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通过时,人民大会堂会场内响起经久不息的热烈掌声。这是继制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后,国家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和政治体制的又一重大举措。
决定指出,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草案)》的议案。会议认为,香港回归祖国后,重新纳入国家治理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选举制度,包括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符合“一国两制”方针,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确保爱国爱港者治港,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为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发展适合香港实际情况的民主制度,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第十四项、第十六项的规定,以及香港基本法、香港国安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决定。
决定共9条。
决定明确,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必须全面准确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维护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确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确保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切实提高香港特别行政区治理效能,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决定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体现社会整体利益的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负责选举行政长官候任人、立法会部分议员,以及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等事宜。选举委员会由工商、金融界,专业界,基层、劳工和宗教等界,立法会议员、地区组织代表等界,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和有关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的代表界等五个界别共1500名委员组成。
决定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选举委员会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长官候选人须获得选举委员会不少于188名委员联合提名,且上述五个界别中每个界别参与提名的委员不少于15名。选举委员会以一人一票无记名投票选出行政长官候任人,行政长官候任人须获得选举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支持。
决定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每届90人,通过选举委员会选举、功能团体选举、分区直接选举三种方式分别选举产生。
决定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确认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行政长官候选人和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的资格。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健全和完善有关资格审查制度机制,确保候选人资格符合香港基本法、香港国安法、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关于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和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的决定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有关法律的规定。
决定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决定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决定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依照本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后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有关法律,依法组织、规管相关选举活动。
决定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当就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安排和选举组织等有关重要情况,及时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通过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林郑月娥表态
据香港特区政府新闻网消息,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今日(3月11日)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发表以下声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今天下午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决定》),我和特区政府管治团队对《决定》表示坚定支持和由衷感谢。
政治体制是中央事权,而选举制度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决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第十四项、第十六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完全合宪、合法。
今次中央主动从国家层面完善香港的选举制度,是充份考虑了香港特区的实际情况,目的是让香港重回“一国两制”的初心和正轨,从制度上全面贯彻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让“一国两制”行稳致远,并有利于促进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
特区政府完全认同《决定》提出修改《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二)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特区宪制秩序;(三)确保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四)切实提高香港特区治理效能;及(五)保障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决定》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以上基本原则修改附件一和附件二,我和特区政府将全面配合有关修订工作,并依照经修改的附件一和附件二全力推动修改本地相关选举法律的工作,及有效地依法组织和规管相关的选举活动,落实符合香港实际情况的新选举制度。
我留意到一个经扩大、有广泛代表性,并能体现社会整体利益的选举委员会是完善选举制度的核心要素,而经调整的选举委员会除了原先的提名和选举行政长官职能外,将被赋予选举产生立法会部分议员和提名立法会候选人的新职能。特区政府会就选举委员会五个界别的组成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意见,确保选举委员会符合广泛代表性和体现社会整体利益的要求。
《决定》亦提出须为特区各级选举建立资格审查机制,为确立以“爱国者治港”的政治体制提供坚实健全的制度保障。只有让坚定的爱国者出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及立法会议员,“一国两制”才能得以全面准确贯彻落实;国家安全、主权和发展利益才能得到维护;香港才能长治久安,保持长期繁荣稳定。
作为特区的行政长官,我会带领管治团队履职尽责,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坚持依法治港,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特区宪制秩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确保香港大局稳定。我深信在完善选举制度以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堵塞现时制度上的漏洞后,可有效解决近年立法会泛政治化和香港社会内耗不断的困局,从而用好香港的独特优势,并在中央的大力支持下,拓展经济,改善民生。
特区政府会继续竭力向社会解释完善选举制度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以及《决定》的坚实宪法基础。待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附件一和附件二后,特区政府会尽快完成修订本地法律的工作,并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包括疫情发展,有效安排相关的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