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报道:
28日,针对郑爽近日“阴阳合同”、拆分收入获取“天价片酬”、偷逃税等问题,税务和广电管理部门均已回应。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予受理,正在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进行调查核实。北京市广电局已启动对相关剧目制作成本及演员片酬比例的调查。
税务和广电管理部门将认真落实中宣部、税务总局、广电总局等有关通知要求,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查处整治“阴阳合同”、“天价片酬”、偷逃税等问题,严格电视剧合同管理,严控电视剧制作成本和演员片酬在电视剧制作成本中的比例,为电视剧行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被曝签1.6亿“阴阳合同”
剧组日薪高达208万元
这起关于郑爽偷税漏税的事件,始于张恒的又一次微博爆料。
4月26日,与郑爽共同代孕了两个孩子、正在和郑爽打官司的张恒,为“自证清白”,在微博上爆料郑爽偷税漏税,并@了“国家税务总局”。
张恒还称,是郑爽的律师先“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指控我教唆郑爽偷税漏税,并遭到郑爽拒绝”,自己才不得不“尽量地履行检举义务”,以自证清白。
张恒提供的和郑爽、郑爽之父郑成华、郑爽之母刘艳的聊天记录显示,郑爽拍摄的《倩女幽魂》(现已改名为《只问今生恋沧溟》)合同中,包含了4800万片酬的“阳合同”,以及对某公司增资的1.12亿元“阴合同”。此外,为少缴税,刘艳还亲授“避税”方法。
如果爆料为真,那就相当于郑爽凭一部《倩女幽魂》就拿了1.6亿元的片酬,等同于一个月薪1万的人1333年的工资总和。如果以郑爽进组77天拍摄期计算,日薪则高达208万元。
这样的数字惹得网友纷纷惊叹,“我每个月5000块的薪水,得从东汉时期挣到现在。”
有网友计算,77天片酬1.6亿元,日薪约208万元,以八小时工作制算,时薪约26万元,一分钟约赚4333.33元,每呼吸一秒进账72元。
“如果地上有100块钱,弯腰去捡是真的会耽误郑爽挣钱的。”网友评论道。
但在张恒的曝光视频中,郑爽一开始并不满足1.5亿元的片酬,开口叫价1.8亿元,随之通过谈判才定价为1.6亿元,“算算每天可以拿200万元。”在聊天截图中,郑爽对此盘算道。
但在张恒视频中的聊天记录里,郑爽母亲刘艳却在语音中依然称,“演员现在不好干”“片酬超过5000万元就秋后算账”,并想方设法通过“阴阳合同”的方式躲避“限薪令”,甚至偷税漏税。
在张恒的爆料中,刘艳最终通过与《倩女幽魂》签订4800万片酬的“阳合同”,再利用旗下代持公司上海晶焰沙增资1.12亿元的“阴合同”。
据了解,上海晶焰沙成立于2019年,目前主控股东为陈明磊,持股比例90.00%。2021年3月,上海晶焰沙发生过股权变更,原始股东张丽敏、林慧艳及惠敏退出。但张恒同时曝光了一份代持合同,显示上海晶焰沙实际出资人为刘艳,也是唯一实际股东,持有公司100%股权,张丽敏则是签署代持的名义出资人。
同时,在张恒的爆料中,刘艳还表示4800万片酬的“阳合同”通过个人所得税的个票报销需要扣掉40%的税款,而通过将郑爽作为萃珊雯公司的艺人签约,则只需要交20%。
据了解,新沂萃珊雯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5月,刘艳为实际控制人,持股97%。
对于张恒所公布包括微信语音、文字记录及银行流水在内的种种证据,郑爽方面并未有直接回应。而截至发稿,《倩女幽魂》出品方北京文化也未对此事做出回应。
北京文化再次“踩雷”郑爽
值得注意的是,郑爽涉嫌偷税漏税再次将上市公司北京文化推上风口浪尖。
2016年,北京文化以13.5亿元完成对世纪伙伴100%股权收购,成为《倩女幽魂》主投资方。
收购的同时还附带业绩承诺,世纪伙伴承诺从2014-2017年分别实现9000万元、1.1亿元、1.3亿元和1.5亿元的净利润。对赌期内,世纪伙伴每年都刚刚完成了业绩承诺。
然而,承诺期结束后,世纪伙伴的业绩开始下滑。2018年年报显示,其实现净利润1.45亿元,同比下滑3.34%。到2019年,世纪伙伴亏损高达6.3亿,截至2019年末,净资产约4770万元,总负债5.61亿元。
2020年4月29日,北京文化发布“关于转让世纪伙伴100%股权的公告”,拟将持有的世纪伙伴100%股权以4800万的低价转让给北京福义兴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而就在同一天,北京文化被原副董事长、世纪伙伴原董事长娄晓曦发布微博实名举报财务造假。其中提及,北京文化利用《倩女幽魂》等项目助力未完成业绩的子公司,通过电视剧进行利益输送。深交所因此曾下发关注函。
另外,据北京文化此前公告,《倩女幽魂》 营业成本达到1.95亿元,且由于其内部原因,该剧款项很可能不流入公司。
作为《倩女幽魂》曾经的主要负责人,娄晓曦曾表示说:“如果《倩女幽魂》正常播放,将给公司带来3.5亿元~5亿元的回款。就在2021年1月该剧播出的节骨眼上,郑爽就出事了。”
最新财报显示,北京文化2020年营业收入4.31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7.7亿元;2021年一季度,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则预计亏损2200万元~2800万元。2019年,北京文化亏损超23亿元。
国内屡次管制“天价片酬”
对于明星“天价片酬”、“阴阳合同”等行业乱象,监管并不是第一次出手整治。
2017年,有业内人士公开表示,“2016年,一二线演员的片酬增长了近250%,一部成本3亿元的电视剧,明星拿走2亿元片酬。”
相关数据显示,部分国内演员的片酬甚至已达到影视剧全部成本的50%到80%。
针对这一乱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人社部等五部委在2017年9月联合下发的通知中指出,要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电视剧投入、分配机制,严禁播出机构以明星为唯一议价标准,综艺节目、网络剧参照电视剧的规定执行。
2018年,业内更是爆出震动整个娱乐产业链的范冰冰“阴阳合同”事件,当时,范冰冰所需补缴的税款、滞纳金以及罚款加在一起接近8.84亿元。
当年6月,群众举报范冰冰“阴阳合同”涉税问题后,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即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
从调查核实情况看,范冰冰在电影《大轰炸》剧组拍摄过程中实际取得片酬3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已经申报纳税,其余2000万元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618万元,少缴营业税及附加112万元,合计730万元。此外,还查出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2.48亿元,其中偷逃税款1.34亿元。
对于上述违法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管辖,江苏省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追缴税款2.55亿元,加收滞纳金0.33亿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范冰冰采取拆分合同手段隐瞒真实收入偷逃税款处4倍罚款计2.4亿元,对其利用工作室账户隐匿个人报酬的真实性质偷逃税款处3倍罚款计2.39亿元;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计收入偷逃税款处1倍罚款计94.6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两户企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非法提供便利协助少缴税款各处0.5倍罚款,分别计0.51亿元、0.65亿元。
对此,人民日报曾发表评论,长期以来,明星涉税问题都是公众关注的焦点。纳税是公民必须履行的一项基本义务,税收也是现代国家得以正常运行的基石。如果高收入者反而偷逃税款,挑战法律底线,最终也必然付出惨痛的代价。
同年12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通知,明确限定明星片酬。
广电总局明确,各电视上星综合频道19:30-22:30播出的综艺节目,每个节目全部嘉宾总片酬不得超过节目总成本40%,主要嘉宾片酬不得超过嘉宾总片酬70%。每部电视剧网络剧(含网络电影)全部演员片酬不超过制作总成本40%,主要演员片酬不超过总片酬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