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厦门人李某某通过网络,从国外购买了一把4里米长的枪形钥匙扣,并委托他人进行仿制、售卖。2018年7月31日,李某某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辽宁省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逮捕。近日,“枪形钥匙扣”案件一审开庭,历经三天审理,最终法院并未当庭宣布判决结果。枪支鉴定标准再次引发热议,究竟应如何认定?

  “枪形钥匙扣”案近日开庭

  引发社会关注


  今年12月15日,“枪形钥匙扣”案件在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庭审围绕枪支鉴定的程序、细节,枪支认定标准等问题展开。据庭审中宣读的李某某口供,2012年,他通过互联网在国外购买了一个枪支形状的钥匙扣挂件,并从2013年开始,委托生意伙伴许江华以买来的钥匙扣为原型复制生产。

  

  2020年12月15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庭审现场(图片来源:中国庭审公开网视频截图)

  2018年7月31号,李某某从福建家中被辽宁鞍山警方带走,家属收到的拘留通知书显示,他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辽宁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李某某妻子陈女士称,他们销售的是迷你枪形钥匙扣,钥匙扣长4厘米,约为中指的一半,主要用于收藏,售价几百元不等,此前从未发生过伤人事件。

  李某某妻子:虽然说它具备击发功能,但是我们没做火药、弹药之类,就是一个收藏钥匙扣挂件来出售。

  

  图为制售枪支钥匙扣,长度为4厘米


  陈女士称,2015年8月末,当地警方曾对此钥匙扣进行过检查,并没有对钥匙扣的售卖问题提出过疑问。

  李某某妻子:以前在厦门,派出所、公安局查过这个东西,本来就是作为收藏的钥匙扣挂件。没说这个东西不可以卖。弹药所谓的“火药”,成分跟火柴头的成分是一样的。

  当事人代理律师:

  本案中枪型是否能称之为枪,值得讨论

  当事人的代理律师杨卫华表示,之所以当时当事人在福建却被辽宁警方带走,是因为其在网上销售的“枪形钥匙扣”是被辽宁网警发现的。

  杨卫华律师称,尽管按照公安部门对“枪形钥匙扣”的鉴定材料,此枪形钥匙扣枪口比动能达到1.8焦耳每平方米的枪支认定标准,但究竟多大的枪才能称之为枪?该钥匙扣直径只有4厘米,根本无法把握,枪支认定标准在适应具体案情时应有所变动。

  杨卫华律师:仿真枪近几年引发的社会争议很大,争议焦点在于1.8(枪口比动能)标准是否合理?这个案子它涉及到的问题是这种枪型多大可以称之为枪。

  本案当中涉及的枪型全长只有四厘米,弹只有两毫米不到,能不能被称之为枪,能否机械地适应1.8(枪口比动能)的标准,这值得讨论。

  对于这一争论,曾代理多起涉枪案件的广东律师陈亮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公安部《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规定了枪支口径应小于20毫米,但对于枪支口径应大于多少毫米,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图为律师所称填装弹丸需拆开枪形的钥匙扣

  杨卫华律师介绍,枪口比动能数据是枪支鉴定的另一个关键点。

  杨卫华律师:还有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是枪口比动能的计算标准本身,是否科学。

  据了解,这一数据能直接体现枪支的杀伤力。要想测定它,需要向距枪口50厘米位置的测试靶位水平射击弹丸,以此测算弹丸所具动能与其最大横截面积的比值。庭审中鉴定人员称由于涉案枪形钥匙扣太小,无法在危险枪支发射架上进行测试,因此在测试枪口比动能时,采用了手持方式。

  杨卫华认为,这一测试方式不符合法律及鉴定规程,会导致测算出的枪口比动能误差过大,“由于钥匙扣全长仅4厘米,手部的抖动很可能使钥匙扣位置移动,无法确保枪支与测试靶间正好是50厘米的距离,也无法保证枪支处于水平射击状态。”由于上述争议,庭审现场杨卫华等律师多次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律师乔峰先后多次代理过涉枪案件,他认为评价此案的关键在于李某某销售的这类枪形钥匙扣是否具有足以致人死伤的危害性。

  乔峰律师:只有达到两个标准一个结果时才能追究涉枪罪的刑责。两个标准分别是1.8焦耳(枪口比动能)和发射器物可以达到致人死亡或伤残的条件。一个结果是指使用者造成他人死伤,或者说制造者违背法律法规生产军枪或民枪。

  乔峰律师认为,在实践当中,侦查机关鉴定枪支的标准仍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乔峰律师:目前一些城市关于涉枪案枪支的概念、标准、鉴定程序、鉴定依据、起诉和量刑等呈现出混乱的状态。

  据了解,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枪形钥匙扣”案并没有当庭宣判。


  更多:这个就是枪,卖它会躺枪

  12月15日,厦门人李安龙的案子在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庭审进行了三天,最后没有当庭宣判。

  从他被拘捕那天起,这件事就注定是个被关注和有争议的话题。

  事情是这样的:2012年,李安龙从国外网购了一个钥匙扣挂件,形状是袖珍版的“左轮枪”,长度4厘米(下称“枪型钥匙扣”)。第二年,他以枪型钥匙扣为原型委托他人进行复制生产,在朋友圈和网店售卖。

  2018年7月31日,辽宁省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以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将李安龙逮捕。

  

  (李安龙的拘留通知书)


  随后,经鉴定,李安龙的枪型钥匙扣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枪口比动能超过1.8焦耳/平方厘米(这是国内鉴定枪型物是否属于枪支的标准,大于等于这个数值的均属于枪支)。

  随后,委托生产商和代理商也均被逮捕。2019年4月3日,李安龙等人被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制造、买卖、邮寄枪支”等罪名提起公诉。

  这件事在2018年曾引起社会关于枪支鉴定标准的热议,舆论普遍认为国内的鉴定标准过低。但这种讨论在被其他热点覆盖后,迅速消弭。事实上此类案子和由此引起的“标准”讨论,不止一次。

  01

  是枪,还是玩具?

  据新京报报道,李安龙从小是个机械迷,大学学的也是机械专业。婚后,开了一家售卖工艺模型的淘宝店。2012年他买了那把枪型钥匙扣后觉得会有市场,就委托他人仿制生产。

  李安龙售卖的仿制枪型钥匙扣,长度4厘米,重量约20克。但“麻雀虽小,五脏俱全”,枪型钥匙扣完全按“左轮枪”的形状和结构制作,有扳机,枪管,转轮(可打开、填弹)等。

  

  (李安龙制售的枪支钥匙扣)

  李安龙妻子称,其丈夫曾说钥匙扣可以装弹并发射出去,但从未见他演示过。在供述中,李安龙承认有时会把“摔炮”中的火药拆下来做成子弹送给卖家。弹丸直径1.8毫米,小于普通的米粒。

  这款钥匙扣,李安龙在朋友圈和淘宝店以200元左右售卖。因为形状特殊,在2015年8月,厦门警方对此进行过检查。但检查过后没有任何处罚,也未被禁售。

  2018年辽宁鞍山警方在网上发现涉枪信息,逮捕了相关嫌疑人后,在其聊天记录发现了一单枪型钥匙扣的交易信息。随后,警方依此线索将李安龙逮捕。

  在李安龙的认知中,钥匙扣是一个玩具。他没法理解半截食指长的“小东西”,怎么可能是枪。庭审中,辩护律师也对因钥匙扣过小——枪管内孔直径只有2毫米,“枪身”长度只有4厘米和弹丸只有1.8毫米——而导致鉴定误差太大怀疑鉴定结果,并要求重新鉴定,但未被当庭允许。

  

  (2020年12月15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庭审现场视频截图)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李安龙妻子曾收到一名网友转给她的枪型钥匙扣射击测试视频。视频中,钥匙扣近距离对着鸡蛋皮射击,结果,蛋皮只是移动了几厘米,没有被打破。

  另外,新京报报道称,钥匙扣的弹孔被一块挡板封死,“还有的被螺丝固定在枪体上的实心鼓轮,要想填装子弹,需要卸掉螺丝,将钥匙扣拆开,取掉实心鼓轮。”

  代理律师认为,这一结构说明钥匙扣在设计之初并不是为了射击功能。

  在普通人的认知和生活经验中,这件事显得有些背离常识。但这并非首例。

  2014年7月,刚满18岁的四川小伙刘大蔚花了3万多元,从台湾网购了24支仿真枪。他是个军事迷,买枪是用来跟朋友们玩真人CS,顺便收藏。货被运达泉州时,被石狮海关缉私分局查获。经公安部门鉴定,24支仿真枪中,20支被认定为枪支。随后,刘大蔚被逮捕。

  2015年4月30日,泉州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武器罪,判处刘大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重判的原因在于“走私”数量多达20支,属“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刘大蔚购买的仿真枪)


  舆论哗然。

  刘大蔚不服判决,上诉至福建省高院,但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律师又向福建省高院申诉。2018年12月25日,福建省高院再审依然认定走私武器罪成立,但刑期改判为七年三个月。

  再审结果做出后,刘大蔚家人仍然不服。

  2016年10月12日,在路边摆射击摊的51岁天津老妇赵春华被警方带走。摊上用来打气球的9支塑料枪及塑料子弹被警方“查获”,后来其中6支被鉴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能正常发射的枪支。赵春华女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我们就觉得这是一个玩具枪,被鉴定为枪支,想都不敢想。”

  

  (赵春华的射击摊位)


  2016年12月27日,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赵春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舆论同样哗然。

  赵春华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定罪名成立,但将三年六个月的刑期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赵春华认罪服判。

  上述案例不禁让普通群众疑惑:在国内,到底什么算枪?

  02

  什么算枪?

  一般人对枪的认识大多来自于影视剧中,认为它是一种可以致人伤亡的军事武器。一颗子弹射出去可以打出血或打破皮,是人们对枪的最基本认知。但从当下的涉枪案件中来看,“枪”的概念早已超出大众的理解范围。

  按照我国《枪支管理法》的定义,枪是“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也就是说,只要一个东西满足上述动力、发射用具、发射物和“杀伤力”四个特征,就可被认定为是枪支。这四个特征中,前三个表述清晰且都是物理性的,辨认起来不难,但第四个特征只是概括性的程度表述,并不具体,所以存在模糊性。

  因为人体各部位抗击打能力不一样,所以导致伤亡和丧失知觉的可能性也不一样。打在胳膊等肌肉组织上和打在脑门或眼睛的损害程度是不同的。

  因为《枪支管理法》中对枪支致伤力定义的模糊性,所以公安部2007年发布了《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其中明确,非制式枪支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为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今日说法》截图)

  2010年又下发了《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明确了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的要求。但在性质上,这份规定只是一份部门工作规定,而非法律法规。

  1.8焦耳/平方厘米是个什么概念呢?“焦耳”是一个物体运动时产生能量的单位,1.8焦耳/平厘米就是一个运动物体在一平方厘米的接触面所能产生的动能。这个数值的动能低于运动比赛中打羽毛球和乒乓球时产生的动能。夸张点说就是,高速运动中的羽毛球和乒乓球可能比国家规定的“枪支”打出的子弹还厉害。

  为啥标准会这么低呢?按照《枪支鉴定判据》主要起草人季峻的说法,1.8焦耳/平方厘米这个标准的得出,主要是依据枪状物对人体最薄弱的器官——眼睛的伤害程度得出的。

  他们以猪为实验对象,在距离10—20厘米的距离内用气枪使用直径0.6cm、重0.9克的钢珠弹射击猪眼得出,枪口比动能在大于等于1.8焦耳/厘米时会对眼睛造成伤害。之后,公安部将此数据设定为枪支致伤力的鉴定标准。

  在此标准设立前,公安机关适用的是2001年颁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这个标准鉴定枪状物是否为枪支的方法是“干燥松木板射击程度”(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毫米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者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这种方式的枪口比动能的临界点是16焦耳/平方厘米。

  这个数值刚好是弹丸可以穿透皮肤的最低值,可以造成轻伤。相比2001年的标准,现今适用的1.8焦耳/平方厘米,降幅几乎十分之九。这无限扩大了枪支犯罪的认定范围。有研究者做过统计,新的鉴定标准实施后,国内涉及枪支类的案件增长了4.6倍(截至2016年底)。

  

  (在季峻、张晓军、李松的论文《钢珠气枪及其发射弹丸的检验和鉴定》中,将1.8J/cm²临界值的计算过程进行了阐述)

  世界范围内,控枪严厉程度仅次于中国的日本,最低标准是3.47焦耳/平方厘米,最高者法国达到70.77焦耳/平方厘米。

  杨大蔚案和张春华案中,这个鉴定标准也遭到广泛质疑,其中不乏一些专家学者和一线律师。

  军事专家朱江明曾在评论赵春华案时指出,生活中任何造成眼睛受损的意外都大于公安部的1.8焦耳/平方厘米的标准。还有人认为,这种能量的枪支根本无法做有效的瞄准,而且在10-20厘米如此近距离的情况下,被瞄准人员也能做出反应,所以这类枪状物基本没有什么危害性。

  大部分80、90后小的时候都有玩过玩具枪的经历,换到现在,那类玩具枪都属于枪支范围,使用和持有玩具枪也属于违法行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也是为什么,目前玩具市场上很难见到小时候玩的BB弹玩具枪,而多是不能发射子弹或只能发射“软弹”的玩具枪。

  03

  标准是否过低仍需讨论

  刑法中,有自然犯和法定犯的区别。自然犯指犯罪行为违反了公共秩序与良善风俗,侵害了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比如杀人、强奸、抢劫行为;法定犯,指单纯违反现行法律规范,但没有违反社会伦理道德的犯罪者。

  在现实生活中,自然犯的违法行为容易被社会大众所认识,而法定犯的违法性因为专业性过强,不容易被一般人所认识,从而容易造成违法性认识错误。

  大部分涉及普通民众的枪支案件,基本都属于法定犯。因为我国现行文件以枪口动能比这个专业术语,来对枪状物是否属于枪支进行区分。这导致绝大多数人很难把握这一标准的准确含义,也缺乏判定某一枪状物的枪口比动能是否符合规定的能力和技术。

  而且在实际情况中,政府部门对枪状物生产的监管性较弱,经常出现超出标准的枪状物,消费者难以注意到这个问题。

  因为一个普通消费者不可能买了一把玩具枪后,还要拿去鉴定部门确认一下它是否符合标准,所以很多人因涉枪支罪被逮捕时,总是有这样的疑问“这也算枪?这也算违法?”

  枪支鉴定标准过低或许是一个问题,但在这个标准还没有修改的现实下,当务之急并非是以严苛的刑罚“杀鸡儆猴”,而是尽可能多的向社会公众普及枪支判定标准和普法。

  这种与社会公众的常识不符的判定标准,如果没有足够合理的普法宣传,而是一味的严苛刑罚,会带来更多的非议和阴谋论。

  不少法律学者也指出,在当下标准无法改变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在审理涉及枪支类的案件时,不要仅以枪状物数量和是否“超标”为量刑准则,而应多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犯罪的故意和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像杨大蔚、赵春华这样,既不属于故意,又没有造成任何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必大作文章。

  

  (《今日说法》截图)


  我国是世界上控枪最严苛的国家,没有之一。当然,这是基于我们的国情做出的考量。维护社会治安无可厚非,但一个标准的出台应该经得起各方的疑问和现实的检验,而非出于某种便利性进行一刀切。

  发布1.8焦耳/平方厘米的标准,主要是基于当时即将举办的2008年奥运会的安保问题考虑。但经过十几年来各个引起热议的普通民众涉枪类案件来看,1.8焦耳/平方厘米的标准是否合理,可能仍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