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始“卖惨”了?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乱港分子谭文豪在法庭上痛哭


【环球网报道 记者 尹艳辉】香港警方日前以“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起诉于今年1月拘捕的47人,西九龙裁判法院自3月1日起,一连4天开庭审理47人的保释申请。香港《大公报》4日透露,多名被告3日在庭上陈词的时候,争相博同情,其中公民党前立法会议员、乱港分子谭文豪还在法庭上陈词期间利用家人“卖惨”,并激动落泪。



3日下午,来自公民党的4名被告杨岳桥、郭家麒、谭文豪及李予信先后发言陈词。《大公报》称,曾经宣称要“全面搅炒(同归于尽)”的谭文豪、杨岳桥等人,一反往日姿态,在法庭上争相“卖惨”博同情。

报道称,被告杨岳桥哭诉自己“作为大律师在玻璃后陈词”;谭文豪则利用家人“卖惨”,宣称“不敢与妻子相拥太久怕儿子起疑”,又说“儿子6岁已经有记忆,唔想个仔见唔返老豆(不想孩子看到爸爸回不来)”,陈词期间还激动落泪。

不过,《大公报》也注意到,香港市民对此并不买账,直言杨岳桥当初在别人的案件上说风凉话,“不是说留案底令人生变得更精彩吗?”如今发生在自己身上却卖惨博同情。也有人揶揄说:“杨岳桥、谭文豪是否因为自己的人生可以更精彩,而感动落泪?”

《大公报》此前报道,谭文豪曾在当年3月前往美国“交流”,更乞求美方尽快启动“制裁机制”。此举受到了全国政协副主席、香港特区前任行政长官梁振英的讽刺和批评。梁振英同年11月11日再次强调,这些寻求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区事务的人员并非爱国者,这类人在任何国家都不可以当议员。

3月3日,全国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新闻发布会在北京举行,大会新闻发言人郭卫民表示,“爱国者治港”是“一国两制”方针的应有之义和核心要义,是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必须坚持的根本原则。无论是制定实施香港国安法,还是完善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都是为了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确保“一国两制”实践沿着正确的方向行稳致远。

延伸阅读

15名反中乱港分子保释获批 不到10分钟剧情反转继续收押

据新华社3月4日报道,在经过4天4夜后,《港区国安法》实施8个月以来最大规模起诉及提堂的“反中乱港47人案”,已被押至5月31日再审,该案所有被告继续收押。其中,原本有15名被告保释申请已被法官批准,但作为控方的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随即提出应进行复核,仅仅不到10分钟的时间,这15人按法律规定被再次收押。

此外,除撤销保释申请的戴耀廷外,剩下的31名被告中已有7人放弃了每8天向法官申请复核保释的权利,其余24人则会继续行使。

主审法官批准15人保释申请,担保金最高100万

据港媒消息,4日晚上19时案件重新开庭,主审法官决定批准47名被告人中15人的保释申请。他们需以现金3万至100万元保释,且要有人事担保,最高的人事担保金达100万元。

同时,这15名被告不可以任何方式发表或转载任何被视为危害国安的言论及行为;不得直接或间接组织、安排、参与或协调香港各级选举,但可进行投票。不得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联络外国官员、议员等。另外,15名被告还被要求不得离开香港、要交出旅游证件以及BNO证件,且每周需到警署报到3至4次、每晚0时至早上7时要守宵禁令。



保释申请获批的15名被告(红框)

特区政府律政司立即申请复核,15人继续收押

而在主审法官苏惠德仍在交待保释金及担保人等内容时,代表控方的特区政府律政司副刑事检控专员杨美琪当即表示,律政司引用《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9H条,申请复核法官批准15名被告保释的决定,要求继续收押各被告。

《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9H条

1,凡区域法院法官或裁判官准予任何人保释,律政司司长可向法官申请复核区域法院法官或裁判官的决定。

……

9,不得就法官对根据本条提出的申请所作的决定提出上诉。

主审法官解释,由于律政司司长申请复核批准保释的决定,根据相关条例,一经申请,主审法官应下令继续收押这15名被告,并通知司法常务官在48小时将被告内带到高等法院原讼庭法官席前。因此,该案所有被告继续收押候审。此时,辩方律师要求控方证明是否由律政司司长本人直接授权,法官则于控方回应前先行表示,这不影响上述决定。

按照港媒描述,在不到10分钟内剧情大反转,法庭内外的被告及家属心情犹如过山车,最后徒留一片失望。



保释申请原本获批的吕智恒其养母哭喊在地 文内图均自港媒

31人保释被拒,7人放弃每8天一次保释复核申请

另外,根据《港区国安法》第42条有关申请保释的规定,法官表示,包括前反对派立法会议员杨岳桥在内其余32名被告,均没有充足理由让法庭相信他们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因此拒绝其保释申请。

《港区国安法》第四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司法机关在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有关羁押、审理期限等方面的规定时,应当确保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公正、及时办理,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不得准予保释。

对此,除“占中三丑”之一的香港大学法律系前副教授戴耀廷因另案被撤销保释而放弃本案保释申请外,其余31名被告中有7人(赵家贤、钟锦麟、刘泽锋、李嘉达、谭凯邦、刘穎匡及范国威)已放弃每8天向法官申请复核保释,另24人则会继续行使该权利。

苏惠德再次提醒他们的代表律师,须于保释复核当天早上9时半前向被告索取指示,届时由于被告众多,法庭将不会再因此押后案件。

散庭后多人表示身体不适被送医

散庭后没多久,原本已被批准保释的被告林景楠、何启明均表示身体不适,被送往伊利沙伯医院治理。接着,保释被拒的刘泽锋也称身体不适,被送医。



何启明送医



林景楠送医



刘泽锋送医

到5日凌晨,南区区议员彭卓棋也称身体不适,随后被送医。



彭卓棋送医

据了解,该案被起诉的47人包括39男8女,年龄在23至64岁之间,包括戴耀廷以及胡志伟、林卓廷、杨岳桥等多名前反对派立法会议员。他们被控一同串谋,旨在颠覆国家政权,组织、策划、实施或参与实施,以威胁使用武力或其他手段,严重干扰、阻挠、破坏港府履行职能。

目前,案件已获准押后至5月31日再审,以待警方继续调查,及完成400多项电子及数字鉴证。

全国政协副主席董建华、梁振英就全国两会开幕发表声明

全国政协副主席董建华今天(5日)就全国两会开幕发表如下声明:今年的全国两会议程,对推动国家和香港的长远发展,具有格外重要的意义。从国家治理的层面看,“十四五”规划以及“2035年远景目标”的纲要草案,是中央在新形势下高瞻远瞩的战略布局,不仅关系到14亿中国人民未来的福祉,也必将为世界经济带来巨大的发展机遇!



董建华指出,从香港治理的层面看,全面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完善香港特区的选举制度,是中央全面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的重大举措,不仅关系到750万香港市民的福祉,也必将为特区的长治久安带来健全的制度保障!回归以来,中央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坚定不移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的决心没有变,保障香港市民依法享有各项权利和自由的决心没有变,推动香港民主制度循序渐进发展的决心没有变。全面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纠正过去几年香港政治生态的乱象,杜绝反中乱港分子透过选举进入香港的管治架构,对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以及香港长期繁荣稳定造成危害,这是民心所向,亦是理所当然的。

董建华认为,香港已经到了不改革不行的关键时刻。由爱国者担任重要公职,是“一国两制”的核心要义,也是举世公认的政治伦理。他相信,绝大多数香港市民,都希望见到由爱国爱港人士治港,坚守“一国”之本,善用“两制”之利,着力解决各种社会、经济、民生问题,积极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与内地优势互补,协同发展,共同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繁荣的社会环境,让香港市民安居乐业!

全国政协副主席梁振英3月5日就全国两会开幕发表如下声明,王晨副委员长今天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请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草案)》的议案,正式启动了完善香港选举制度的立法工作。

梁振英表示,近年选举产生的部分选举委员会委员、立法会议员和区议员公然勾结外国政府,针对国家,瘫痪特区政府施政,耸人听闻。如果不完善香港的选举制度,香港将永无宁日。

选举委员会制度是香港选举制度的核心,因为选举委员会负责提名和选出行政长官,而行政长官领导的特区政府则在香港执行行政主导的政治体制,拥有较大的权力。因此今天提出的议案的总体思路是对选举委员会“重新构建和增加赋权”,除提名和选出行政长官外,还负责选出“较大比例的立法会议员和直接参与提名全部立法会议员候选人”,贯彻选举委员会的核心选举职能。

他相信由选举委员会提名和选出行政长官,兼负责选出“较大比例的立法会议员和直接参与提名全部立法会议员候选人”,除可以确保爱国者治港外,更可以改善行政立法关系。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1年3月5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 王晨

各位代表:

我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托,作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一、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香港回归祖国后重新纳入国家治理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选举制度包括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符合“一国两制”方针,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确保“爱国者治港”,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香港回归以来,国家始终坚持全面准确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坚持依法治港,维护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确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发展,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同时必须看到,近几年来,特别是2019年香港发生“修例风波”以来,反中乱港势力和本土激进分离势力公然鼓吹“港独”等主张,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平台、立法会和区议会议事平台或者利用有关公职人员身份,肆无忌惮进行反中乱港活动,极力瘫痪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运作,阻挠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施政;策划并实施所谓“预选”,妄图通过选举掌控香港立法会主导权,进而夺取香港管治权;一些外国和境外势力通过立法、行政等方式和驻港领事机构、非政府组织等渠道公然干预香港事务,对我国有关人员粗暴进行所谓“制裁”,明目张胆为香港反中乱港势力撑腰打气、提供保护伞。这些行为和活动,严重损害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秩序和法治秩序,严重挑战宪法、香港基本法和香港国安法权威,严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严重破坏香港社会大局稳定,必须予以坚决反对并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香港社会出现的一些乱象表明,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的选举制度机制存在明显的漏洞和缺陷,为反中乱港势力夺取香港特别行政区管治权提供了可乘之机。为此,必须采取必要措施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消除制度机制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风险,确保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确保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施政和有效治理,确保香港“一国两制”实践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早在1984年6月,邓小平同志就明确指出:“港人治港有个界线和标准,就是必须由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什么叫爱国者?爱国者的标准是,尊重自己民族,诚心诚意拥护祖国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不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爱国者治港”是“一国两制”方针的应有之义。香港基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以及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组成人员的规定,贯穿着由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的原则,要求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都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完善特别行政区同宪法和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坚持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2021年1月27日,习近平主席在听取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2020年度述职报告时强调,香港由乱及治的重大转折,再次昭示了一个深刻道理,那就是要确保“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必须始终坚持“爱国者治港”;这是事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事关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根本原则;只有做到“爱国者治港”,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才能得到有效落实,宪法和基本法确立的宪制秩序才能得到有效维护,各种深层次问题才能得到有效解决,香港才能实现长治久安,并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应有的贡献。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选举制度,包括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必须切实贯彻和全面体现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的政治原则和标准并为此提供相应的制度保障。

二、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总体要求、重要原则、基本思路和推进方式

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从制度机制上全面贯彻、体现和落实“爱国者治港”的原则,确保管治权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港力量手中,确保香港长治久安和长期繁荣稳定。

贯彻上述总体要求,必须遵循和把握好以下重要原则。一是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坚持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把坚持“一国”原则和尊重“两制”差异、维护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结合起来,为“爱国者治港”提供健全的制度保障。二是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确保国家牢牢掌握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主导权,全面落实香港国安法,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社会大局稳定,坚决防范、制止和惩治外国和境外势力干预香港事务和利用香港进行分裂、颠覆、渗透、破坏活动。三是坚持依法治港。维护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确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在宪法和香港基本法轨道上完善有关选举制度和相关机制,严格依照香港基本法、香港国安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定和香港本地法律组织有关选举活动,提高依法治理能力和水平。四是符合香港实际情况。发展符合香港实际情况、体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民主选举制度,依法保障香港同胞广泛的、均衡的政治参与,依法保障香港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广泛凝聚香港社会正能量。五是提高香港特别行政区治理效能。健全行政长官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的制度,维护行政主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治理架构和运行机制,支持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和治理体制机制顺畅、有效运行。

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总体思路是:以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委员会重新构建和增加赋权为核心进行总体制度设计,调整和优化选举委员会的规模、组成和产生办法,继续由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行政长官,并赋予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较大比例的立法会议员和直接参与提名全部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的新职能,通过选举委员会扩大香港社会均衡有序的政治参与和更加广泛的代表性,对有关选举要素作出适当调整,同时建立全流程资格审查机制,进而形成一套符合香港实际情况、有香港特色的新的民主选举制度。

香港特别行政区目前实行的选举制度,是根据香港基本法有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解释和决定以及香港本地有关法律规定确定的。香港基本法第45条、第68条等作出了原则性规定,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以及有关修正案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在综合分析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认为有必要从国家层面修改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选举制度,主要是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同时,考虑到保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相关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本次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选举制度,可以只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不涉及修改香港基本法正文。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经认真研究并与有关方面沟通后,提出采取“决定+修法”的方式,分步予以推进和完成。第一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香港国安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明确修改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修改完善的核心要素内容,并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决定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第二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香港基本法、香港国安法和全国人大有关决定,修订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订后的附件一和附件二将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新的民主选举制度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在国家层面完成对附件一和附件二的修订后,香港特别行政区将据此对本地有关法律作出相应修改。

2021年2月27日至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和有关建议的报告》。会议同意国务院这个报告提出的关于修改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建议。在此基础上,根据宪法、香港基本法、香港国安法的有关规定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决定,结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具体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拟订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决定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决定草案的内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草案)》分为导语和正文两部分。导语部分扼要说明作出这一决定的目的和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拟作出的相关决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第十四项、第十六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选举制度的现实需要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就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推动适合香港实际的民主政治制度发展,作出新的宪制性制度安排。这一制度安排,符合宪法规定和宪法原则,符合香港基本法,具有坚实的政治基础和法治基础,将确保实现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有力保障香港“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

决定草案正文部分规定了修改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修改完善的核心要素内容,同时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决定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在研究修改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过程中,统筹考虑了作出本决定和下一步修订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有关问题,并已作出相应的工作安排。全国人大作出本决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根据本决定会同有关方面及早启动相关修法程序,修订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修订后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经依法公布施行后,原附件一和附件二以及有关修正案同时废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