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0日,邹涛(化名)和他的父母一起在成都彭州一小区住宅内被人持尖刀捅伤,邹涛与母亲因大量失血当场死亡,邹涛父亲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行凶者是邹涛的岳父张志军。
2019年12月20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张志军“主观上具有杀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持尖刀捅刺被害人胸部、腹部数刀,造成三人死亡的严重结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张志军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张志军上诉后,2020年10月28日,四川省高院对于这起“岳父杀害女婿全家”案二审宣判,认定从张志军的主观恶性来看,“尚不属于犯罪动机极其恶劣、犯罪目的极其卑鄙、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情形”,二审判决张志军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4月9日,受害人邹涛的家属告诉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对于该案二审他们“毫不知情”“没有参与”,二审改判结果都是从某律所公众号得知的,“什么时间处理的都没有人通知我们”。邹涛的亲属对于四川省高院改判张志军死缓的结果并不满意,正在寻求司法救济。
▲受害人一家三口。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一家三口惨遭灭门
邹涛,吉林人,被害时33岁。邹涛大学就读于河北承德一所高校,与妻子张静(化名)是大学的同班同学,二人在读书期间确定恋爱关系,毕业后双双前往成都工作定居并举行婚礼。2017年7月,张静生下一个女儿,但一家人憧憬的幸福生活没能实现,夫妻间反而出现了隔阂。
2017年10月22日,在孩子出生4个月左右,张静与邹涛因抽烟问题发生争执,当日邹涛便离开家中,在外租房居住。2017年11月、2018年12月,邹涛两次向人民法院申请起诉离婚,但两次都未获得法院支持,夫妻间的隔阂进一步加深。
2019年1月10日,邹涛、邹涛父亲邹波(化名)、母亲杨菊(化名)被发现在成都彭州市的家中被人杀害,凶手竟然是邹涛再熟悉不过的岳父张志军。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定,2019年1月7日,邹涛父母邹波、杨菊乘坐火车前往成都,于1月9日抵达彭州邹涛租住的地方。1月10日上午10点左右,邹涛与父母一同前往家中就女儿带养问题与岳父岳母进行沟通。邹涛的妻子张静回忆说,当天上午10点35分,她接到了自己母亲的电话,称邹涛和父母一起来到了家中抢孩子闹事,张静随即给物业打电话并报警。
张静的父亲张志军当天和妻子姚冰一起在家中,张静上班之后就负责带外孙女。张志军在庭审中供述,2019年1月10日案发当天10点左右,邹涛和他父母突然来到了家中,自己开门后三人便冲入了室内,“看见姚冰抱着孩子坐在沙发上,邹涛就过去抱住姚冰,他母亲就想从姚冰手中把孩子抢走”。张志军称,姚冰为了躲避被挤到了次卧门口。张志军称邹涛家一直没有管过孩子,并没有资格要小孩,于是就冲上前去将邹涛及其母亲拦开,还对坐在餐厅椅子上的邹涛父亲说让他们控制下情绪。
张志军表示,自己的劝告没有起到任何作用,邹涛和他母亲杨菊又追过去抢孩子,期间邹涛还揪着姚冰的头发按在沙发上。张志军准备去阻止时,邹父邹波站起来将其推靠在墙上,张志军于是前去衣柜隔层里拿出一把刀,并用刀尖指着让他们放手,但邹家人没有回应,邹涛还俯身揪着姚冰的头发。
张志军供述称,他于是正手握刀朝邹涛的胸口扎了两刀,邹涛就在沙发上不动了。邹涛母亲杨菊在旁边抱着孩子,张志军于是走上前正手握刀也往她胸口扎了两刀,邹涛的母亲就坐在沙发上不动了。见到自己儿子、妻子被杀伤,邹波正面向张志军扑了过来,张志军就用刀往他身上扎了一刀,邹波就倒在了客厅的地上没有动了。
张志军随后将行凶的刀放在了厨房的台子上,并拨打了电话报警,但是打了三次都是线路忙,没有接通。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张志军的妻子姚冰在法庭上对于事件情况的描述和张志军基本一致,她在受到邹涛一家人的威胁后,将外孙女抱进了书房躲避,对于张志军杀人的情况并不知情,返回客厅后,“看见邹涛和他妈两人都瘫坐在沙发上,他爸坐在餐桌椅上和张志军说话”,物管人员赶到后才发现悲剧已经发生。
正在从单位返回家中的张静接到电话,让她拨打120。张静还不知道发生了什么,回到家时,警方已经封锁了现场。
医疗急救人员到场后,发现邹涛和其母亲已经当场死亡,邹涛父亲邹波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在医院死亡。
▲案发小区。图片来源/网络
一审判决死刑立即执行
2019年12月20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检方指控,张志军持刀捅刺三人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检方也指出,张志军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
张志军辩称,不是故意杀人。其辩护人认为,该案件是由家庭纠纷引起的,不是预谋的犯罪行为,具有自卫的性质,且张志军与被害人三人关系特殊,请求从轻处罚。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志军虽然有自首等量刑情节,但因其犯罪手法特别残忍,罪行极其严重,因此没有采纳辩护人的意见。
成都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张志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成都中院一审宣判后,张志军提出了上诉。张志军的辩护人认为,案件是因家庭婚姻纠纷引发,被害人对引发案件有严重过错,同时张志军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成都中院的一审死刑判决量刑过重。另外,案件应该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张志军有自首、认罪悔罪的情节,同时获取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本案不属于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的案件”。
四川高院二审改判死缓
2020年7月2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庭审了此案。四川省高院二审认定,张志军和女婿邹涛一家人因为争夺外孙女产生了纠纷,双方发生抓扯,张志军遂从家中储物柜内拿出一把剔骨刀,呵止邹涛等人未果后,即持刀分别向邹涛、杨菊胸部捅刺数刀,又向邹波胸腹部捅刺一刀,致邹涛、杨菊当场死亡,邹波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张志军拨打110投案未果,于是又通知正在上班的张静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停留在案发现场,被接报后赶到的民警挡获。
四川省高院采信的物管公司人员证言显示,张志军在行凶现场曾表示,“是我干的,我不会走”,并称已报警,请求物业打120叫救护车。警方在几分钟左右就到达并控制了现场。
四川省高院对于案件的裁判理由显示,张志军因家庭纠纷持尖刀连续插刺他人胸部、腹部数刀,致被害人邹涛、杨菊当场死亡,邹波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张志军在明知他人报警后留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并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
对于张志军及其辩护人所提的案件应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上诉理由,四川省高院认为,张志军作为曾有从军经历的成年人,明知捅刺他人胸部、腹部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仍持利刃连续捅刺邹涛、杨菊胸部数刀,捅刺邹波胸腹部一刀,致三人先后死亡,张志军无论在主观上还是客观上,均具有伤害他人的直接故意和实际后果。
四川省高院认为,这起造成了女婿一家三口遇害的案件确因家庭纠纷引起,被害人在处理家庭纠纷及子女抚养方面亦有不妥,但非张志军杀人的必然因素,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四川省高院认为“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四川省高院经审查认为,张志军确有自首、自愿认罪、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在张志军的主观恶性方面,四川省高院认为案件发生在特定亲属之间,基于被害人不期而至且抢夺孙女,张志军劝阻无效情况下为维护自身及亲人的利益及安全而实施的激情犯罪,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的直接责任,“致其犯罪行为的可谴责程度降低,应当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
2020年10月28日,四川省高院作出的二审判决中认为,张志军作案后,在被害人一家失去反抗能力,尤其是被害人邹波被其捅伤后,没有继续加害,反映出其在激情犯罪后认罪、悔罪的主观心态,因此从张志军的主观恶性来看,“尚不属于犯罪动机极其恶劣、犯罪目的极其卑鄙、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情形”,基于以上理由,二审判决张志军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20年10月28日,四川省高院二审判决张志军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图片来源/四川省高院判决书
受害人家属称难以接受凶手“由死到生”
邹涛的二叔接受上游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2020年春节前夕,他们在某律所公众号发现了一篇《张志军故意杀人案二审改判死缓 ××律师出庭辩护》的文章,这才发现杀害邹涛一家三口的罪犯张志军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并且依法改判为死缓,在此之前他们“毫不知情”。
邹涛的家属们对于二审改判不能接受,“那可是一家人的人命啊”。
邹涛的表姐告诉上游新闻记者,他们在裁判文书网查询相关判决书时,发现四川省高院并没有在互联网公开相关判决,而不公开理由是“涉及国家秘密”。
4月7日,邹涛的家属赶到四川才从相关渠道获得了四川省高院的二审判决书。对于判决书中提到的谅解书,邹涛的表姐表示,该谅解书并非他们出具,是罪犯张志军的女儿张静出具的,“我姑姑他们与张志军一家平时没有什么矛盾,张志军却杀了姑姑一家三口人。我们希望凶手能得到应有的惩罚,立即执行死刑”。
4月9日,邹涛的表姐告诉上游新闻记者,已经开始着手准备材料,将申请再审,“为表弟一家讨回公道”。
男子与父母被岳父杀害!行凶者一审死刑,二审改判死缓,受害人家属说……
2019年1月,在四川彭州,男子邹明(化名)及母亲杨某芬、父亲邹某海被杀害,行凶者是邹明的岳父张某军。判决书显示,因邹明孩子的带养问题,杨某芬一家三口与张某军发生争执,后来张某军持刀捅刺对方最终致三人死亡。张某军一审被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杨某芬的哥哥杨先生告诉北青-北京头条记者,妹妹一家三口被杀害,被告人被判处缓刑令人难以接受,他们也一直没有谅解行凶者,准备请律师再次申请抗诉。
男子与父母被岳父杀害杨先生告诉记者,妹妹杨某芬和妹夫邹某海在吉林省公主岭市工作,两人都是中学教师,被害时分别为57岁和58岁,外甥邹明则和妻子在四川彭州生活。
△邹明
“我外甥邹明和张玉(化名)两人是大学同学,他们在大学期间谈的恋爱。(张玉的父亲)张某军一直不同意,两人经历了七八年的恋爱长跑,张某军才勉强同意,但是他们家一直看不上我外甥。”杨先生称,张玉在彭州工作,邹明则去了湖北,后来因为张玉的关系,邹明工作调动到彭州,两人就此在彭州安了家。
杨先生说,两人结婚没多久后,邹明的岳父张某军也从河北老家到彭州和他们一同生活。“后来两个孩子的感情出现了裂痕,开始闹离婚,还请了律师,但两次开庭都没有离成。”
杨先生告诉记者,因为家庭矛盾,邹明后来自己在外租了房子。“我外甥非常老实,对方总是说我外甥的不是,他工作需要经常出差,一出去干活就被说不管家。”
2019年1月7日,趁着放寒假,杨某芬和邹某海从吉林前往彭州看望儿子,并准备在当地过春节。杨先生说,两人到彭州没多久就被张某军杀害,“杨某芬和邹某海到那之后是住在邹明租的房子里,1月10日三人去看望邹明的孩子,没想到就被杀害了。”
一审被判死刑被告人女儿:事发时受害人要抢孩子
一审判决书显示,事发于2019年1月10日,经审理查明,张某军和妻子姚某英在家中因孩子邹某某带养问题与邹明、杨某芬和邹某海发生争执。过程中,邹明、杨某芬为争抢邹某某与姚某英发生抓扯,张某军上前阻止时被邹某海推开。张某军遂从家中储物柜内拿出一把剔骨刀指向邹明等人,欲制止其行为,但邹明、杨某芬未理会。
张某军即持刀分别向邹明、杨某芬胸部捅刺数刀,随后又向邹某海胸腹部捅刺一刀,致邹明、杨某芬当场死亡。张某军拨打110投案未果,并通知其女张玉拨打120急救电话。后张某军停留在案发现场,被民警挡获。邹某海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次日死亡。
判决书中记载,张玉在作证时表示,她和邹明在2013年结婚,2017年张某军和姚某英来家中帮忙带小孩,后杨某芬来过家里后,(她)与邹明的关系变僵了。2017年10月22日,她和邹明因抽烟问题发生争执,“邹明说离了婚,你也别想好过,然后走了,直到2019年1月10日都没回来过。”
张玉称,邹明2017年11月起诉离婚,因孩子未满1周岁,法院没有受理;2018年12月,邹明再度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予支持。“当时邹明就说他的父母要过来抢房子、抢孩子。”
关于案发当天的情况,张玉表示,当天早上她出门上班,10时许,母亲打电话说邹明他们要来家里闹事,把她父亲推到在地,要来抢孩子,抢房子。后来父亲让她打电话报警,她又拨打了120,回家后看到警察已经封锁了现场。“邹明与我父母关系不好,之前我父亲不同意我和邹明在一起,我父亲和邹明的父母没见过几次面,没有矛盾。”
张玉母亲姚某英的证言显示,她之前头部做过手术,事发当天遭到邹明和杨某芬殴打,邹明一家三口还打了张某军。姚某英还表示,张某军的父亲曾发过精神方面疾病,她有时和张某军争执时,张某军说话就大声,脾气比较暴躁。
张某军供述称,事发当天邹明和其母亲曾试图抢孩子,自己就想拿刀吓唬他们,并曾让邹明父亲劝他们冷静。“当时邹明俯身揪着我妻子的头发,我走近他,他还没有放手,我就正手握刀朝他的胸口扎了一刀,接着又扎了一刀。”随后,张某军又扎了杨某芬和邹某海。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某军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结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其具有的自首、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等情节,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法院判决张某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邹某海
△杨某芬
被告二审改判死缓受害人家属:不曾谅解,将申请抗诉
杨先生说,案发后,他们提出宁可不要赔偿,也希望严惩凶手。“案子一审的时候,对方律师说已经取得了谅解,但是后来审判长问我们,我们说没有谅解,想要公正审判,坚决严惩凶手。”
张某军一审被判死刑,提出上诉后,二审改判死缓。
二审判决书显示,上诉人张某军提出本案系家庭婚姻纠纷引起,被害人对引发案件有严重过错,且上诉人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原判决只考虑严重后果而不综合分析本案的起因、经过及上诉人所面临的危急状态,对上诉人量刑过重。
张某军辩护人提出,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害人有过错;本案系家庭纠纷引发,张某军有自首、认罪悔罪,获取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本案不属于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的案件,对上诉人不判处死刑更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提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建议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经审查,本案确因家庭婚姻纠纷引起,被害人在处理家庭纠纷及子女抚养方面亦有不妥,但非上诉人杀人的必然因素,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张某军确有自首、自愿认罪、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该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法院认为,张某军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张某军在明知他人报警后留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并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死刑只适用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在本案的客观危害后果方面,法院认为,上诉人张某军因子女家庭婚姻纠纷而持刀致三名被害人死亡,犯罪情节、后果均特别严重。
在张某军的主观恶性方面,法院认为,本案系发生在特定亲属之间,基于被害人不期而至且抢夺孙女,张某军劝阻无效情况下为维护自身及亲人的利益及安全而实施的激情犯罪,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的直接责任,致其犯罪行为的可谴责程度降低,应当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张某军作案后,在被害人一家失去反抗能力,尤其是被害人邹某海被其捅伤后,没有继续加害;在得知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候警察,归案后如实供述,反映出其在激情犯罪后认罪、悔罪的主观心态。因此,从上诉人张某军的主观恶性来看,尚不属于犯罪动机极其恶劣,犯罪目的极其卑鄙,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情形。
四川高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中对被告人张某军的量刑部分;上诉人张某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近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多次联系张某军的辩护律师,但截至发稿时始终未收到回复。
杨某芬的哥哥杨先生说,目前,杨某芬一家还没有安葬,对方家属曾经答应的帮忙处理后事也暂时没有进展。判决书中提及,张某军已经取得受害方的谅解,杨先生说他们并没有谅解过对方,此前他已经写了一份抗诉申请寄给检方,目前打算请律师重新再提起抗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