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71岁的云公民站在了法庭上,这也是他落马后首度出现在公众面前。

当天,吉林省长春市中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云公民受贿一案。

据检方指控,曾在中国两个产煤大省及最大煤炭企业工作的云公民,从1992年就开始收钱了,前后敛财超4.6亿余元!

70岁被查

云公民,男,蒙古族,1950年9月生,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人,大普学历,1979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8年8月参加工作。



1968年8月,18岁的云公民到内蒙古托克托县古城乡白家营村插队,1971年成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第一运输公司工人。



1975年,25岁的云公民到清华大学热能工程系汽车制造专业学习,毕业后到呼和浩特市交通科研所工作。

从那时起至2001年7月,云公民在内蒙古多个岗位历练,于1997年1月升任内蒙古自治区副主席。

担任副主席4年多后(2001年7月),云公民离开内蒙古,跨省到山西工作。

他在山西共待了5年,历任山西省副省长,省委常委、太原市委书记,省委副书记、宣传部长等。

在云公民之前,担任太原市委书记的是侯伍杰;在云公民之后,申维辰、陈川平先后担任太原书记。侯伍杰2004年被查,是山西首个落马的省部级高官;申维辰与陈川平也在之后成了“老虎”。

作为外来的官员,云公民曾多次批评当地官场的山头文化与圈子文化。

据《廉政瞭望》披露,当时的山西省委主要领导也是从外地调来,还是云公民的清华学长。

云公民曾多次向主要领导汇报,认为有人喜欢拉帮结派搞小圈子,对自己阳奉阴违,他还给对方扣了顶“对抗中央权威”的帽子。在一次省委常委会上,云公民曾与一名本地常委爆发激烈争吵,当年此事在山西官场人尽皆知。

2006年10月,云公民成为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不到两年(2008年6月)履新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党组副书记、总经理。

据一名山西官场人士讲述,2017年中,云公民曾回过一趟山西,那时山西官场已物是人非,云公民的众多上级、同僚、部下均已锒铛入狱。

当时,有人说十几年来太原四任书记,三个落马,只有云公民屹立不倒。云公民面色一沉,连说几句“桃花源中人”,岔开了话题。

2019年10月24日,已经退休6年的云公民被查,被查时他已经69岁了。

收钱最早、敛财最多的“内蒙虎”

云公民被查的一个背景是内蒙古的强力反腐。

2020年初,按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纪检监察建议,针对云光中、白向群、邢云、云公民等腐败案件暴露出的煤炭领域违纪违法问题,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反腐行动,对2000年以来内蒙古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全方位透视“会诊”。

其中,云光中曾任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呼和浩特市委书记,他2019年6月被查,2020年11月获刑14年,他从2005年至2018年敛财9432万余元。

白向群曾任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副主席,2018年4月被查,2019年10月被判16年。根据法院查明的情况,1999年至2018年,白向群敛财8515万余元。

邢云曾任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2018年10月被查,2019年12月被判死缓,且终身不得减刑、假释。

根据官方消息,从1996年至2017年,邢云敛财高达4.49亿余元。

而云公民是“内蒙四虎”中,落马最晚但收钱时间最早、敛财数额最高的“老虎”。

敛财过4亿的4个“老虎”  两个都在内蒙古

根据检方指控,云公民敛财始于1992年,那时,他只是伊克昭盟副盟长,从那时起至2016年8月,云公民一路高升、一路敛财,跨省到山西也继续敛财。

2013年,63岁的云公民退休,但根据检方指控,即便在退休之后,他依旧敛财至2016年。

不妨来看检方指控的原文:

1992年至2016年8月,被告人云公民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伊克昭盟副盟长、盟长、盟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山西省委常委、太原市委书记、省委副书记,原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组副书记、副董事长,原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总经理、党组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以及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6866亿余元。

十八大后,有多个落马“老虎”敛财过亿,而被控敛财数额超过4亿的“老虎”至少有4人,除了云公民外,还有被执行死刑的“金融虎”赖小民(敛财数额17.88亿),以及陕西省委原书记赵正永、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邢云。

赵正永敛财数额为7.17亿余元(2.9亿余元尚未实际取得,属于犯罪未遂),同样是“内蒙虎”的邢云敛财数额为4.49亿余元。

值得一提的是,云公民的敛财数额,超过了邢云。

上述两人,均被判死缓,且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71岁的云公民会有怎样的结局?不妨等等看。

延伸阅读

官员藏880瓶茅台 与女老板发生权色交易:有女老板主动投其所好


政知君注意到,4月27日,落马正厅贾小刚案件的更多细节被曝光。

当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网发布了《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原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贾小刚案深度调查》的视频。

视频中首次曝光了贾小刚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画面。同时,还披露了贾小刚的办公室、宴请他人的“10号楼”等。

北大毕业 长期在最高检工作

贾小刚,男,汉族,1967年1月生,今年54岁,河南安阳人,研究生学历, 1987年10月参加工作,1992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5年9月,18岁的贾小刚到河南大学法律专业学习,2年后到河南省安阳市行政干部学校当教师,4年后到北大进修。

1991年9月,贾小刚到北大法律学系民事诉讼法专业攻读硕士,毕业后(1994年7月)到了最高检,从那时起至2019年3月,贾小刚在最高检工作25年。

在这20多年的时间内,贾小刚担任过民事行政检察厅正科级干部、副处级干部、民事检察处处长等,2007年10月任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

2018年12月,最高检内设机构改革,重新调整组建了10个检察业务机构,按数序统一命名,分别为第一至第十检察厅,担任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长达11年的贾小刚,履新“第六检察厅”副厅长。

2019年3月,贾小刚“空降”青海,担任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正厅级) ,2020年7月22日被查。

在贾小刚被查之前,2020年7月8日,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试点工作动员会。

会议强调,要在政法系统开展教育整顿,来一场刮骨疗毒式的自我革命,坚持刀刃向内,彻底割除毒瘤,清除害群之马,确保政法队伍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

被带走前的一个细节


在今天发布的视频中,贾小刚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画面被曝光。在上车前,贾小刚还抬头看了看天:





同时,贾小刚的办公室现场画面也首次被曝光。据检察院工作人员介绍,因为案件查办的需要,一直在封存中,没有动过,还保持着原貌。



在贾小刚办公室的柜子当中,还存放了一瓶酒。



据纪委干部披露,贾小刚嗜酒如命,尤其是特别爱喝酱香酒,酱香酒里面又特别爱喝茅台酒,“我们在北京他的两个住处,包括在西宁两个地方搜查时,发现的茅台酒就多达880余瓶。”

此外,办案人员还提到,贾小刚在收酒的时候,好多人都是给他邮寄过来,上面写的是他的名字,但是贾小刚收到以后都用涂笔或者喷漆,名字都要刮掉。

据披露,贾小刚到青海后,几乎每天都在喝酒。工作日是每天必喝,周六周日有的时候是喝两场,有的时候甚至喝三场。每天上班,心思大多数都在想怎么约晚上的酒场。

“管家”出镜:感觉他好像是学骂人的

2020年11月,贾小刚被双开。

据纪委通报,贾小刚曾在安置复转军人过程中,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搞权色交易,承诺和帮助他人承揽工程项目;违规干预司法活动;贪图享乐,享受“管家式”服务,生活腐化堕落,追求低级趣味等。

在节目中,贾小刚“管家”常永波也出镜了。

据披露,贾小刚到了青海时还带着一个生活的团队,这个“生活团队”就是贾小刚将河南老家村子里的亲戚带到青海,目的就是把他的生活伺候好、照顾好,相关费用都由贾小刚的商人朋友们支付,享受所谓的“管家式”服务。

常永波说,“其实我刚开始来西宁是冲着贾小刚来的,他只要是能够弄到二手活让我干干,那我就满足了。”

贾小刚竟然每天都有酒场,照顾贾小刚让常永波忙得不可开交。

“随着他客人越来越多,后来就把我忙的是不得了,因为他的朋友有的时候喝多了我还得送,喝多了送到哪不知道,你来晚了送完回来晚了又是一顿臭骂,这是轻则是骂,重则就是抬脚就是踹,有时候离得近的抬手就是打。他骂人我感觉有时候想想他这么高的学历,感觉他好像上了学不是学法律的,就好像学骂人的。”



常永波负责给贾小刚开车、做饭、洗衣服、安排酒局,照顾贾小刚的生活,每天出门,都要把贾小刚的皮鞋擦得一尘不染。

与女老板权色交易 自称“祸国殃民”

贾小刚还在青海省西宁市海湖新区的高档小区租住两套住房,一套用作他的住宅,另一套用作他的“食堂”。

这个所谓的“食堂”颇为神秘,贾小刚自称“10号楼”。外地的某些商人、朋友找他办事,请客吃饭都安排在“10号楼”。





贾小刚进行“权色交易”的相关细节也被披露。

据介绍,曾有两个老板来找他承揽项目,而且都是女老板,她们投其所好,跟贾小刚发生不正当的性关系来进行权色交易。

在节目中,贾小刚忏悔道:

“过问案件自己视为是一种家常便饭,朋友让问,抄起电话就打,朋友的朋友,不认识的人一问也打。现在想起来,真的是说祸国殃民感觉不为过。给检察事业,给应当有的人民群众心目当中的司法干部的公正形象,完全因为我的行为都给毁坏了。”

今年4月15日,贾小刚受审。

据检方指控,2015年至2020年,贾小刚先后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挂职),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副厅长,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工作安排、案件办理、工程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以受贿罪追究贾小刚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