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晨作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草案)》的说明。同日,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全国政协副主席、香港特区首任行政长官董建华,全国政协副主席、香港特区前任行政长官梁振英分别发表声明,就完善香港特区的选举制度表态。

林郑月娥:特区政府会全面配合,通过本地立法切实执行完善措施

林郑月娥和香港特区政府完全尊重中央对这次完善选举制度的主导权,并认同王晨副委员长5日在大会就有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草案)》说明中阐述的五大基本原则,即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及高度自治的方针;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坚持依法治港;符合香港实际情况和提高香港特别行政区治理效能。特区政府会全面配合,通过本地立法切实执行完善措施,坚持实践“爱国者治港”原则。

林郑月娥指出,鉴于未来十二个月有多场选举,立法工作刻不容缓,特区政府定必全力以赴,反映香港社会各界意见,协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基本法附件一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附件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并按稍后经通过的附件条文制定修改本地的相关选举法例,交立法会审议。

董建华:香港已经到了不改革不行的关键时刻

董建华认为,香港已经到了不改革不行的关键时刻。从香港治理的层面看,全面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完善香港特区的选举制度,是中央全面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的重大举措,不仅关系到750万香港市民的福祉,也必将为特区的长治久安带来健全的制度保障。

董建华说,全面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纠正过去几年香港政治生态的乱象,杜绝反中乱港分子透过选举进入香港的管治架构,对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以及香港长期繁荣稳定造成危害,这是民心所向,也是理所当然的。

董建华认为,香港已经到了不改革不行的关键时刻。由爱国者担任重要公职,是“一国两制”的核心要义,也是举世公认的政治伦理。

梁振英:必须完善香港的选举制度

梁振英表示,近年选举产生的部分选举委员会委员、立法会议员和区议员公然勾结外国政府,针对国家,瘫痪特区政府施政,耸人听闻。如果不完善香港的选举制度,香港将永无宁日。

梁振英指出,今天提出的议案的总体思路是对选举委员会“重新构建和增加赋权”,除提名和选出行政长官外,还负责选出“较大比例的立法会议员和直接参与提名全部立法会议员候选人”,贯彻选举委员会的核心选举职能。

他相信由选举委员会提名和选出行政长官,兼负责选出“较大比例的立法会议员和直接参与提名全部立法会议员候选人”,除可以确保爱国者治港外,更可以改善行政立法关系。

为什么要完善香港选举制度?怎么完善?这份说明讲清楚了

3月5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晨作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草案)》的说明。为什么要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怎么完善?这份说明都讲清楚了。
一、为什么要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

【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的选举制度机制存在明显的漏洞和缺陷】

近几年来,特别是2019年香港发生“修例风波”以来,反中乱港势力和本土激进分离势力公然鼓吹“港独”等主张,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平台、立法会和区议会议事平台或者利用有关公职人员身份,肆无忌惮进行反中乱港活动,极力瘫痪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运作,阻挠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施政;策划并实施所谓“预选”,妄图通过选举掌控香港立法会主导权,进而夺取香港管治权;一些外国和境外势力通过立法、行政等方式和驻港领事机构、非政府组织等渠道公然干预香港事务,对我国有关人员粗暴进行所谓“制裁”,明目张胆为香港反中乱港势力撑腰打气、提供保护伞。这些行为和活动,严重损害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秩序和法治秩序,严重挑战宪法、香港基本法和香港国安法权威,严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严重破坏香港社会大局稳定,必须予以坚决反对并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香港社会出现的一些乱象表明,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的选举制度机制存在明显的漏洞和缺陷,为反中乱港势力夺取香港特别行政区管治权提供了可乘之机。为此,必须采取必要措施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消除制度机制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风险,确保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确保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施政和有效治理,确保香港“一国两制”实践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爱国者治港”是“一国两制”方针的应有之义】

香港回归祖国后重新纳入国家治理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选举制度包括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符合“一国两制”方针,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确保“爱国者治港”,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

“爱国者治港”是“一国两制”方针的应有之义。香港基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以及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组成人员的规定,贯穿着由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的原则,要求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都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选举制度,包括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必须切实贯彻和全面体现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的政治原则和标准并为此提供相应的制度保障。

二、如何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

【总体思路】

以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委员会重新构建和增加赋权为核心进行总体制度设计,调整和优化选举委员会的规模、组成和产生办法,继续由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行政长官,并赋予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较大比例的立法会议员和直接参与提名全部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的新职能,通过选举委员会扩大香港社会均衡有序的政治参与和更加广泛的代表性,对有关选举要素作出适当调整,同时建立全流程资格审查机制,进而形成一套符合香港实际情况、有香港特色的新的民主选举制度。

【推进方式】

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经认真研究并与有关方面沟通后,提出采取“决定+修法”的方式,分步予以推进和完成。

第一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香港国安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明确修改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修改完善的核心要素内容,并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决定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

第二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香港基本法、香港国安法和全国人大有关决定,修订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订后的附件一和附件二将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新的民主选举制度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在国家层面完成对附件一和附件二的修订后,香港特别行政区将据此对本地有关法律作出相应修改。

三、决定草案的内容有哪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草案)》分为导语和正文两部分。

导语部分扼要说明作出这一决定的目的和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拟作出的相关决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第十四项、第十六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选举制度的现实需要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就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推动适合香港实际的民主政治制度发展,作出新的宪制性制度安排。这一制度安排,符合宪法规定和宪法原则,符合香港基本法,具有坚实的政治基础和法治基础,将确保实现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有力保障香港“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

决定草案正文部分规定了修改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修改完善的核心要素内容,同时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决定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

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在研究修改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过程中,统筹考虑了作出本决定和下一步修订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有关问题,并已作出相应的工作安排。

全国人大作出本决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根据本决定会同有关方面及早启动相关修法程序,修订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修订后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经依法公布施行后,原附件一和附件二以及有关修正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