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学生因遛狗未牵狗绳与一对父女发生争吵,冲突升级后,大学生殴打该父亲致其当场死亡。

2021年1月5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2020年6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2018年8月23日19时30分许,在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练北新村内,被告人张某某(1997年出生)因遛狗未牵狗绳与被害人屈某某及其女儿周某某(1997年出生)发生争吵,张某某之母万某某闻讯赶至现场后也加入争吵并率先动手殴打周某某,导致双方冲突升级开始互殴。这期间,张某某对屈某某拳打脚踢致其倒地,并数次蹬踹其胸腹部,后被他人劝阻制止。当晚8时许,当120急救人员赶至现场后,屈某某已当场死亡。经法医尸检鉴定,屈某某系生前在饱腹状态下,因胸腹部受钝性外力作用引起胃内容物返流致吸入性窒息而死亡。

被告人张某某作案后得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当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其抓获,其当场即如实供述了殴打被害人屈某某的主要事实。

被告人之母:对方说我“儿子都养不好,还养什么狗”

张某某之母万某某回忆当时的场景说:“对方小姑娘有点责问的语气在问我儿子:‘你家狗怎么乱叫的。’我儿子就回答:‘狗乱叫怎么了,又没有咬到你人。’对方小姑娘说:‘咬到人就来不及了。’其间,对方的父亲也对我儿子说:‘你这狗这么乱叫,我要打死它。’后来,小姑娘就开始说我了:‘你儿子都养不好,还养什么狗。’我听到以后,就说:‘你在说什么,你把话讲清楚。’吵了几句,我就先和小姑娘开始推搡起来。”

万某某还表示:“我儿子脾气上来了就比较急,对方父亲跟上来,我儿子就用手甩了一下,正好甩到了小姑娘的父亲身上,对方就被甩倒在地上。但是对方很快就爬起来了。这个时候,对方小姑娘也开始拉他父亲,我也在拉住我的儿子,但是我儿子力气比较大,我也拉不住。我还和对方小姑娘手上有互相推搡的动作。这个时候,对方的父亲又朝我走过来,我儿子抬脚踹了他的上半身。被踹了一脚以后,这名男子就往后摔坐在地上。大概坐了有一分钟左右,其间,小姑娘一直扶着她父亲。但是不知道对方男子怎么坐了一分钟突然倒地了。”

受害人之女:男青年说“男人打架,女人让开”

被害人屈某某之女周某某表示,自己取快递时,看到一条没拴绳子的大狗窜了出来,因害怕,打电话叫来父亲,父亲陪自己取完快递后准备离开,其间,这只狗多次对他们吠叫。

周某某说:“我爸就说了一句:‘这个死人狗!’这时远处一个男青年,可能是狗主人,就冲着我们这里喊:‘咬到你了伐?咬到你了伐?咬到,我就把它打死!’”之后,男青年在走过来的过程中还一直说:“咬到你了伐?”

周某某回忆,当时男青年态度非常恶劣,一番争执后,“我就说了一句:‘那就是你没有素质!’那名男青年就回嘴:‘谁没有素质?你自己没有素质!’我们当时情绪比较激动,一开始还在劝架的那名男青年的母亲这时也情绪激动跟我们吵,于是我就冲着那名中年妇女说了一句:‘你人都没有养好,还养狗!’那名中年妇女听我这么一说,就冲上来用手抓我头发,用手掌拍打我的头部和脸部,我的左右脸都被打了,左右头部也都被她用手掌打了。”

“我爸看到那名中年妇女动手打我,就上前将那名中年妇女推开,然后那名男青年看到后就说:‘你打我妈!’随后就冲上来用拳头打我爸,我看到那名男青年和我爸扭打在一起,但是我爸身材比较矮小,打不过对方,我就上去要准备拉开他们两个,但是对方那名中年妇女就拦住我,不让我过去,我死命冲过去要拉住那名男青年,不让他打我爸爸,但是没有拉住,我爸爸被他打倒在地,然后我就扑到我爸身上说:‘不要打我爸!’但是我不知道被谁给一把拉开了,后来我听到那名男青年说:‘男人打架,女人让开!’接着我看到我爸爸起身,那名男青年又和我爸扭打在一起,没过多久,我就看到我爸爸突然之间身体急着退后了两步,并用右手捂住胸口,然后坐倒在地上,接着就直接躺下了。”周某某说。

法院: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

案发处监控视频证实了以下画面:一条狗出现在画面中,随后车后走出一名中年男子和一名年轻女子,中年男子持一物品将狗吓跑。该中年男子和年轻女子开始与他人争吵。一名年轻男子、一名中年妇女及一名老年妇女出现在画面中,与刚才一男一女争吵,狗从旁边跑过。中年妇女殴打年轻女子。年轻男子殴打中年男子。年轻男子将中年男子猛推至快递柜后,此时中年妇女脚踹、掌掴年轻女子。中年男子从快递柜后冲出用手勾住年轻男子脖子欲对其进行控制,年轻男子挣脱后开始对中年男子拳打脚踢。年轻男子跳起并用左脚蹬踹中年男子腹部,中年男子被打倒在地,年轻男子又用脚连续蹬踹男子腹部等。

张某某辩护人认为,本案系被告人张某某一时冲动引发,被害人屈某某也有一定过错;屈某某有一定的基础性疾病,屈某某的死亡原因是胃内容物返流致吸入性窒息死亡,属于意外事件。张某某有自首情节,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属于偶发性激情犯罪;其系初犯,在家庭、学校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的起因及被害人死亡原因等情况,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

综上,2020年6月18日该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澎湃新闻记者还注意到,与刑事诉讼同时,被害人的5名亲属(妻、女、子、父、母)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张某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丧葬费、住宿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总计278万余元。之后,5人又提出撤诉申请。在2020年6月18日即刑事判决当日,上海二中院裁定:准许5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