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名失联少年 本文图均为 央广网微信公众号 图
这4名少年全部来自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他们是项某祥12岁,项某华15岁,张某豪11岁,陈某14岁。4月22日,这4名少年被杂技学校的负责人高文军带到成都参加由某传媒公司组织的演出。5月1日晚上,他们集体失联。6天后,孩子们陆续被警方找到。
所谓“国家公办杂技学校”:一周只上两节文化课,入学后禁止家长探视
在这所主办者自称所谓国家公办杂技学校里,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孩子们每星期只上两节文化课,其余时间从早到晚都在训练。主办方甚至长时间禁止学生家长探视,学制四年里也禁止学生中途退出,否则面临十万罚款。
高文军和家长签订的免费学员合同
失联少年张某豪的三叔:“这个合同大概的意思,现在我们也才发现。孩子去这个学校的话,去的这几年,我们是不能把孩子接回来的,最起码要一年以后由校方来安排我们才能去看孩子。”他还说,“觉得是政府支持的,应该都是好事。再加上它又都是政府免费教学,(承诺)孩子后期会有一个什么保障这些的。父母当时就没想那么多,但是谁知道他们才去半年多一点,就开始到处去表演赚钱了。”
记者看到了这份由校方和家长双方签订的《免费学员合同》,上面写明:孩子的学制为4年,如需国家承认的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证书,学制将为5年。同时合同约定,孩子学习期间,不得中途退出或转入其他团体,如有违约,家长将支付赔偿金10万元。合同的甲方为河北吴桥综艺杂技马戏武术舞蹈培训中心,负责人为高文军。乙方为孩子父母。
其网站公司简介中显示其对外宣传的业务范围
据出走学生张某豪的妈妈介绍,当时到他们乡里招生的时候,是通过担任当地乡镇干部的担保人找到他们,说这是政府的免费项目。
张某豪妈妈:“就是说我们是农村的,想帮我们带孩子走出去,学到很多文化知识,这个是包吃包住的封闭学校,是国家出钱,帮我们抚养小孩,这样说的。”
记者注意到,特别令人无法理解的是,合同上还写明:学校不让家长探望孩子,也不允许家长接走孩子,否则将赔偿10万的违约金。
张某豪的家长还表示,学校每次只允许家长和孩子视频五分钟,而身在河北吴桥的孩子通过视频看到远在贵州大方县的父母,总是以泪洗面。
张某豪三叔:“咱们农村的孩子都是比较能吃苦的,能坚持的就坚持,可能也觉得父母没办法才把他们送来。因为每次打电话的话,孩子都是以泪洗面的。老师在旁边给他开的视频。”
最小7岁、最大16岁,培训半年多被迫商演
位于吴桥职教中心内的吴桥职教杂技舞蹈艺术中心
孩子们在杂技学校的作息情况如何?记者通过孩子家长采访到了他们。11岁的张某豪告诉记者,他们在吴桥那所杂技学校学习期间,文化课的学习很少。
张某豪:“早上五点半起床,练到七点,下去吃饭,八点练功。八点练到十一点,下去吃饭,下午一点练功,练到六点,六点吃饭,休息到七点就练功去了。”
根据张某豪介绍,他们周一到周六练杂技,只有周日学习文化课,但只学语文课。15岁的项某华在这四名少年中年龄最大,他也向记者证实了学校的作息情况,和张某豪讲述的情况一致。项某华还告诉记者,他们在杂技学校仅仅培训了半年多,就被迫到成都去商业演出了,而且演出要一直持续一整年。
项某华:“在成都商演,每个月给100块零花钱。(我们那个班)有40多个学生,最小的7岁,最大的15岁、16岁。商业演出的合同不是我签的,陈某签合同的时候,看到的是演出一年。”
而学校负责人高文军曾对媒体表示,平时孩子们的课程是文化课与技能训练同步进行,最近还给孩子们请了个新教练,尽管训练力度有所加强,但经常会给孩子休息时间和调整期,不存在训练过度的说法。
马戏团如何变身“杂技学校”,该“杂技学校”并未在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记者调查发现,此前该校负责人高文军对媒体称,学校是公办中专。但记者到河北吴桥县实地走访并查询工商登记发现,孩子们培训的所谓学校实质是由高文军担任经营者的吴桥县综艺杂技马戏团!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该实体2014年成立,注册资本10万,属小微企业。而在高文军和家长签订的违约金额高达十万的《免费学员合同》中,甲方为河北吴桥综艺杂技马戏武术舞蹈培训中心,该名称在工商注册登记系统中并不存在!
工商登记信息显示:高文军担任经营者的吴桥县综艺杂技马戏团
记者在吴桥县采访,多位当地群众告知,吴桥只有一所公办中专杂技学校,名称为河北吴桥杂技艺术学校,属沧州市政府主管。记者采访这所学校工作人员,被告知:四位出走的孩子与这所公办中专没有任何关系。那么合同中的甲方河北吴桥综艺杂技马戏武术舞蹈培训中心,究竟是干什么的?高文军对记者表示,暂时不便回复记者。
河北吴桥职教中心大门口的教学办公楼
律师:“杂技学校”实为小微企业,涉嫌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在专业律师看来,这家所谓的杂技学校,实质是一家小微企业。其和家长签订的免费合同涉嫌欺诈。同样引人质疑的是,这家企业对孩子的强制监管涉嫌违法。
合同中的甲方名称,在工商系统中无法查询到,高文军担任经营者的公司名称为吴桥县综艺杂技马戏团。乔烽律师认为,马戏团虚构了机构“培训中心”的名称,对外签订合同,是其涉嫌欺诈的行为表现。
乔烽:“他自称与职教中心合作,由于合作和学籍注册分属两个法律关系,表现在合同中就是没有职教中心的用印,所以这是个实际为马戏团的企业。不得中途退出转出,否则这些未成年人的家长和担保人需要支付违约金十万元的格式条款无效。这不是经济类合同,即便是,违约金也不得超过本金的30%,这是法律规定,不得违反。”
在乔烽律师看来,从这个马戏团的一系列行为和合同布局来看,不排除这个企业利用“免费”合同之虚,行获得免费劳动力之实的违法动机。
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北京师范大学少年司法与法治教育研究中心主任宋英辉表示,这所杂技学校涉嫌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宋英辉:“法律有明确规定,不能组织未成年人商业演出,利用未成年人,不能从事营利性的这种。一般来说,未成年人在义务教育阶段都要接受义务教育。”
此外,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宋英辉还表示,杂技学校不允许家长探视,也明显存在问题。
宋英辉:“这个也是有问题,可以委托别人照护,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就因此失去了监护的权利。探望关心孩子成长的情况,学习的情况,也是监护的部分,所以不让父母探视,也是违反包括《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
在此事件中,四位出走少年就读的到底是一所什么机构?与当地教育部门是否有关联?组织未成年人从事商业演出,是否经过了相关部门的审批?四名杂技少年集体出走的背后,还暴露出哪些未成年人保护的薄弱环节?有关事情进展,我们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