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从法律角度上来看,艺人们是否有权单方提出解约?解约又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田思远向观察者网表示,明星代言合同中一般会有“品牌方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利益”的条款,艺人方可以据此认定品牌方违约,故而提出解约。
此外,即便双方约定不明,艺人方也可以根据《民法典》中“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的规定解除合同,而且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3月24日,H&M被曝出“抹黑新疆棉花”,并且“拒不认错”
在瑞士组织BCI(良好棉花发展协会)碰瓷新疆棉花后,3月25日,各大涉事品牌的中国代言人纷纷开启了解约模式。
经观察者网此前统计,截至25日晚间,两岸三地已有超过30位艺人与涉事品牌方解约。
在这些解约声明中均指出,“祖国利益高于一切,坚决抵制任何对国家污名化的言论和行为。”
周冬雨与Burberry解约;
王一博、谭松韵与Nike解约;
倪妮、王源、井柏然与优衣库解约;
张子枫、孟美岐与New Balance解约;
欧阳娜娜、张艺兴、白敬亭与匡威解约;
刘雨昕、张艺兴、台湾艺人许光汉与CK解约;
陈伟霆、程潇、李振宁与Tommy Hilfiger解约;
古力娜扎、李现、刘昊然、杨洋、台湾艺人许光汉与PUMA解约;
杨幂、邓伦、Angelababy、易烊千玺、迪丽热巴、香港歌手陈奕迅等人宣布与阿迪达斯解约;
黄轩、宋茜就宣布与H&M解约。
艺人们“为国解约”固然收获了一大批点赞,但也有不少网友担忧艺人因违约遭受巨额经济损失。
那么,从法律角度上来看,艺人们是否有权单方提出解约?解约又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对此,观察者网采访了上海律师协会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田思远律师。
观察者网:在“外国品牌商联合抹黑新疆棉花”事件中,品牌商合作艺人是否有权以“国家利益受损”为由进行单方解约?
► 田思远: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单方解除合同首先需要考察双方的约定。在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再适用法律所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情形。
就明星代言合同而言,品牌方一般会在合同中要求代言人执行“道德条款”,即在代言期间,代言人不得存在可能对品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当行为,包括涉毒、涉赌、涉黄、酒驾、醉驾、出轨等。
同样,明星工作室往往也会提出对等的条款,要求品牌方不违反中国法律规定、不存在辱华或者“台独”“港独”“疆独”“藏独”等有损国家利益的行为。
由此,在双方代言合同有上述约定的情况下,外国品牌商联合抹黑新疆棉花显然属于损害我国利益的行为,品牌商合作艺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
如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第五百三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外国品牌商联合抹黑新疆棉花”事件中,如品牌方坚持要求合作艺人履行合同,则有滥用民事权利损害我国利益之嫌。如合作艺人坚持履行合同则有利用合同事实损害公共利益之嫌。
鉴于双方的履行均被法律所否定,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涉案合同也应当解除。
观察者网:如果艺人方解约是否构成违约?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如何承担?
► 田思远:我认为是不构成违约的。退一万步来说,即便构成违约,品牌方也难以证明其损失金额。
根据案件的舆情,品牌方也不可能起诉到法院。况且按照现有的情况,品牌方实际也很难在短期有品牌宣传的需求。
因此,更大的可能性是品牌方与艺人公司进行商业谈判,双方确定暂停合同的履行,或者直接双方解除合同进行结算。
观察者网:如果艺人方要承担违约责任,且违约金过重,艺人方应当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田思远:《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因此,作为艺人一方的代理律师,应当向法院主张:
1.双方虽约定有高额的违约金,但是品牌方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故应酌减违约金。
2.从合同的后续履行而言,品牌方现存在舆论压力,短期也不可能存在宣传需求。由此,品牌方实际是没有损失的,应当降低违约金。
3.艺人一方哪怕存在违约,也是源于品牌方在先的过错行为。在考虑违约金时也应当考虑这一点,艺人是为了维护自身证明形象而拒绝履行合同,也应当降低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