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3月12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全国人大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俄通塔斯社记者:我的问题也是关于这次选举制度的改善,我想请问怎么来判断谁爱国谁不爱国,改革进行之后温和的反对派还能不能当选立法会议员?您不认为这会让香港社会的某些政治力量在立法会没有代表,从而可能会导致进一步的政治危机吗?谢谢。


张晓明:我很乐意回答你的问题,这也确实是目前香港社会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关于爱国者的标准,邓小平同志曾经有过经典论述。他当时就说:“爱国者的标准是,尊重自己民族,诚心诚意拥护祖国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不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这三句话仍然是今天我们判断一个人爱不爱国的基本准则。当然,小平同志在作这样的界定的时候,香港还没有回归,香港特别行政区还没有纳入国家治理体系,香港也没有发生后来出现的非法“占中”和“修例风波”等乱象,还不可能列出太多的“负面清单”。最近夏宝龙同志在出席一个研讨会的时候表示,爱国者必然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必然尊重和维护国家的根本制度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秩序,必然全力维护香港的繁荣稳定。他还明确指出,“港独”分子、“揽炒派”以及那些挑战国家根本制度者不能算作爱国者。夏宝龙同志的这些看法与邓小平同志关于爱国者的定义是完全一致的,同时他是根据香港回归之后“一国两制”实践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做了更具现实针对性的一些阐述。这次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选举制度,就是要为全面落实“爱国者治港”提供法律和制度的保障,所以当然不能够允许不爱国的人特别是反中乱港分子再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治理架构,不能允许反中乱港分子继续堂而皇之地坐在立法会的议事大厅里面,一个都嫌多!这一点也是很明确的。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中央强调“爱国者治港”,不是说要在香港的社会政治生活当中搞“清一色”。这里有两个政策界限:一是我们讲不爱国的人不能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权架构或者管治架构,不等于说他们不能在香港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只是说他们不能够参与管治。二是把不爱国的人特别是反中乱港分子排除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管治架构之外,不等于说把所有的反对派或者范围更广一点的泛民主派全部排斥在管治架构之外,因为反中乱港分子和反对派特别是“泛民主派”是不能简单划等号的,反对派特别是“泛民主派”里面也有爱国者,他们将来仍然可以依法参选、依法当选。请塔斯社的这位朋友放心,将来香港立法会的民意代表性会更加的广泛,你在立法会里面仍然可以听到不同的声音,包括批评政府的声音。所不同的是,你可能再也见不到在立法会做那种宣示的丑恶表演的议员,见不到在立法会里面肆意“拉布”甚至大打出手的议员,仅此而已。谢谢。


张晓明:香港当前是颠覆与反颠覆的较量,没有退让余地


今天(3月12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全国人大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张晓明表示: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是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稳定和政权安全的治本之策,有利于香港实现长治久安。“修例风波”演变为社会动乱,充分证明香港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政治问题,而且不是有的人说的选举制度要不要民主,民主步伐快一点还是慢一点的问题,而是涉及夺权与反夺权、颠覆与反颠覆、渗透与反渗透的较量,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没有退让的余地。完善选举制度就是要运用中央依照宪法和基本法所具有的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决定权,阻断反中乱港势力体制内夺权的通道,它与制定香港国安法其实是一套组合拳,将釜底抽薪,有效治理挑战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的种种乱象,维护国家安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稳定、政权安全

中央理解的香港普选是怎样的?张晓明回应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3月12日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张晓明、副主任邓中华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勇介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香港经济日报记者:外界关注这次选举制度改革会不会改变基本法45条、68条所规定的普选目标,能否请各位解释一下中央理解的普选是怎样的?谢谢。

张晓明:我刚才提到,此次全国人大决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修改完善是一个小切口,对基本法第45条、第68条没有改一个字、一个标点符号。因此,这两条所确立的香港行政长官和立法会议员选举最终达至普选的目标不会改变。

中央政府从来都坚定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循序渐进发展符合香港实际情况的民主制度。刚才张勇副主任也讲到,2014年的时候,全国人大常委会本来通过了一个“8·31”决定,这个决定是明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在2017年实行行政长官普选,并可在行政长官实现普选之后的2020年实现立法会全体议员普选产生。但当时就是香港的反对派百般阻挠,他们提出的“公民提名”完全违背基本法第45条已经明确规定的提名机制,主张香港社会任何人都可以提名产生行政长官的候选人。我记得,当时我在香港还专门为此和公民党当时的主席展开了一场公开论战。本来香港是可以在2017年实现行政长官普选的,最后没有实现,谁应该负这个责任?是谁在阻挠香港的民主步伐,阻挠香港实行普选?我觉得公道自在人心,大家心里都有数。

你刚才说到普选制度的含义或者是普选的含义,我想这要严格按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来理解。普选自然包含了普及而平等的选举的含义,至于具体的普选制度怎么安排,应该依据“一国两制”方针、从香港实际情况出发,按照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加以规定。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