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31日,我们跟酒店签了合同,预订了30桌,备3桌,一桌5999元,当时交了6万元定金。”裴女士说,因为疫情,酒店2月15日关门未营业,所以婚礼也没有如期举行。多次跟酒店协商退费,销售人员一直劝延期,“到现在也一直没说出个结果。”




漫画/张永文

>>当事人

疫情期间预订婚宴未举行

6万定金难退

裴女士原计划今年2月15日(正月22日)在西安经开洲际酒店给儿子举办婚宴,“去年12月31日,我们跟酒店签了合同,预订了30桌,备3桌,一桌5999元,当时交了6万元定金。”裴女士说,因为疫情,酒店2月15日关门未营业,所以婚礼也没有如期举行。“从那时起,我们一家人多次跟酒店协商,提出要退费,当时负责接待我们的赵姓销售人员一直劝我们,反正婚礼总是要办的,让我们延期,到后面实在不办了可以退费。我们意思先退费,到时候要办婚礼我们再来交钱,但工作人员一直以延期为由不谈退费的事,到现在也一直没说出个结果。”

裴女士说,退款的事一拖再拖。在这期间,儿子和儿媳感情破裂,两人也分开了,“但酒店工作人员还是不愿意退费。今年7月,无奈之下,我儿子把离婚证发给了工作人员,是真的没法延期了,就让把钱退了吧。没想到,这反而成了酒店不退费的‘把柄’。”裴女士认为,再退一步讲,离不离婚是后话,合同约定2月15日举行婚礼,当时确实是疫情期间无法举办,退款的事跟离婚之间没有关系。

12月14日,裴女士一家人找到酒店陈姓销售总监,对方称责任不在酒店,6万元中只能退3万元,剩下的3万元办理消费卡,“其余的3万元必须在酒店消费,这算不算霸王条款?婚礼无法举行是因为疫情,也不是我们的原因违约。疫情期间不都是全额退款吗?他们非让我们延期,我们是实在延不了,怎么就成了我们的问题?”

>>酒店

此前未听员工反馈退费

疫情期间退费应书面申请

12月15日上午,华商报记者联系到西安经开洲际酒店销售部,工作人员称,裴女士家订婚宴当时是签了合同的,“谁的原因谁承担费用,疫情是客户取消婚礼的一个说辞,而不是真实原因,疫情期间确实是不能举办婚礼,2月15日酒店也没开门营业,但他们延期了,选了另一个婚期,后来定的日子跟疫情无关,是可以办婚宴的。”同时,该工作人员否认酒店方曾劝说裴女士推迟婚期, “结婚的日子,可能因为别人说一句就改变吗?”

那延期的婚礼日期是哪天?工作人员称,有文字的协议上注明了日期,但无法说明具体是哪天,需要查询后回电告知。截至12月15日晚发稿前,记者未收到该工作人员回复。而裴女士称,从未和酒店签订改期的协议。

15日中午,记者联系到西安经开洲际酒店陈姓销售总监。“我是部门负责人,一直没有收到过客人要退费的书面通知,也没有听员工反馈。”她说,之前负责接待裴女士的销售人员离职,直到今年8月底,别的工作人员交接时,才听说新郎新娘的事有变化要退费,“退定金我们有流程,如果是疫情原因要退费,疫情期间客户就应该有个书面申请,告知我们要退款,那样就能退了。”

是不是之前的赵姓工作人员未将退款一事向上反映?对此,陈姓销售总监未明确答复,称赵姓工人员已经离职,裴女士应有书面退款申请。她表示,12月14日,裴女士来沟通退费,当时与酒店签订了条款,“违约并非酒店原因造成,但我们开门做生意,而且客人也有消费,所以给客人说,退一半,留3万转成消费卡,如果客人能接受,我再向上级申请。”

>>律师说法

疫情期间属不可抗力应退费

“解除合同须采取书面形式”于法无据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说,今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指出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因素。既然属于不可抗力因素,那么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疫情导致无法办理婚宴属于不可抗力,合同双方互不担责,当事人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赵良善认为,裴女士在不可抗力情形发生后无法如期举办婚宴时,第一时间行使解除权,提出解除合同,返还定金,但是销售人员一直单方要求延期,而双方并没有达成关于延期的合意,裴女士的主观意愿及客观行为是在主张解除合同、返还定金。赵姓销售人员属于酒店的员工,其在职期间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裴女士要求解除的通知到达赵姓销售人员即视为送达至酒店,至于赵姓销售人员现阶段离职与否,不影响其在职期间所做出的职务行为效力。赵姓销售人员如果未将裴女士解除合同、返还定金的要求上报公司,则属于赵姓销售人员的工作失职,酒店可根据双方的《劳动合同》向赵姓销售人员追偿,但是员工和酒店的内部行为不得对抗裴女士。

赵良善说,酒店称疫情期间解除合同须采取书面形式,于法无据,因为《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口头形式的通知仍然是有效的,只要送达酒店或者酒店的员工,就应当认为是有效送达。鉴于此,酒店应该退还定金。但是,如果酒店有证据证明,裴女士确实和酒店就延期行为达成了合意,且确定了具体的延期日期,即新的婚宴日期,这种情况下,不再适用疫情这一不可抗力因素,按照普通合同定金罚则执行。

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国元律师认为,现在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的原因是对之后口头协商内容的不认可与推诿,“裴女士主张解除合同退还定金就应当提供与酒店赵姓工作人员协商的相关证据,而酒店方称更改过婚期在裴女士不认可的情况下也同样需要提供证据,否则,其提出的调解方案就属于强制消费,没有任何依据。”

王国元提醒,在签订书面协议后,如对协议的主要条款要作变更,应尽可能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以便出现纠纷时有相关证据,避免没有存留证据致使合法权益受损。

华商报记者 佘欣 编辑 刘妮