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薛某控制使用以海外同城人人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某传媒有限公司、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主体申请注册的多个微信公众号,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广告和文章获取点击流量方式营利,其中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薛某大舅子郭某注册成立供薛某使用。
2020年2月底,薛某在“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控制期间,为吸引流量、提高公众号的关注量,便萌生利用该文章编造夸大境外华人因疫情受到很大影响文章的想法,后薛某将文章发给其公司员工林某,并编造虚假疫情信息的文章标题“疫情之下的XX(外国名称):店铺关门歇业,华人有家难回,华商太难了”,要求林某按照该标题编辑修改文章发布至微信公众号上。
林某明知该文章标题及内容是虚假疫情信息,却根据薛某的要求编辑一篇虚假的境外疫情文章范本。之后,林某将上述虚假疫情文章范本发给临时聘用的寒假工学生余某(另案处理),要求余某将范本文章中的国家名称和内容中的华人名称更改后发布至薛某控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上。
余某明知该文章系虚假疫情信息,作为公司临聘员工按照要求进行国家名称和华人名字替换编辑后,交由林某审核同意后提交至公司控制的微信公众号上。再经微信公众号后台发布管理者薛某以及郭某确认同意后发布至18个境外国家名称的微信公众号上予以网络传播。
虚假疫情文章在上述18个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后,截至微信公众号被查删止,此类文章被阅读数量共计2.1万次,其中郭某控制下的微信公众号的文章共计阅读数量为8200余次。该类虚假文章发布后误导境内外华人以为上述18个国家发生疫情、该国的华人受到很大影响,无法回国,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扰乱社会会秩序。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薛某、林某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上传播,郭某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经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鉴于薛某、林某、郭某犯罪后投案自首,且均认罪认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