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起诉郫都某珠宝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成都市郫都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后,双方均表示愿意庭外和解,本案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院供图
“中国黄金”与“中国黄金珠宝”
4月23日,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起诉郫都某珠宝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郫都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黄金珠宝公司)在被告店铺郫都区林国宇珠宝黄金店(以下简称郫都珠宝店)公证购买了部分黄金实物,认为被告店铺招牌等、产品标签等侵害原告商标,且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庭审中,郫都法院对证据保全公证封存的物证进行拆封。拆开封存物证袋后,一个包装袋含红色首饰盒、一张银行刷卡单、一张质保单。两个首饰盒上与盒内均印制“中国黄金珠宝”文字及图形,保证单上方印有“中国黄金珠宝投资有限公司”文字及图形。包装袋及首饰盒均印有“中国黄金珠宝 CHINA GOLD JEWELLERY ”。
↑法院供图
原告中国黄金珠宝公司系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已经授权获得排他性使用第5366859及第5366862号“中国黄金 China Gold及图”商标。原告认为,“中国黄金”系列商标无论在珠宝首饰行业内,还是在公众中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在经营行为中使用或突出使用的含有“中国黄金珠宝”字样的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构成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的近似商标,其行为已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并且被告在产品、产品标签、销售票据等上使用“中国黄金珠宝投资有限公司”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而被告郫都珠宝店本身是与另外一个在香港注册的黄金集团公司“中国黄金珠宝投资有限公司”签署有加盟的授权协议,支付相应费用。他们认为自己没有单独使用“中国黄金”四个字的行为,使用的“中国黄金珠宝”具有通用含义,不属于商标法的商标性使用。并且商标系结合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不具有攀附涉案商标的主观故意,不构成近似商标,也不构成侵权。而且郫都珠宝店营业时间短、规模小,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存在经济或商誉损失,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没有法律依据。
法官指定双方一周的调解期限
“‘中国黄金’这4个字是没有人可以有商标专用使用权的,因为‘中国’是国家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这是一个禁止性条款。”被告代理人吕杨告诉记者,他们是香港注册公司“中国黄金珠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加盟店,和“该公司签署有授权协议,并且所有的商标都是在内地注册。根据商标法第59条,即便中国黄金是注册商标,但中国是我国国家名称,“黄金、珠宝”是通用名词,任何一个企业和个人正当使用都是合法的,“我们使用中国黄金珠宝来表述该品牌是产自于中国的黄金珠宝产品。”
庭审结束后,原告代理律师李鸿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中国黄金珠宝公司已在四川地区开设多家“中国黄金”店,为当地消费者所普遍知晓。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案件之外,“中国黄金珠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原告关联公司“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行政、民事纠纷不断,网上也有一些关于“中国黄金”维权的报道。
办案法官建议经营者在以后的经营过程当中,一是对于市场的相关品牌情况进行了解,能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二是在取得授权的情况下,按照商标类型规范使用;三是在有授权的情况下要和给予授权的第三方约定好,如果因为第三方的要求被诉侵权,应由第三方来处理解决。
庭审后,双方均表示愿意庭外和解,法官指定双方一周的调解期限,调解未果的,将对本案依法裁判。
红星新闻记者 成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