻处罚。
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