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样的行为,可以说是一种良知泯灭的行为。我对此也非常地自责,非常地懊悔。”3月1日,南京检察机关依法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辣笔小球”微博主仇某明批准逮捕,同时决定开展公益诉讼调查工作。


给英雄泼脏水的大V,批捕后怎么判?


一大清早,小冰的几个微信群,又被来自南京的一则消息刷了屏↓:



上周,那个抹煞良心、给中印边境冲突英雄泼脏水的微博大V“辣笔小球”(实名:仇子明,具体情况详见本号文章:什么样的大V,在诋毁中印边境牺牲的烈士?!),今天,正式被南京市检察院批捕!

在发布该消息的官微“南京发布”评论区里,许多小伙伴对此拍手称快↓:





许多小伙伴可能不理解:“辣笔小球”这个垃圾,不是已经被刑拘了吗?为什么要拖到今天才正式批捕呢?

同志哥!今天是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的第一天!按照新的刑法修正案,侮辱、诽谤英烈入刑!



有心明眼亮的小伙伴,在留言中注明了辣笔小球将享受的“特殊待遇”——新规第一案↓:



我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该法还授权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过,在以往的现行刑法中,并没有单独设立“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罪”,通俗点说,就是过去的刑法,无法同英烈保护法“无缝衔接”,无形中提高了侮辱诽谤英烈的入罪门槛。



对于过去《炎黄春秋》诋毁“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侮辱邱少云烈士名誉的微博大V“作业本”等,司法机关只能依据侮辱罪、诽谤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量刑尺度偏轻偏低,非常不利于打击违法、形成震慑。

2020年6月28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将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草案规定,侮辱、诽谤英雄烈士,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样一来,就打通了法律上保护英雄烈士的最后一公里!

敲黑板、话重点。让我们细细品读一下这次南京市检察院批捕“辣笔小球”的案情通报↓:





好了!检察院的案情通报里,专门提到了今天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这么一来,结果就很明朗了,恭喜“辣笔小球”成为享受新规判决的第一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惩戒,等着他!

“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一个有前途的国家不能没有先锋。”小冰在上次的文章里说过:“人生有三不黑:不黑护国之军,不黑育人之师,不黑救人之医——这是做人的基本良知。”

然而,互联网上偏偏出现了一股歪曲历史、抹黑英雄的歪风,严重扰乱了人们对英雄形象的认知。一些网络大V为了搏出位、抢眼球、赚流量,已经到了无底线、无下限的地步。



正义不会迟到,恶性必须严惩!正如我们所希望的那样,新的刑法修正案,将侮辱诽谤英烈行为单独入刑,让《英烈保护法》等法律亮出牙齿,有助于进一步加大司法惩戒力度,增强震慑力,也有利于引导广大公众敬畏英雄、尊重烈士。

今天,“辣笔小球”被批捕,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新规第一案,也将给那些无良大V、网络黑子们亮起了红灯↓: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敢于挑衅社会正义的坏人,必将付出代价!



很可怕,颤抖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