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1名「90后」女性辅警从19岁起,相继爬上9名官员的床,敲诈得手400多万人民币,最后被移送法办,判决近日出炉,却遭官方急压消息。

  根据《自由亚洲电台》、《凤凰网》报导,江苏省连云港市「90后」女辅警许艳从19岁开始,接连与中共高官或政府官员发生性关係,完事后以怀孕「经济补偿」为由向他们索取金钱,已知涉案男性有当地2名无职级人士、1名小学校长、1名政府机关工会主席、1名医院副院长、2名公安局副局长与2名派出所所长。

  但知情人士指出,此案恐涉及更多中共官员,灌南县法院判决书向外界释出的名单并不完整;有中国法律人士在微博分享判决,却接到公安局电话要求下架贴文,警方还强调是「领导安排的」,该名法律人士反驳说,「睡完了要钱,就是犯罪,我就想告诉大家这麽一个常识,你跟领导就把我原话告诉他就行了。」公安才不再追问。



副局长回应与女辅警发生关系被敲诈:我已被处理

  江苏省灌云县委政法委3月12日回应指出,涉入此案的公职人员均「已被处理」,受害人之一、时任灌云县公安局副局长寇姓男子也自我证实不再担任原职务;也被捲入此案的连云港市的原公安局海州分局副局长刘相兵,在2019年5月许豔被警方逮捕的前1个月因贪腐落马,当时法院判决称他收受贿赂的金额达人民币70多万元,不过,却仅判了2年半有期徒刑。

  《自由亚洲电台》向许艳的家属、辩护律师等人询问,均探查不到她如何成为辅警等身分背景,而灌南县检方面对询问,直呼「我们不可能向你透露的。我们这个内部处理还没有开始,都没出来,都是机密,你还要问,你是要干嘛?」官方称一切没有必要向媒体公开。

  许艳到底多艳,能让这么多人“受害”?

  “被睡”的公安局副局长 他的钱是从哪来的?



许艳火了。

  这名生于1994年的江苏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女辅警,从2014年开始,“同时或不间断的”,与当地多名公职人员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自己家人得知后要找这些公职人员闹事以及自己购房、怀孕、分手补偿等为由,抓住这些公职人员害怕曝光后影响工作、家庭、名誉的心理,先后向这些公职人员索要人民币372.6万元。

  这些公职人员包括时任连云港市灌云县公安局副局长寇某、南岗派出所所长孙某、侍庄派出所所长朱某、灌云县妇幼保健院工会主席陈某、灌云县陡沟镇卫生院副院长兰某、灌云县四队镇中心小学校长关某,连陡沟镇卫生院的一名普通药房工作人员徐某,也在和许艳发生了两个月不正当两性关系后,被索要近30万元。

  2019年6月19日,许艳被警方刑拘;2020年12月29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许艳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72.6万元。

  这些被许艳“敲诈勒索”的公职人员中,颇为值得一提的是一名在判决书中被化名为“刘某乙”的副科级公安副局长:

  2016年3月至2016年5月,刘某乙还是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路南派出所的所长,许艳与其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其母亲知道自已怀孕、欲到刘某乙单位闹事为由,向刘某乙索要人民币20万元后,双方不再联系。



  没想到,只过了两年,“不再联系”的两个人,又发生了不正当两性关系。

  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这时,刘某乙已经是连云港市海州分局的副局长(副科级),许艳再次与升官后的刘某乙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购房交首付、怀孕流产补偿、分手补偿为由,向刘某乙索要人民币108万元。




在所有与许艳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的公职人员中,刘某乙一共给了许艳128万元,是这些公职人员中给钱最多的那一个。

  “刘某乙”,究竟何许人?通过公开检索,一份《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刘相兵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材料显示,

  刘相兵,男,1972年6月出生,汉族,江苏灌云人,大学本科文化,1996年8月参加工作,2000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96年8月至2001年8月,任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港分局刑警大队民警;

  2001年8月至2004年3月,任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港分局经侦大队科员;

  2004年3月至2007年4月,任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港分局云山派出所副所长;

  2007年4月至2010年1月,任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墟沟派出所副所长兼治安处警中队中队长;



  2010年1月至2013年6月,任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陶庵派出所所长;

  2013年6月至2014年7月,任连云港市公安局原新浦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长;

  2014年7月至2017年9月,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长;

  2017年9月至2019年5月,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副科职);

  2019年5月,免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职务。

  刘某乙,全名刘相兵,生于1972年,比女辅警许艳年长22岁。那么,这名副科级公安副局长的钱,是从哪里来的呢?



公开检索发现,这名副科级公安副局长的事迹,竟然还登上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0年6月1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刊登《警钟|“给钱场所很少查,不给钱重点查”,公安局副局长的潜规则》一文。以下为该文全文:

  “我举报海州公安分局分管治安的刘相兵,收受某洗浴中心好处费,并长期为他们通风报信……”2019年5月1日,江苏省连云港市纪委监委信访室收到一封举报信。

  举报信中提到的刘相兵,是江苏省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原副局长,举报信称刘多次收受多家管理对象好处费、纵容其家人开设赌场,且存在作风等问题。2019年6月,刘相兵接受审查调查,同年9月被开除党籍和公职。2020年1月,灌南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刘相兵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从公安标兵到阶下囚,刘相兵是怎么一步步走向堕落的?

  “要还是不要?我也曾纠结过”

  “2013年的中秋节,是我记忆里最忐忑的一个日子。”接受组织审查调查时刘相兵回忆道。那时他刚到海州区路南派出所当所长,很多娱乐场所老板纷纷前来“孝敬”,第一位来拜访他的就是某浴室老板陈某。

  2013年中秋节前一天,陈某来到路南派出所,表示要拜访刘相兵。两人交谈甚欢,走的时候陈某留下一个信封,里面装着3000元。“要还是不要?我也曾纠结过,但在现实面前,我还是选择了收下。”一是因为派出所经费紧张,二是因为自己的虚荣心作祟。当时刘相兵并未把这些钱揣到自己口袋,而是交给了派出所内勤,用于所里的日常开销。

  2014年中秋节,陈某再次以拜访为由送给刘相兵3000元,这次他看着手里的钱陷入了沉思,“单位经济状况逐渐好转,经费逐步保障到位,别人‘孝敬’我个人的钱上交到单位好像并没什么说法,交与不交都一个样。”有了这样的想法后,刘相兵悄悄把钱装入自己的口袋。

  从一个老板到两个老板,一直到他升任海州分局副局长,与刘相兵形成“看望孝敬”关系的场所老板达到20余个。每年中秋、春节等节日,这些老板都以“看望”为名,给刘相兵送钱送物。久而久之,对于这些殷勤拜访,刘相兵已由最初的矛盾不安逐步变为“习以为常”,甚至“心安理得”。经调查,2013年7月至2019年4月间,刘相兵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服务对象746000元。




 “一定要去拜访刘相兵,对你有好处”

  拿人钱财,便要替人办事。“虽然也时刻提醒自己要与他们保持距离,但一旦收了钱,一切都不过是掩人耳目、自欺欺人。”据行贿人某洗浴会所老板孙某某交代,前任老板在把经营权转给他时,曾提出一句“忠告”:“一定要去拜访刘相兵,对你有好处!”

  2017年11月,刘相兵所在的路南派出所辖区内的某足疗店被其他派出所跨辖区检查,查到店内存在涉黄问题。因跟刘相兵“关系好”,老板尹某在店里出事之后,第一时间打电话给刘相兵求助。经刘协调处理,该足疗店仅被处以罚款。这之后,派出所再也没有对该足疗店进行过抽查或是突击检查。

  在刘相兵担任海州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时,某KTV老板顾某在2017年中秋至2019年春节期间,多次送钱给刘相兵请求“照顾”。接受钱财之后,刘相兵经常组织饭局,介绍治安大队队长、教导员等人给顾某认识,为其经营的KTV生意给予帮助。

  “给钱场所很少查,不给钱场所重点查。”已然成为刘相兵管理辖区内不公开的秘密。经调查,从2013年至2019年,刘相兵不断为娱乐场所和其他相关场所通风报信、站台撑腰。在他的“关照”之下,这些场所里公然出现吸毒、卖淫等众多违法行为。

  “对不起给我荣誉的组织”

  翻开刘相兵履历,可以看到他曾经业务精、能力强,获得组织和领导的认可,“公安局执法标兵”“十佳派出所长”等各种荣誉加身,是同事学习的标兵。他从一名普通的民警,一步步被提拔为海州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曾经的刘相兵踌躇满志,想好好干出一番成绩,但随着职务的变化,他的金钱观、权力观逐渐发生变化。“在各种思潮的入侵下,在各种利益群体的围猎中,我没能很好地把握方向。逐步失去自我,迷失方向,在违纪违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很多年轻民警都曾以他为榜样,谁能想到他还有如此不为人知的一面。”“曾经的学习先进,最终落得个锒铛入狱的下场,真是令人唏嘘。”提到刘相兵,同事们叹息不已。

  “我对不起给我荣誉的组织,亲手毁了自己、毁了家庭,女儿也因我而彻底葬送了前程,我后悔至极!”2020年1月17日,灌南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刘相兵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沈东方 通讯员 张岩)

  在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刘相兵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根据检方指控,2013年7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刘相兵利用担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新浦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长、海州分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收受陈某甲、顾某、曹某等26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746000元,为其在酒店、娱乐会所(KTV)、足疗店、烟花爆竹的经营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为顾某、尹某、徐某等人在案件处理方面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