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对我实施过家庭暴力,还与第三者保持不正当关系”
“他有严重的家庭暴力,经常殴打我,我们已分居长达十一年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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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字眼出现在多份判决书里,她们有着共同的诉求:离婚。但因缺乏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及“遭遇家庭暴力”,诉讼以失败告终。
而一方口中的家暴,却成了另一方嘴里的“偶尔发生争吵对夫妻来说是正常的”“夫妻双方有一些矛盾和争吵实属难免”“最近几个月已经没有动过手”等。
因前媒体人马金瑜发文事件,舆论场上再次讨论起家暴相关问题。婚姻中夫妻一般吵闹与家庭暴力有何本质区别?身陷家暴的受害者为何难以逃离?应该如何举证遭遇家庭暴力?
多名受访律师表示,区别于其他类型案件,家庭暴力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因此取证比较困难。在司法实践中,暴力行为是否具有严重性、长期性、持续性以及反复性是法院在认定构成家庭暴力时的主要参考因素,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虐待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受害者要提高举证意识,注重保存好家暴证据,维护好个人权益。近亲属尤其是子女的证言也可以成为家暴案件中重要的证据形式。
案例
法院称缺乏证据并“劝和”
澎湃新闻梳理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判决书发现,在多起案件中,原告以遭受家庭暴力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则以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及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不准许双方离婚。
据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辽0283民初569号】显示,原告马某称因为丈夫赵某家暴,自己于2020年春节离家,起诉离婚,一审未判离婚。在这将近一年里,丈夫以要看孩子的名义多次与孩子的姥姥姥爷发生冲突,也多次去自己的住所和工作单位骚扰,自己和家人在心理和精神上受到很大的刺激,希望法院判双方离婚。
赵某则不同意离婚,辩称“这么多年来,我对家庭对孩子各方面尽到义务负到责任了,离婚不利于孩子的成长。我也要孩子的监护权,我认为男孩跟着我好一些”。
对此,法院认为,夫妻之间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共同维护夫妻感情,只有当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时,才能据此提出离婚。现原告提出离婚,主张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马某与被告赵某离婚。
这并非个案。当原告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遭遇家暴时,法院通常以“劝和”的方式判决双方不离婚。
有案例显示,妻子控诉丈夫家暴,自己差点被勒死,法院仍以“缺乏证据,夫妻关系完全有可能改善”为由,不准许其离婚。
根据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湘0381民初3251号】,原告郭某称,自己的丈夫好酒,且经常醉酒,无故不定时打骂她,好几次自己差点被丈夫勒死。丈夫在写了书面保证后仍未悔改,反而变本加厉,甚至将她的衣服全部烧毁。郭某彻底绝望,为了脱离丈夫的魔掌,于2020年12月1日与丈夫分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关系名存实亡。
她的丈夫肖某则不同意离婚,辩称“双方相识后经过了两个月才结婚,确实缺乏了解,偶尔发生争吵对夫妻来说是正常的,从大概三四个月前开始,双方就算有矛盾,自己也没有动过手”。
法院认为,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只要珍惜夫妻感情,互相信任、理解、包容,其夫妻关系完全有可能改善,其婚姻家庭完全可以维系,原、被告的情形不符合准许离婚的情形,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等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亦有案例显示,妻子控诉丈夫家暴并且出轨,要求离婚,法院则以“未向法庭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判决双方不离婚。
根据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皖1181民初338号】,原告王某称,自己与丈夫赵某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感情还好,但丈夫自儿子2周岁起喜欢在外面玩,还对其实施过家庭暴力,与第三者保持不正当关系。
王某认为丈夫的行为严重违反夫妻双方相互忠诚的义务,对整个家庭特别是对自己形成精神伤害,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王某的丈夫赵某则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法院认为,原告虽提出被告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在外有第三者并对被告实施了家庭暴力,但未向法庭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加之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有关事实难以查清,本院综合考量,从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的角度出发,判决双方不离婚为妥。
也有案例显示,妻子控诉丈夫家暴,双方已分居长达十一年之久,她三度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均被驳回。
根据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豫1623民初5093号】,原告张某称,她与丈夫沈某婚后生育一儿一女,现均已成年。丈夫有严重的家庭暴力,经常殴打她,给她的身心造成巨大伤害。双方已分居长达十一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希望。
张某曾于2019年4月及11月两次向商水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均被判决不准予离婚。2020年12月29日,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再度作出判决: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及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律
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应协助调查收集
事实上,“实施家庭暴力”可以作为准予双方离婚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但从多则判决来看,尽管原告声称遭遇了家庭暴力,法院仍以“缺乏证据”为由不准许双方离婚,主要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其中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不过,上述法律条款还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在前媒体人马金瑜控诉丈夫长期家暴事件当中,其丈夫谢德成却否认家暴和出轨。双方各执一词,目前青海有关部门已介入调查。
2月8日,马金瑜在其微信朋友圈发表声明称,家暴开始之后,她曾多次向丈夫提出离婚,但对方不同意并以孩子和她的安全相威胁,因离婚牵扯到三个孩子的抚养权,遂数次搁置。“我已经收集整理了有关证据,将在律师的帮助下提交给有关部门。我希望成功离婚。”
值得注意的是,马金瑜自述原文中还提到因外出工作而遭受家暴的女工,以及因被家暴去黄河自杀的女性。据中国妇女报报道,青海省妇联权益部负责人表示将对此逐一排查,让真相水落石出。
司法机关亦提醒,遭遇家庭暴力时,受害者应该在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律师解读
近亲属尤其是子女的证言
可作为认定家暴事实的证据
家暴的本质是违法的暴力行为。围绕家暴的相关法律问题,澎湃新闻对话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朱利霞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翟振轶律师。
澎湃新闻:婚姻中,夫妻一般吵闹与家庭暴力有何本质区别?
朱利霞:婚姻中夫妻一般吵闹中也可能存在轻微暴力甚至因失手而造成较为严重身体伤害的情形,但其与家庭暴力有着本质区别。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且现实中大多数家庭暴力行为呈现周期性,并且不同程度地造成受害人的身体或心理伤害后果,导致受害一方因为恐惧而屈从于加害方的意愿,而夫妻一般吵闹不具有上述特征。所以法院一般会区别对待夫妻一般争吵和家暴。
澎湃新闻:如何看待在离婚纠纷案件中,法院强调需要“提供关于家暴和双方感情彻底破裂的充分证据”,才准许离婚?
翟振轶:法官判决时要求当事人提供充足的证据是对法律权威的一种维护,因为主观问题无法验证,客观的证据却清晰可辨,同时更多地是对当事人的负责。实践里,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哪怕双方争吵得再激烈,如果没有决定性证据证明不离婚会导致严重后果,法院一般不会判离,这也是为了给双方一个冷静思考的时间。当然,如未判离婚,遇有新的理由、证据,或者经过六个月时间,当事人也可以再次起诉离婚,离婚案件不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也是对婚姻双方权利的保护。
朱利霞:家庭暴力作为法定离婚条件之一,我国《婚姻法》规定,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另一方要求离婚的,调解无效的,法院应给予离婚。在认定家庭暴力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坚决要求离婚的,不管要求离婚的是加害人还是受害人,法院会尊重当事人意愿,本着婚姻自由(包括离婚自由)原则,尽快调解或判决离婚,避免因久拖不决而出现更严重的暴力伤害行为。
澎湃新闻:涉及到家庭暴力的案件是否会存在举证难的问题?
朱利霞:家庭暴力作为法定离婚条件之一,越来越多地被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提及。但是区别于其他类型案件,家庭暴力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因此取证比较困难。一方主张对方存在家庭暴力,按照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其应当对对方的暴力行为以及损害后果进行充分举证,如不能举证将影响法院对是否存在家庭暴力事实的认定。另外,在刑法层面,家暴本身不是罪名,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虐待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而虐待罪一般属于自诉案件,即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所以一般举证责任在于当事人自己。
翟振轶:(家暴纠纷)确实存在举证困难。家暴受害者多是能提供住院或身体检查的证据,但法院对证据的判断要求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受伤情况是结果,但怎么证明对方有家暴行为,怎么证明家暴行为和受伤情况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很多家暴受害者普遍遇到的困难。不过,家暴只是感情破裂的其中一个方面,家暴未被认定,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证明感情破裂,其实也并不冲突。但实际上第一次起诉,能够顺利离婚的还是少数。
澎湃新闻:家暴受害者应该如何举证?
朱利霞: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加强对家庭中弱势群体的保护,旗帜鲜明地向家庭暴力行为宣战,为受害者维权该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暴力行为是否具有严重性、长期性、持续性以及反复性是法院在认定构成家庭暴力时的主要参考因素,可作为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证据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有关证明、当地妇联的调解笔录、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及告诫书、医院的诊断证明、伤情鉴定书、照片等。另外,近亲属尤其是子女的证言往往成为家庭暴力案件中重要的证据形式,即使是未成年子女,只要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亦可作为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重要证据予以采信。
翟振轶:不论是家暴受害者还是其他侵害的受害者们,个人建议各位养成三步思维模式,即“侵害行为→侵害结果→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
能证明侵害行为的,包括录音、微信短信等信息、证人(比如邻居常听到争吵打骂声)、留下打斗痕迹的武器、破损的家具等等;能证明侵害结果的就比较容易,常见的病历、伤口照片等;证明因果关系的,比如受害时间和检查伤口时间能对得上,比如击打武器的形状、性质(钝器或利器)和伤口状态能对得上等等。我们常说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要求达到高度盖然性,也就是说我们提供的证据能在法官心中形成基本的内心确信即可。
简而言之,能提供住院记录和病历等不一定能证明遭受家暴,证明存在家暴行为也不代表能顺利判离,在离婚纠纷中,对于多方面搜集证据的要求颇高,即便是日后请求损害赔偿也一样。因此,不论证据多与少,重要与不重要,大家在受到侵害后都应当尽所能地搜集证据。
澎湃新闻:涉及家暴纠纷中,应该如何在重视证据、维护法治的同时,也最大化保护到个人权益?
朱利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并且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受害人在遭到家庭暴力时,要注意及时报警,向妇联、基层组织求助,留存就医等相关证据,及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生效期间,当被申请人出现人身保护令禁止行为时,受害人要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保障自身安全,从而避免严重后果的产生。
另外,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一旦在离婚诉讼中认定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受害一方可向另一方主张损害赔偿,并可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适当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