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经营着一家桶装水送水店,每天上午,他的三轮车都是满载着行驶在大邑城区。以往,“老父亲”王正昌会在他出门送水时,坐在门口的小板凳上,守着门市,等待“儿子”归来。但如今,小板凳上的人已经不再。
三年前的一个夜晚,王正昌被一辆冲入人行道的轿车撞倒身负重伤,次日不治身亡。
尽管郑冬与王正昌以父子相称,共同生活,但事实上,两人并无血缘关系也非近亲关系。郑冬只是王正昌的“准女婿”。
这源于一份承诺——2002年,王正昌的独女王静因病去世,郑冬许下诺言,决定代替女友供养其父母。在之后的14年里,郑冬担负起了两位老人的衣食起居,直到两位老人先后过世。 也正因这一特殊关系,在王正昌车祸死亡后,并非死者近亲属的郑冬是否具有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请求权成为了关注焦点。最终,法院的审判支持了郑冬的善意付出:履行了主要扶养义务的非近亲属,要求侵权人支付死亡赔偿金,法院应予以支持。
“父亲”被撞身亡
他将肇事车主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提出34万余元赔偿金
2017年9月13日晚,成都市大邑县城市绿洲小区外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轿车冲上了人行道,将推行自行车至此的王正昌撞倒在地后又猛烈撞向小区外墙及消防设施。王正昌重伤送医后,于次日不治身亡。
王正昌,70岁,居住在大邑县大安路288号,他于当日晚饭后骑单车出门转路,回家途中事发。如果不出意外,他将沿着城市绿洲外侧的元通路前行再右转经邑新大道直行,穿过成温邛高速,走上大安路,几百米后即可到家。全程距离不超3公里。
王正昌迟迟未归,“儿子”郑冬着急了。“以往他出门转路,最晚八九点就会回来的,但当天他一晚上都没有回来。”郑冬向辖区派出所以老人失踪报警。
第二天,郑冬接到派出所打来的电话称,交警在前一夜处理了一起交通事故,伤者是一名老人,很可能为其“父”,但已经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这一消息得到证实。
郑冬难以接受这一事实:“他身体是很硬朗的,这么多年也没有生过什么病。”
大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事故责任认定:小车驾驶员姜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正昌无责。
而后,在处理完“老父亲”的丧葬事宜后,郑冬将肇事司机姜某某以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并提出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医疗费等在内共计34万余元的赔偿请求。
不过,这一事发过程清晰,责任明确的交通事故,在诉讼过程中却一度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保险公司称,王正昌的爱人以及独生女儿均已经死亡,而郑冬与王正昌并无血缘关系,也非近亲属,且并非合法收养关系,其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他为亡故女友双亲尽孝
签下《抚子协议书》
与两位老人同吃同住
郑冬确非王正昌儿子,但为何以“父子”相称?
郑冬于1977年出生,户籍原在大邑县安仁镇。2000年,23岁的郑冬经人介绍,与王正昌20岁的独女王静相识,两人确认为恋人关系。郑冬介绍,在确定关系后,他和女友感情稳定,相处过程中,双方都时常去往对方家中,对各自父母的称呼也开始从“叔叔阿姨”转变为“爸妈”,并已经开始筹备结婚事宜。
“她可以说已经是我的未婚妻了,但在准备结婚的过程中查出了白血病。”郑冬介绍,2002年,女友王静因突发持续高烧入院治疗,经大邑县人民医院确诊为白血病,且病情发展迅猛,确诊不久后便不治离世。
王静是家中独女,彼时,其母刘建琴已年过50,在家中做裁缝,父亲王正昌在大邑一煤矿厂上班,即将退休。一家人居住在大邑县城旁的晋原镇大树村的两层自建房。“老人年纪都大了,她是个独生女,就很放心不下老人。”郑冬介绍,“所以当时我就说她不能尽孝,我就代她为父母养老。”
2003年,郑冬与女友父母在当地村委会和邻居的见证下签订了一份《抚子协议书》,并将户籍从安仁镇迁移到了晋原镇大树村(现大邑县大安路288号),“我就成了他(王正昌)的儿子。”
而后郑冬承担其了对两位老人的供养责任。三人居住在一起,共同生活,以“父子”“母子”相称。
郑冬介绍,“母亲”刘建琴是在女友去世后的2004年因肝癌晚期去世的。“当时对于我父亲(王正昌)和我的打击都是很大的”,直到2005年,自己结婚成家,大家的情绪才算缓过来。
郑冬说,结婚后,自己在家里开起了桶装水送水店,父亲也从煤矿厂退了休。“我在外边送水的时候,他就在家帮我看店。”老人怕他经济周转不过来,还将大半的退休金给了自己。
梁玉彪是王正昌多年的邻居,也是郑冬所述《抚子协议书》的见证人,其介绍,郑冬为人老实,多年来确与王正昌生活在一起,且一直没有外出务工,“他们是同一屋檐下生活,同一锅里吃饭,两个老人的后事都是他在办的。”
二审驳回保险公司上诉
虽非近亲属但为实际抚养人
诉请获支持 法院判赔30余万
2018年,成都市大邑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认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姜某某驾车造成王正昌死亡,并经交警部门认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无异议。
而对于保险公司提出郑冬与死者之间并非合法收养关系,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这一焦点问题,法院认为,由于郑冬与王正昌签订《抚子协议书》时,郑冬已经成年,且双方并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确不能形成收养关系。应属于遗赠扶养协议。
不过,一审法院认为,郑冬与王正昌签订《抚子协议》后,进行了户口迁移,并一直与王正昌一起生活并以父子相称,在生活上,郑冬对王正昌予以照料,在精神上,郑冬对王正昌予以慰藉,王正昌因本次事故死亡后,安葬事宜也是由郑冬全权处理,郑冬已经成为王正昌生前最亲近的人,从维护公序良俗的角度,应赋予郑冬享有赔偿权利人的主体资格。同时,鉴于王正昌与郑冬之间形成生活上的照料和情感上的依赖,王正昌的死亡,也会给郑冬造成精神伤害,应当予以慰藉。
为此,一审法院最终支持了郑冬的诉讼请求,并判决保险公司向郑冬支付包括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在内的各项损失31万余元。
一审之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该案后于2019年12月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而郑冬是否具有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请求权依然成是一大焦点。
↑二审法院驳回保险公司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有关近亲属有权主张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其立法本意在于近亲属与被侵权人从物质到精神层面均具有紧密联系,被侵权人的死亡对近亲属造成的损害最为显著和直接。尽管与郑冬没有血缘、姻缘关系,但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共同劳动、共同消费,彼此之间在精神上相互抚慰、生活中相互扶助、家庭财产相互混同,双方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关系。郑冬作为对王正昌履行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实际扶养人,应当获得物质的补偿和抚慰,其行为亦尊崇了公序良俗和敬老扶弱的社会传统道德。
二审法院最终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话』
“为女友父母养老不是冲动的决定”
郑冬介绍,在二审法院宣判后,保险公司已经向其支付了所有赔偿款。14年里他送走了两位老人,“也算实现了当初的承诺”。如今,她和爱人以及孩子仍居住在“老父亲”留下的这处自建房里,经营桶装水,供养孩子上学。而家中的对电表户名依然用着的还是“母亲”刘建琴的名字。12月25日,红星新闻记者对话了郑冬。
红星新闻:当初为什么决定一定要为女友父母养老?
郑冬:这个决定并不是冲动做出的,一是当时自己与女友的感情本就很好,这是对她的一份承诺。二是,那个时候,他们老夫妇待我也非常要好,虽然我们还没有结婚,但已经处成一家人了。
红星新闻:还有没有其他原因呢?
郑冬:其他原因就是她妈妈也希望我能够到他们家来,认为我这个人很不错。另外,我自己家那边那个时候条件要差一些,不好成家,这边的条件说实话也要好一些,再成家的话也要容易一些。
红星新闻:你自己的父母有没有提出什么意见?
郑冬:没有。因为当时两家人的关系也已经很好了,另外我们家有两兄弟,我弟弟也能照顾我们父母,他们也就支持了我的想法。加上我也会经常回去,也会照看他们。
红星新闻:你爱人这边的家庭后来对你的做法,有没有什么意见呢?
郑冬:我爱人是自贡人,她父母离婚了,父亲在外边打工,身体也不错。她现在跟我还有孩子都住在这里,我“老父亲”本来对我们也挺好的,没什么意见。为了支持我们,他的退休金还拿出了不少给我们。
红星新闻:“老父亲”发生车祸,对你打击应该很大。
郑冬:他身体本来就很硬朗,不出意外,还能再活些年的,还是感觉自己没有把他照顾好。
红星新闻:不少人说挺敬佩你的?
郑冬:谈不上,谈不上,既然是一家人就是理所当然的。说要供养他们,就必须要承担这些。
红星新闻:其实当初你完全可以不用这么做的。
郑冬:这是我的承诺,照顾两个老人,把他们送走了,也算是实现了当初的承诺。后面我也要过我自己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