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过世近两年后,其名下的储蓄卡,却在深夜被连续刷走合计21万多元。为此,其子与浦发银行瑞安支行对簿公堂。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最终判决结果显示,银行和用户均需为此承担责任。

  

  储蓄卡深夜被刷走21万多

  整个过程只有17分钟


  法院一审查明,本案原告阮某华家住浙江瑞安,他的父亲阮某和有一张在浦发银行瑞安支行处办理的储蓄卡。

  2018年2月,阮某和去世后,该银行卡一直由作为继承人的阮某华和他的妻子使用。

  在阮某和去世近两年后的一个深夜,这张储蓄卡突然有了“异常”交易。

  裁判文书显示,2019年12月19日深夜,浙江省龙港市某烟酒行和某副食品经营部通过POS机连续刷卡消费,合计达21.88万元。

  具体来看,当天23时16分01秒,这张卡首先在龙港市某烟酒行刷卡8.85万元,在之后的十几分钟里,又陆续在该烟酒行和某副食品经营部刷卡6笔。最后一笔消费发生在当天23时33分09秒。

  也就是说,这7笔消费,在短短17分钟内就完成了。

  到了2019年12月25日中午,阮某华的妻子拿卡去取钱时,才发现该卡内余额仅剩99元。当天下午,阮某华即向公安局报案。

  警方无法确定7笔消费

  实际使用人身份


  2020年4月3日,阮某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赔偿经济损失21.88万元及利息损失。

  经审理,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认为,上述七笔交易无法推定系通过伪卡完成交易,相关事实有待于公安机关侦查后方能确定,故于2020年5月19日驳回阮某华的起诉。

  2020年5月22日,瑞安市公安局对上述龙港市某烟酒行的经营者和某副食品经营部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确认上述7笔刷卡交易均是在该两处实地发生。

  2020年7月31日,瑞安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向法院的复函显示,通过调取银行卡银行交易流水、POS机消费记录,及对银行卡被消费时的POS机持有商家谈话,发现2019年12月19日23时16分至23时33分,该银行卡在上述烟酒行被消费4笔,在某副食品经营部被消费3笔,共计21.88万元。

  “现侦查方法穷尽,无法确定该浦发银行卡上述7笔消费实际使用人的身份情况。”上述文件显示。

  法院认定犯罪嫌疑人利用伪卡盗刷

  2020年8月7日,阮某华起诉银行,认为银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其认可的金融交易设备未能识别储蓄卡真伪,导致银行卡被盗刷,要求银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法院认为,浦发银行瑞安支行作为提供借记卡服务的一方,应确保该借记卡内的数据信息不被非法窃取并加以使用。

  查明的事实显示,2019年12月19日23时16分01秒至23时33分09秒之间,涉案银行卡连续在龙港市两处不同地点发生刷卡交易,第二笔交易和第三笔交易发生在不同的两处,相差时间却只有58秒,第三笔交易和第四笔交易发生在不同的两处,相差时间却只有45秒,而第四笔交易和第五笔交易发生在不同的两处,相差时间更是只有3秒。

  法院认为,上述事实证明,显然涉案银行卡无法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完成空间上的转移并完成交易。现有证据足以就阮某和名下的该张银行卡存在被复制的伪卡并进行盗刷的事实,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在没有证据证明阮某华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银行利益的情况下,本案可以认定为犯罪嫌疑人利用伪卡进行交易。

  银行被判承担七成责任

  卡主之子亦被认定存在过错


  法院一审认为,由于银行卡必须具有唯一的可识别性,由于涉案银行卡背面的磁条信息存在容易被复制的安全隐患,故认定银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的违约行为。

  尽管银行方面辩称,中国人民银行、浦发银行瑞安支行的总行均已发文要求将银行卡的磁条卡升级到芯片卡,而涉案银行卡未及时升级。但法院认为,因该规定并非强制性要求,故不能因此免除银行方面对银行卡的安全保障义务。依照合同法在违约规则原则上采取的严格责任原则,银行应当赔付给阮某华造成的损失。

  对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比例,一审法院认为,伪卡使用了密码进行交易,而密码的保管义务在使用者本人。阮某华在其父阮某和去世后,未及时对涉案银行卡内存款进行依法处理却继续使用该卡,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又存在将银行卡交由家人使用及告知家人密码的情形,该行为加大了银行卡信息及密码泄露的风险,同时也表明阮某华对于银行卡的保管和使用未能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故对此次银行卡被他人盗刷亦有过错。

  综合衡量双方的过错程度,该院酌定浦发银行瑞安支行对银行卡被盗刷造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阮某华承担30%的责任。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标准计算利息损失。

  银行这些答辩意见未被法院采信

  值得一提的是,在一审答辩过程中,银行要求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但法院认为,阮某华与银行之间的存款纠纷本身不涉及犯罪,也没有证据证明阮某华系盗取存款刑事案件的共同犯罪人,且公安机关也已经立案进行侦查并取得一定调查结果,现已能证实存在盗刷的行为。如要求阮某华在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方能起诉,则过于严苛。

  同时,关于银行要求追加交易商家为被告并令其承担责任的答辩意见,法院认为,无证据证明交易商家存在过错并与涉案银行卡内资金被盗刷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所以不予采信。

  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浦发银行瑞安支行不服,提出上诉。该行主要提出了以下几点意见:

  1、一审判决关于在没有证据证明阮某华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银行利益的情况下,本案可以认定为犯罪嫌疑人利用伪卡进行交易之认定,存在不周延的错误。

  2、一审判决银行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明显过高。在客观上,银行无法强制要求阮某华将磁条卡变更升级为芯片卡,并且已经在力所能及的渠道以及时间上进行了合理的通知提醒义务。

  3、本案中刷卡换取现金的人至少存在以下可疑之处:一是深夜时段刷卡,理由是给工人发工资,且数额巨大;二是刷卡人在戴口罩的基础上还戴了帽子,遮盖了主要的脸部特征;三是刷储蓄卡套现。作为商家以及POS机的控制者,相关交易商家应当承担审慎注意义务。

  阮某华在答辩中表示,本案损失的发生是因为涉案银行卡存在安全隐患,涉案银行卡磁条被复制。银行出于自身经济利益并未进行强制要求,不能因此免除银行的安全保障义务。

  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其认为,根据刷卡地点及刷卡时间,如23时23分于某烟酒行刷卡35000元,23时23分03秒于某副食品经营部刷卡28600元,时间几乎重合,可以排除阮某华本人或其授权下的他人持本案储蓄卡真卡在两家商铺间往返刷卡消费的可能性。一审认定本案系犯罪嫌疑人利用伪卡进行交易,具有事实依据。

  同时,浦发银行瑞安支行作为正规金融机构,相较于持卡人而言,更有义务也更有条件防范不法分子窃取银行卡信息、盗取储户银行卡内资金。一审综合符合公平原则。至于交易商家对本案储蓄卡内的资金损失是否存在过错及应否承担责任,不属于本案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的审理范围。

  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延伸阅读

  女子羁押期被盗刷6万 公安局长:正依法处理


  “我妈妈被公安羁押期间,名下的4张银行卡内的总计6万余元不翼而飞,我们调取消费记录显示,有人用她的微信支付消费,购买了卫生巾、生菜、黄牛肉等物品。”9月11日,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人罗细妹的女儿黄燕向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投诉称,她怀疑是办案民警所为。

  黄燕介绍,2019年8月28日,其母罗细妹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奉新县公安局拘留,并扣押了其本人身份证、手机等私人物品。

  今年8月25日,宜春市铜鼓县检察院将该案起诉至铜鼓县人民法院。检方指控被告人罗细妹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骗取贷款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卖淫罪。目前,罗细妹羁押在丰城市看守所。

  

  ▲罗细妹名下的农行卡在其被羁押期间出现了多笔消费记录。图片来源/家属提供

  “因涉及刑事案件,母亲的东西我们都不敢动。”黄燕说:“我妈妈是2015年退休的,每月14日会收到养老金打款1077.23元,退休之后,我们不定期会去看养老金是否到账。到今年5月31日,我们去查养老保险的钱,结果余额为零,一分都没有了。”

  黄燕说,发现异常后家人立即报警。报案不久,公安人员答复称,罗细妹卡里的钱已经转在其微信零钱包中,没有丢失,拒绝立案,且也不愿意出具不立案的通知书。

  今年6月12日,罗细妹家属在准备存钱支付每年的人身保险时发现,其工行卡里的钱也被盗用,黄家人立即进行了查询,发现该卡被盗取4661.64元,并当即电话向奉新县刑侦队报案。7月23日,家属发现另外一张用于归还车贷的农行卡被盗取了8383.31元。并于次日向奉新公安局刑侦大队报案。

  

  ▲宜春市奉新县鹏泰购物广场消费清单。图片来源/家属提供

  直到7月27日,奉新公安局刑侦队工作人员给黄燕回了电话,称他们当时侦察方向出现了错误。查实后发现是他们内部管理出现了问题,相关问题已经移交了纪委,让家属以后跟纪委联系。

  黄燕说,从2019年10月24日至2020年6月6日,其母罗细妹微信绑定的四张银行卡被盗金额总计为66401.95元,4笔被盗金额分别为53356元、4661.64元、1元以及8383.31元。其中被盗金额最多的建设银行卡系罗细妹的养老金卡。

  黄家人通过支付记录查询到了多笔消费记录。其中一笔消费明细显示,2020年3月2日,有人用罗细妹微信支付消费,购买了8包卫生巾、11包鲜奶、生菜、无水黄牛肉等商品,合计消费246.4元。类似的消费还有很多次。

  

  ▲2020年3月2日,有人用罗细妹微信支付消费,购买了卫生巾、黄牛肉等物品。图片来源/家属提供


  “这个事我不方便透露,如果要采访,请通过我们公安局宣传部。”11日下午,奉新县公安刑警大队涂警官告诉上游新闻记者。

  随后,记者拨通了奉新县纪委党风室电话,工作人员介绍,据他们掌握的情况,最近县里开了会,涉及罗细妹养老金等被盗案件移回了公安局。

  “这件事已经过去一段时间了,当时接到反映就移交给了纪委监委。”11日下午,奉新县副县长、公安局长黄彩勇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后来经过研究讨论,职务犯罪未必就怎么样,我们现在是已经在依法处理,到时候会有一个统一的说法,不会遮丑不会护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