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的家属认为,赖某经营的阳光公寓属于无证经营,未尽到作为宾馆经营者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李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遂起诉赖某索赔148万余元。
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一审认为,对李某近亲属主张赖某承担本案民事赔偿的诉求,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李某的家属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2020年12月17日,广州中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澎湃新闻注意到,本案的二审焦点在于,赖某经营涉案阳光公寓有无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是否应对李某的死亡承担责任。
对此,广州中院认为,本案中,李某系因嫖娼目的入住涉案公寓,在入住时特意以他人身份证开房,并未进行实名登记。在李某自身行为明显违法、故意规避管理的情况下,李某家属等4人主张赖某未如实登记入住人员信息,管理上存在过错的理由不成立。李某家属等4人主张赖某参与容留他人卖淫,未有公安机关对此作出认定或予以处罚,故不予采纳。至于赖某无证经营公寓的问题,属于在相关职能部门行政管理中的违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亦无因果关系。
白云区法院一审审理认定,2019年6月19日6时23分许,李某入住赖某经营的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的阳光公寓(无证经营)311房。同日6时51分许,李某坠楼,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警方调查认定,经走访李某入住的公寓经营者、见证人、与其接触过的人员、救治医生等,通过开展现场勘查,调取监控视频,结合法医鉴定意见,暂未发现李某有受他人侵害的情况,现场勘查门系反栓,窗沿有踩踏痕迹,不符合拖拽,符合自行坠楼。
在坠楼前,李某在公寓内和卖淫女进行了一次性交易。
前述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公寓经营者赖某交待,当日,他看见白衣男子(指李某)和一名白衣女子(指卖淫女)上了公寓三楼进入房间。
介绍卖淫嫖娼的韦某某称,事发当日,他接卖淫女到阳光公寓卖淫,用捡来的身份证件开了311房间,并收李某250元嫖资。其中,拉客的摩的司机提成60元,卖淫女分100元,公寓老板收房费50元,韦某某拿40元提成。
卖淫女刘某某交待称,在公寓311房与李某完成性交易后,她就离开了公寓,未见李某有异常情况。刘某某称,李某30岁左右,身上有酒味,当时的精神状态是清醒的。事发后,对该事件中涉嫌违法的嫌疑人,警方均给予行政处罚,其中韦某某因介绍卖淫被处行政拘留15日,刘某某因卖淫被处行政拘留10日,赖某因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被处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取缔该公寓。
公寓有无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李某的家属认为,赖某无证经营宾馆,案涉房间窗户低于建筑设计规范要求,未尽到作为宾馆经营者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李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于是,李某的父母、妻儿等四人作为原告,起诉赖某向其索赔1487286.06元,包括医疗费3297.71元、死亡赔偿金84132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70421.88元、丧葬费53289.5元、处理丧葬事宜人员住宿费14597元、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2919.97元、处理丧葬事宜交通费14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
赖某经营的阳光公寓,有无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应否对李某的死亡承担责任,这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李某的家属上诉时提出,赖某无证经营宾馆,没有如实登记入住人员信息,纵容他人在其经营场地内从事违法活动,案涉房间窗户离地面高为80cm,低于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的90cm。他们认为,赖某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与李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赖某经营的宾馆在经营资质、日常管理、设施配备等方面存在明显瑕疵。
赖某辩称,无证经营宾馆只是违反行政管理法规,并不直接导致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不知道死者要嫖娼,也没有纵容死者嫖娼,未登记入住人员信息及死者在宾馆嫖娼与死者坠楼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死者所住的房间只有一个窗户,窗户上安装了玻璃窗,玻璃窗完好,关窗后不留空隙,窗台离地面约有1米,并不是只有80厘米。
广州中院表示,赖某作为涉案“阳光公寓”的经营者,其应对入住房屋的李某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要求义务人须采取一定的行为来维护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免受侵害,并非是只要出现损害结果就一定要承担赔偿责任。判断义务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结合损害发生的原因、义务人的安保能力以及采取的防范等措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李某系因嫖娼目的入住涉案公寓,在入住时特意以他人身份证开房,并未进行实名登记。在李某自身行为明显违法、故意规避管理的情况下,李某家属等4人主张赖某未如实登记入住人员信息,管理上存在过错的理由不成立。李某家属等4人主张赖某参与容留他人卖淫,未有公安机关对此作出认定或予以处罚,故不予采纳。至于赖某无证经营公寓的问题,属于在相关职能部门行政管理中的违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亦无因果关系。
2020年12月17日,广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李某家属等4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