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光毅强奸致死“百香果女童”前,还曾多次骚扰猥亵幼女


12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高院)对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原审被告人杨光毅强奸案进行公开宣判:撤销原二审判决,改判杨光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判决书显示,杨光毅出生于1989年7月,小学文化,农民,2018年10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逮捕。2019年7月12日,广西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桂07刑初34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光毅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杨光毅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称自己可能患有精神疾病,没有控辩能力,请求减刑。2020年3月25日,广西高院改判杨光毅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对其限制减刑。死者杨晓燕的家属不服二审判决,提出申诉。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广西高院再审。

广西高院再审认为,杨光毅采用暴力手段奸淫年仅10周岁的被害人杨某某,必须依法从严惩处。

杨光毅实施强奸犯罪情节恶劣,并致被害人死亡,犯罪后果极其严重。本案中,杨光毅为发泄私欲,经预谋后持刀在被害人必经之地守候,强行劫持被害人到山上,实施了掐颈、用刀挑破眼珠、捅刺颈部、强行奸淫、将被害人套袋踢、滚到山下、怕其不死还将被害人浸入水坑,并藏匿尸体,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严重突破社会公众安全感的底线,对其行为必须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杨光毅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杨光毅在侦查人员将其作为怀疑对象进行询问时否认犯罪,后迫于侦查声势的巨大压力,才在其父规劝、陪同下投案。杨光毅到案后无实质性悔罪表现。同时,本院再审查明,杨光毅在案发前有多次实施骚扰、猥亵未满14周岁幼女的行为,对被侵犯的未成年人身心造成严重伤害,严重危害社会公众安全,其实施犯罪的动机、手段、过程、后果等方面表明极深的主观恶性和极大的人身危险性。

广西高院认为,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侵害、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宁,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事关国家未来和民族振兴。

杨光毅使用残忍的暴力手段奸淫年仅10周岁的被害人杨某某,致被害人死亡,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杨光毅虽有自首情节,但结合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不予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但对于从重和从轻量刑情节的把握不够全面,对自首制度的适用不够精准,在量刑上全面评价不足,应予改判。杨光毅辩护人提出二审量刑适当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在再审期间提出的出庭意见,以及申诉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要求从重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经广西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撤销(2019)桂刑终326号刑事判决;维持(2019)桂07刑初34号刑事判决,即原审被告人杨光毅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责令杨光毅退赔32元给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作案工具小刀一把,依法没收。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依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杨光毅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百香果女孩被害案”再审宣判:杨光毅死刑,案发前曾多次猥亵幼女






被害女童小燕

 

2020年12月28日,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百香果女童”被害案公开宣判:撤销原二审判决,改判被告人杨光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择令其返还事发时抢走被害人小燕的32元。

两年前,杨光毅使用残忍的暴力手段奸淫年仅10周岁的小燕,并致小燕死亡。

本身事实清晰的一起刑事案件,却因为事件的恶劣性质与杨光毅的自首情节之间的量刑矛盾经历了三次开庭,并引发全国瞩目。从死刑到死缓,最终又宣判死刑,杨光毅本人的表述也从“不想死”到“求死”。

据在场人员介绍,杨光毅在庭上一言不发,他的家人也没有到场。

为这一结果,小燕的母亲陈礼言表示等了太久,“把人都拖垮了”。她向中国新闻周刊说到,宣判的过程她一直在哭,那种情绪仍是出于气愤,当听到结果时,也夹杂了一些如释重负的感觉,“就算他死了我女儿也换不回来,只能说是心情好些了”。

眼下,她准备按照家乡的习俗让小燕入土为安,但两年的高额停尸费又成了一个棘手问题。

杨光毅系迫于压力投案

2018年10月4日,广西灵山10岁女童小燕在贩卖自家百香果后于返家途中被同村29岁村民杨光毅持刀刺伤双眼及颈部并强奸。杨光毅在施暴后,拿走小燕贩卖百香果所得32元,将小燕装入蛇皮袋,至一水坑中浸泡,后将其抛弃在一处山坡。

两天后,杨光毅在其父亲的规劝下前往公安机关自首。

2019年7月12日,广西钦州市中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杨光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20年3月,陈礼言接到来自法院的电话,电话那头表示“杨光毅说自己不想死,要上诉”。

4月7日,广西高院二审认定杨光毅的自首情节对案件侦破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对其改判死缓并限制减刑,随后引发争议。

案件生效后,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调卷审查。期间,陈礼言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陈礼言及其代理律师认为,在杨光毅自首前,他就因此前的怪癖行为被认为有高度嫌疑,其自首系因“畏罪”而非“悔罪”。

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广西高院再审。

再审的庭前会议上,杨光毅被指曾有多次针对幼女的性骚扰行为。庭审过程中,杨光毅曾比划了个枪毙自己的动作,似表示希望判处自己死刑。

广西高院经再审认为,杨光毅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杨光毅虽有自首情节,但结合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不予从轻处罚,对该案作出上述改判。

审判长提及,杨光毅系迫于侦查声势的巨大压力,在其父规劝、陪同下投案,到案后并无实质性悔罪表现。同时,法院再审查明,杨光毅在案发前有多次实施骚扰、猥亵未满14周岁幼女的行为。

入土为安仍有障碍

陈礼言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此次的判决结果让她比较满意,“总算给了小燕一个交待”。

接下来,她的首要事项就是让小燕入土为安,但要等到法院执行该案中杨光毅应履行的赔偿费用。小燕的舅舅陈天传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目前小燕的遗体仍停留在灵山县殡仪馆,每天的保管费用为150元,累计已达10万余元。

依据此前的民事调解结果,杨光毅应赔偿小燕家人31万余元,但由于杨光毅名下查无财产,执行较为困难。

小燕方的代理律师侯士朝介绍称,小燕的家人对高额的停尸费有所顾虑,他已建议他们向民政部门申请减免。庭后,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也表示会协调有关方面给予照顾。陈天传则向中国新闻周刊说到,希望小燕的后事能在年前办完,“一家人过完年就可以安安心心生活”。

侯士朝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死刑的判决一般会在10天内向最高院报请核准。于他而言,获悉结果后的感受是高兴、激动以及感动,感动的原因部分在于审判长对该案表示的重视:“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侵害、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宁,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事关国家未来和民族振兴”。

2020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在学习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加强新时代少年审判工作座谈会讲话中表示,对各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要依法严惩。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一般不得适用缓刑,一般不得假释。

最高法表示,一段时期以来,性侵害、拐卖、虐待、遗弃、校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时有发生,未成年人特别是低龄未成年人实施杀人、伤害、强奸等恶性犯罪也偶有出现。

最高法要求,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各级法院要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坚决打击损害少年儿童权益、破坏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违法行为,确保未成年人依法得到特殊保护、优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贺荣表示,对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要坚决依法严惩;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一般不得适用缓刑,一般不得假释,认罪认罚从宽要依法从严控制,减刑要依法从严控制;对性质恶劣、危害重大者,该判处重刑乃至死刑要坚决依法判处,绝不姑息,绝不手软,形成不敢侵害少年儿童的法治氛围。

“百香果女童案”再审判死刑,合乎民意更合乎法意

法律本身就是从民意中走来,法律也是民意的客观体现,其间的良性互动有着积极意义,这并非“舆论审判”,而是避免错案错判的重要方式之一。

12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原审被告人杨光毅强奸案进行公开宣判:撤销原二审判决,改判杨光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至此,这起发生于2018年10月的“百香果女童案”总算告一段落。



此前,今年3月,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曾改判杨光毅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其限制减刑,但该判决随即引发了强烈的社会关注。今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经研究决定对该案调卷审查。

对于死刑,我国一直坚持严格控制、慎重适用的政策。但对于重大恶劣刑事案件,同时也保留死刑刑罚的适用。

在实践过程中,关于死刑在具体案件的适用,部分司法人员往往难以在此问题上精准把控。比如有些个别案件,本身是因为被害人引发,而且可能涉及防卫因素,仅仅导致被害人重伤就裁判死刑;而有些个别案件,本身属于严重暴力犯罪,性质、情节、后果均极其严重恶劣,而且被害人家属拒不谅解,却裁判死缓等。

《刑法》对死刑所要求的“罪行极其严重”,实务中有明确的标准可以适用,即犯罪的性质极其严重、犯罪的情节极其严重以及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但为何一些热点案件在“赴死”与“保命”的裁判中,却难以令民众信服?其基本原因就是未慎重考虑民情、民意。

从大的司法政策层面看,近年来,打击性侵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尤其是女童)犯罪即是导向,在办理类似案件时,司法裁判者应首先考虑,政策所要求的“对性质恶劣、危害重大者,绝不姑息,绝不手软”是否得到了贯彻与实施。

从具体的司法实践看,除《刑法》第49条规定的三类人员不适用死刑外,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还规定,“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而针对杨光毅案件,被害女童及家人对其不存在任何民间矛盾,更不存在任何过错因素。相反,杨光毅不计后果,动机卑劣,实施犯罪的手段骇人听闻,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为巨大,罪行极其严重。况且据报道,直至再审宣判,杨光毅家属都未向被害人家属表示过歉意和赔偿。在此综合情况下,有何理由不予裁判其死刑?

对死刑的适用裁判标准是明确的,在适用时也应慎重考虑民情、民意。因为法律本身就是从民意中走来,法律也是民意的客观体现,其间的良性互动有着积极意义,这并非“舆论审判”,而是避免错案错判的重要方式之一。

司法的进步源于对现实问题的回应,源于对民意的回应。这次法院从法律关于死刑裁判的标准出发,勇敢纠正以往错误判决,反而极力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与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